《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重点内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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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

本条就制定《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作了规定。

目的是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

考评即:

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解读:

本条是罪犯考评奖罚的定义,主要从其性质和重要性方面进行了诠释,并就“考评”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即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简称“考评”。

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解读:

本条是考评奖罚罪犯应当坚持的原则,贯穿于本办法的各章节条款,充分体现了本办法的精神实质,是本办法的灵魂。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平时考核即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

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奖励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奖励。

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

解读:

本条为考评奖罚罪犯的机制,即“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

监狱首先对罪犯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的等级基础分,然后主要根据其现实表现给予奖分或扣分,再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奖励的罪犯进行综合评审,兑现相应的行政奖励。

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不同刑期罪犯的考评积分周期。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施行,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时间最低延长了三年,因此本条将其考评积分周期规定为18个月以上。

一年半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剩余刑期是指考评积分达到相应行政奖励时的剩余刑期,如果考评积分满的当月存在跨十年以上和不满十年的情况,按十年以上的考评积分周期计算;不满一年半刑期的罪犯的剩余刑期自考评积分周期起计算。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是动态的,最低积分时间必须达到18个月、12个月、10个月或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具体每个罪犯的考评积分周期因其改造表现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奖励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及时兑现行政奖励。

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考评结果的使用所作的规定。

监狱主要以罪犯的改造表现对其进行考核,罪犯考核累计积分达到相应的行政奖励标准且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的,监狱对其进行综合评审,然后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奖励,评审合格的应当给予行政奖励,不合格的不能给予行政奖励。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是指不同刑期、刑种罪犯的考核积分时间最低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18个月、12个月、10个月或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

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是指罪犯在某一考评积分周期内的考评积分减去获得某一行政奖励所需分数后结余的分数。

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解读:

本条明确了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因为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的奖惩属狱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组织和领导罪犯考评奖罚工作。

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

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罪犯考评奖罚日常工作。

监区、分监区设立罪犯考评小组,监区长、分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分监区其他相关警察为成员,负责监区、分监区的罪犯考评奖罚工作。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考评奖罚的组织机构所作的规定。

罪犯考评奖罚的组织机构分为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监区罪犯考评小组、分监区罪犯考评小组。

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不包括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但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参加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会议,履行其监察职能。

规定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是因为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实行的是集体评议制,对相关问题的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监区罪犯考评小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监区领导、分监区领导及监区内勤、教育、狱侦等业务警察,分监区罪犯考评小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分监区全体警察。

第九条罪犯一次被扣不满2分的,由责任警察根据罪犯行为按本办法的规定扣罚;一次被扣2分以上不满4分的,由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审定;一次被扣4分以上不满6分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定;一次被处6分以上扣分的,应当报监狱审批。

罪犯一次获奖分不满2分的,由责任警察根据罪犯行为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建议,分监区审定;一次获奖分2分以上不满4分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定;一次获奖4分以上的,应当报监狱审批。

解读:

本条规定了对罪犯奖、扣分的权限。

对罪犯奖、扣分的权限之所以作了不对等的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对罪犯的奖分较多、扣分较少,在奖分上存在感情分、机会分、关系分等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使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更加公平、公正,尽量避免感情分、机会分、关系分等现象的发生,对奖分权限进行一定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符合本办法行政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和总结,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集体合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提请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行政奖励的审批程序所作的规定。

罪犯所写的申请和总结要重点体现出其认罪悔罪的态度。

监狱业务部门主要包括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刑罚执行科、劳动改造科等;从现在全省的操作情况来看,监狱表扬、综合记功由狱政管理科审核,改造积极分子由教育改造科审核,“耳目”的行政奖励由狱内侦查科审核,立功、重大立功按黔狱发[2012]144号文件的规定由刑罚执行科审核,罪犯因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获得立功或重大立功的还应由劳动改造科参与审核。

第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罪犯因当年累计积分成为负值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集体合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行政处罚的审批程序所作的规定。

对罪犯的行政处罚之所以采取两种不同审批程序,是因为两款行政处罚产生的原因不同,第一款的行政处罚是因为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而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所进行的处罚,程序应当从简,由分监区、监区、狱政管理科、监狱分管领导签字即可;第二款的行政处罚是根据罪犯的累计积分而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所进行的处罚,程序上应当从严,必须经分监区集体合议、监区办公会审查。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的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结果、行政奖罚予以公示。

