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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技术安全防护技术要求doc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锻造生产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5锻造生产作业环境

  6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

  7生产装置

  8锻造生产工艺

  9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10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振动允许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9章、第5.2条、第10.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13318-1991《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同时代替JB/T6055-1992《锻造车间环境保护导则》。

本标准与GB1331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按GB/T1.1-2000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本标准在原两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合并和调整。

主要技术内容与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

锻造生产的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锻造生产工艺;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环保管理措施的章、条。

  ——对原标准中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和工模具一章进行调整,改为生产装置,删除了原标准的4.5;4.6;4.10;4.11;4.12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加热设备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阵载柱、练武、奚亮澄、李欣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318-1991和JB/T6055-199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锻造生产和为锻造生产提供的各类设备及工装模具,以及与锻造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也适用于温锻、冷锻件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

  GB/T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7120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

  GB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2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02-1987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B9967液压机噪声限值

  JB9968开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JB9969棒料剪断机、鳄鱼式剪、剪板机噪声限值

  JB9973空气锤噪声限值

  JB9974闭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JB9977双盘摩擦压力机噪声限值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过程productionprocess

  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3.2

  生产物料production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waste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固态物料。

  3.4

  生产装置productioninstallation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3.5

  危险因素hazardous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

  有害因素harmful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7

  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

劳动安全卫生。

  4锻造生产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1锻造生产常见的危险因素有:

易燃物质、易爆物质、高压电、炽热物体、腐蚀性物质、坠落物体或迸出物、高压液体、高压气体等。

  其来源和危害程度见表1。

  表1锻造生产常见危险因素的来源及危害程度

  

  表1(续)

  

  4.2锻造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有:

热辐射、振动、噪声、粉尘、有害气体、光污染、高频电磁辐射等。

  其来源和有害程度见表2。

  表2锻造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的来源及有害程度

  

  表2(续)

  

  5锻造生产作业环境

  5.1厂房建筑

  5.1.1厂房一般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

  5.1.2厂房结构应符合GBJ16的要求,外墙、隔墙、地面、屋顶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

  5.1.3厂房跨度、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与生产设备能力相适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采光,窗台标高应尽量降低(不包括封闭式厂房)。

  5.1.4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机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生产。

  5.1.5车间地面荷重应满足表3规定的要求。

  表3车间地面荷重要求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

  

  5.1.6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

  5.1.7厂房必须有足够高度,并设置有挡风板的天窗。

  5.1.8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

  5.19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

  5.1.10气体分配站,储气罐、油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此房间的建筑要求及至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1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

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5.1.12厂区内的污水在排出厂区前应进行污水净化处理。

使其达到GB8978的规定要求。

  5.1.13设备基础地坑内、地下烟道、地下各类动力管沟均不应渗出地下水。

  5.1.14厂房内各种动力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值见表4,并应经常检修以防渗漏。

  表4敷设各种管道的安全距离单位为米

  

  5.1.15厂房应设置避雷装置。

  5.1.16厂房内应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安全疏散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出入的要求。

  5.1.17厂内应设有更衣室和浴室,应尽量靠近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建造。

  5.2作业环境

  5.2.1车间的作业环境可参照TJ36的规定。

  5.2.2车间的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的内外温度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

当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表5规定时,应采取降温措施;若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可适当放宽,允许温差加大1℃~2℃。

当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时,风速控制在5m/s~7m/s。

  表5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单位为摄氏度

  

  5.2.3冬季厂房应采取防寒措施。

冬季自然通风的进气窗其下端不低于4m,防止冷风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5.2.4锻造作业场所的作业地点的噪声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锻造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标准

  

  5.2.5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

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况下,应有局部照明,应避免光线直接照射或反射光和阴影进入工作人员视野。

  车间一般照明不低于50lx;控制室照明不低于100lx;压力机工位照明不低于200lx。

  5.2.6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5.2.7锻造工具和模具应按规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区。

  5.2.8现有的锻造车间有条件的应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新建的锻造车间,凡设备吨位在560kg以上的自由锻锤或相当能力的锻造设备宜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工位之间应采用机械传送装置。

  5.2.9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

  5.2.10工艺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力求物流线路最短,并充分考虑生产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防护措施。

设备基础不应与厂房基础、地下特殊构筑物接触或互压。

  机组内各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毗邻机组之间的推荐距离(均为厂房建筑物建筑轴线方向)见表7。

  表7机组内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其毗邻机组设备推荐距离

  

  表7(续)

  

  5.2.11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和有关设备部位应按GB2894的规定于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牌。

  6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

  6.1生产物料

  6.1.1锻造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主要有:

  a)固体燃料;

  b)液体燃料;

  c)气体燃料;

  d)酸、碱物质、化学浸蚀剂;

  e)模具润滑剂;

  f)储气罐气体;

  g)检验用磁粉、荧光照射及无损探伤中的有害射线。

  6.1.2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

  6.1.3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应按该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6.1.4天然气、发生炉煤气、城市煤气、热煤气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80mg/m3。

  6.1.5加热炉燃料应优先使用电力、燃气作燃料。

  6.1.6锻件清理应优先选用带有除尘装置的喷(抛)丸清理工艺取代酸洗工艺。

  6.2剩余物料

  6.2.1锻造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的物料主要有:

  a)煤炭燃烧或不完全燃烧产物;

  b)有毒的煤气燃烧产物;

  c)泄漏的有毒煤气;

  d)模具润滑剂高温时生成的烟尘;

  e)喷砂、抛丸、砂轮磨削的粉尘;

  f)酸洗后的清洗废液;

  g)热煤气和清洗煤气中的含酸废水;

  h)切边、冲孔废料及废品锻件;

  i)氧化皮、铁屑。

  6.2.2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8规定;燃煤加热炉(热处理炉)烟尘排放标准值应符合GB9078的规定。

  表8工作场地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6.2.3酸洗间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6.2.4废水排放中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9规定。

  表9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6.2.5以煤为燃料的炉渣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设法加以利用;筑炉材料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应随意丢弃;金属余料、飞边等应统一回收熔炼;氧化皮应单独集中处理。

  7生产装置

  7.1一般要求

  7.1.1锻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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