公示期分监区、监区和监狱分别为三个和五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不宜公示的,经监区申报,监狱业务部门审查,提请监狱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监狱长办公会批准可以不予公示。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的考评奖罚进行公示所作的规定。

分监区、监区的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监狱的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所谓不宜公示的特殊情况,是指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如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指定对象等,公示后会引发监管安全问题的情形。

第十三条警察或罪犯对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行政奖罚等有疑义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仍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监区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最终回复。

解读:

本条是罪犯考评奖罚复议程序的规定。

罪犯考评奖罚复议实行“两级复议制”,即监区和监狱两级。

第十四条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对监区或分监区在罪犯考评奖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考评结果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考评奖罚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考评奖罚规定程序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有其他情形需要撤销的。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考评奖罚纠错机制的规定。

建立罪犯考评奖罚纠错机制,是为了及时有效纠正罪犯考评奖罚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本办法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在罪犯考评奖罚中存在的问题,应由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狱政管理科进行审查,需要撤销考评结果的,提交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方法

第十五条监狱对罪犯考评的内容包括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

罪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达不到行政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达不到行政处罚和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的,应当予以扣分。

解读:

本条是对罪犯考评内容所作的规定。

《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规定,服刑人员应当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第二条规定,服刑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以上这些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等方面,所以本办法将其作为监狱对罪犯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监狱对罪犯考评实行日记载、周公示、月公布、综合评审。

(一)日记载:

责任警察记录罪犯当天改造行为的奖、扣分事项及分值。

(二)周公示:

分监区每周应当将罪犯奖、扣分事项及分值予以公示。

(三)月公布:

监区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对罪犯上月的考核计分情况予以公布。

(四)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解读:

本条规定了对罪犯进行考评的方法。

日记载、周公示记载和公示的是产生奖、扣分的罪犯的奖、扣分事项及分值,未产生奖扣分的罪犯不需要进行记载和公示;月公布应当包括监区或分监区在押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扣分、累计积分等。

综合评审可根据各监狱的实际情况,实行按月或季度进行。

第十七条新收罪犯经入监教育期满考核合格后的次月起进入考评;本省调监、转监的罪犯连接考评时间进行考评;从省外调入的罪犯从调入之日起进入考评,原改造成绩应当转换为本办法的考评成绩。

解读:

本条是就新收及调、转监罪犯的考评积分周期起算时间的规定。

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第十三条规定,“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监区)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

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狱(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

”罪犯入监教育的时间应从罪犯入监之日起计算。

省外调入罪犯原改造成绩的转换应当考虑罪犯在原监狱获得成绩的所需时间、减刑幅度等综合考虑,对应转换为积分或行政奖励。

第十八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审可以定为合格:

(一)认罪悔罪;

(二)综合评审期间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三)“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四)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

(五)考评积分周期届满;

(六)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审时应当定为不合格:

(一)不认罪悔罪的;

(二)“三假”罪犯未核查清楚的;

(三)综合评审期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三课”教育成绩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抗拒劳动改造的;

(六)其他应当定为不合格的。

解读:

本条是对罪犯综合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所作的规定。

罪犯是否认罪悔罪可以从罪犯的改造表现、申请或总结的内容等方面来认定。

综合评审期间是指自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申请行政奖励之日起至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前的整个时间段。

第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中止考评积分周期: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因余罪漏罪被解回再审的;

(三)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考评积分周期的。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中止考评的情形所作的规定。

中止考评积分周期是指罪犯在一个考评积分周期内,因发生了本条规定的情形,而暂时停止对其考评的一种措施。

中止考评积分周期的时间从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收监或案件终结之日的次月起恢复考评积分周期:

(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收监的;

(二)被解回再审未被加刑的;

(三)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审理终结未被加刑的;

(四)其他需要恢复考评积分周期的。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恢复考评积分周期的情形所作的规定。

恢复考评积分周期是指被中止考评积分周期的罪犯,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连接中止前的考评积分时间、累计积分对其进行考评的一种措施。

罪犯被中止考评积分周期期间和被中止考评积分周期当月不计入考评积分周期。

第二十一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收监或被加刑之日的次月起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

(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收监执行的;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因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的;

(三)因解回再审被加刑的;

(四)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

(五)其他需要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的。

解读:

本条是就罪犯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的情形所作的规定。

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指被中止考评积分周期的罪犯,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中止前的考评积分时间、累计积分归零,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进行考评的一种措施。

第四章奖、扣分事项

第二十二条罪犯在维护监管秩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分:

(一)所在监区在监狱每月的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对该监区未受扣分以上处罚的罪犯每人奖1分;

(二)所在监区在监狱年度综合考核中获得第一名的,对该监区全年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罪犯每人每月奖1分;

(三)为侦破案件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已构成犯罪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奖5分;

(四)检举、揭发或制止他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3、2、1分,检举、揭发、制止他人违规违纪行为应与被检举、揭发、制止的行为相对应,所获奖分不得高于所被扣分。

(五)积极反映、报告、制止他人实施自杀行为达不到行政奖励的,奖2至5分;

(六)反映的狱情经监狱狱内侦查部门认定有价值的,奖1至3分;

(七)及时反映、报告他人危、急、重症病情为处置和救治争取时间的,奖0.5至2分;

(八)在抢救危、急、重症病人、重伤员或者在防止、消除灾难事故发生、扩大过程中表现突出经监狱相关业务部门认定的,奖1至3分;

(九)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护理指定对象,当月内经监狱相关业务部门认定效果明显的,包夹罪犯奖1至2分,护理罪犯奖0.1至1.5分;

(十)长期住院病犯积极追求改造,考评积分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奖10至20分;

(十一)在考评积分周期内未受扣分以上处罚的,奖4分。

解读:

本条是就在维护监管秩序方面有成绩的罪犯给予奖分的规定。

(一)项规定的“监狱每月的评比”是指监狱根据上级机关的安排和部署所开展的活动,如2012年的“双基”活动、2013年的“教育改造质量年活动”等;“未受扣分以上处罚”包括完不成生产任务所受的扣分。

(二)项规定的“监狱年度综合考核”是指现在开展的目标绩效考核;“监区全年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罪犯”以当年12月31日该监区的在押罪犯为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在该监区的月数计算。

第(八)、(九)项规定的“相关业务部门”是指监狱医院、狱政管理科等;“包夹、护理指定对象”分别是指顽危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病残罪犯。

第(十)项规定的“长期住院病犯”是指住院治疗在五个月以上的罪犯,可按每月不超过2分进行奖励。

第(十一)项规定的“考评积分周期内”是指不同刑期的罪犯的最低考评积分时间,如:

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的罪犯的最低考评积分时间为10个月,只要该犯在考评周期10个月内无扣分,10个月满就应当给予4分的奖分。

第二十三条罪犯在教育改造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分:

(一)在狱内通过学习获得扫盲证书、小学、初中、高中学历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4分;

(二)在狱内通过学习获得大专、大学本科文凭的,奖6分;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4分(相同科目不重复奖分);

(三)参加职业技能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高、中、初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8、6、4分;

(四)服刑期间有创造、发明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国家专业机构颁发一、二等奖的,获奖当月奖6分、4分;

(五)技术革新或者合理化建议被监狱采纳和认定的,被采纳和认定的当月奖1分;

(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化活动表现突出的,当月奖奖0.5至1.5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分;

(七)在劳动时间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1%奖0.1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分;

(八)特定岗位罪犯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以外警察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且表现突出的,奖0.5至2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分。

解读:

本条是就在教育改造方面有成绩的罪犯给予奖分的规定。

第(七)项规定的“劳动时间内”是指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有效劳动时间;生产任务按月统计。

第(八)项规定的“特定岗位罪犯”是指监狱根据改造和罪犯劳动管理的需要作出特别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岗位的罪犯,包括组长、监督岗、文教辅助、卫生员、机电工、质检员、保管员、炊事员等。

专门将教育改造方面的奖分设定为一条,分值从0.1分到8分不等,这体现了本办法的导向,鼓励罪犯积极参加教育活动,真正变刑期为学期;这一导向遵循“首要标准”的要求,与当前教育改造形势相吻合。

第二十四条罪犯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警告扣20分,记过扣30分,禁闭扣40分。

解读:

本条是对罪犯受到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之一所作的规定。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属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这样规定与严重、较重、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扣分相互衔接,使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更加完善。

第二十五条罪犯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扣7至9分:

(一)隐瞒、编造姓名住址、经历等个人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二)书写、散布反动或者反改造言论的;

(三)有攻击监管改造制度、扰乱改造秩序言行的;

(四)拒不服从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使用计算机的;

(六)超越警戒线或者规定区域的;

(七)违反“三集体”、“五固定”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损毁监管设施的;

(九)侮辱、谩骂他人的;

(十)教唆、怂恿他人违规违纪的;

(十一)有同性恋行为的;

(十二)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的;

(十三)索要、侵占他人财物的;

(十四)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

(十五)以劝架挟私报复,或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对反映情况的罪犯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十七)故意传播疾病的;

(十八)装病不参加正常改造的;

(十九)有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

(二十)无理拒绝参加教育学习的;

(二十一)故意扰乱学习、活动现场秩序的;

(二十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者轻微事故的;

(二十三)破坏、丢弃、藏匿劳动工具或者破坏设备,扰乱劳动秩序的;

(二十四)故意损毁劳动产品的;

(二十五)拒不服从劳动安排的;

(二十六)产品质量不达标,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十七)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罪犯有下列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扣4至6分:

(一)不按规定着囚服或私改囚服的;

(二)不服从法院判决、裁定,有过激言行的;

(三)无理缠诉的;

(四)宣扬犯罪史的;

(五)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或不尊重警察的;

(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诬陷他人的;

(八)违反“联组联号”和“三集体”、“五固定”规定的;

(九)拒绝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

(十)私自与外来人员接触的;

(十一)有挑衅性言行的;

(十二)违反规定请他人或帮他人捎信传话、传递物品的;

(十三)交流犯罪经历、作案手段的;

(十四)窃取他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的;

(十五)故意损坏公物或藏匿、损毁他人物品的;

(十六)私自拉接电线、使用电源的;

(十七)私自使用火种、电热设备的;

(十八)不配合治疗或就诊时提出无理要求的;

(十九)考试作弊的;

(二十)未通过监狱组织的相关考试、考核的;

(二十一)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二十二)私自拆卸、改装各种设备、工具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领取、使用、交回或者丢失劳动工具的;

(二十四)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或做私活的;

(二十五)从事特殊工种违反操作规程、岗位规范的;

(二十六)有消极怠工行为的;

(二十七)岗位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十八)有其他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罪犯有下列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扣1至3分:

(一)散布不认罪、不服判言论的;

(二)不按规定写认罪书的;

(三)通话、通信或会见时,谈话内容有碍改造的;

(四)通话、会见时违反规定使用语言的;

(五)未经警察同意,为其他罪犯代写改造材料的;

(六)填写登记表、评审表等材料不真实或态度不端正的;

(七)不按规定服药用药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公物造成损坏的;

(九)不能按要求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

(十)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的;

(十一)违反队列纪律的;

(十二)在集体活动中不服从安排的;

(十三)制作、食用自制食品或者存储、食用过期食品的;

(十四)辱骂他人、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

(十五)趴窗隔监舍叫喊的;

(十六)私窜监室的;

(十七)非休息时间未经允许擅自躺卧影响监舍内务的;

(十八)不遵守作息时间的;

(十九)未经允许将食品带到监室和劳动、学习现场的;

(二十)生活用品摆放违反定置管理规定的;

(二十一)着装、头发、胡须、指甲等个人卫生违反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被褥不规整、内务卫生不达标的;

(二十三)不遵守就餐、洗澡等规定的;

(二十四)浪费水、粮食等生活资料的;

(二十五)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垃圾、不遵守吸烟规定或损毁绿化的;

(二十六)责任卫生区不合格的;

(二十七)不按警察要求写出思想汇报的;

(二十八)不尊重教员的;

(二十九)上课迟到、早退的;

(三十)不遵守课堂或者教育活动纪律的;

(三十一)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或参加学习讨论的;

(三十二)在墙上乱写、乱画、涂抹宣传内容的;

(三十三)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劳动规定的;

(三十四)有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

解读: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分别列举了罪犯严重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一般违规违纪的各种情形,并对扣分分值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并且每一条都有兜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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