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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公司公司在电气设备、设施管理以及员工在电气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以及电力系统、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

3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维修、施工、设备测试试验的短时期用电,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加

4职责要求

4.1工务:

负责公司电气装置用电情况的日常管理,电气装置,高、低压动力设施、配电室,作业场所照明以及辅助设施的用电管理。

4.2使用部门:

负责对临时用电结束后恢复正常用电进行确认。

5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5.1凡属于临时性用电,必须由使用部门填写电气设备《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经工务处、作业区域主管、EHS审核同意,方能安装使用。

5.2临时电线的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电工进行。

(臨時維修加拖線板是否算”临时电线”)

5.3凡属临时性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

5.4用电设备和线路须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条件,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5.5临时性用电的具体使用责任人应加强对其检查和巡逻。

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5.6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5.7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使用的应继续办理延期手续,经设备部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但总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8使用部门对临时线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通知电工拆除,并做好注销手续,负责拆除的电工必须按要求拆除彻底,不得留下隐患。

如必须保留导线,应将电源切断,将线头包以绝缘布带。

5.9临时用电不得直接转为固定用电,如要改为固定用电,必须重新按规范安装,并填写《电气设备线路变更记录》。

5.10外包方施工需要临时用电的,需要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之外,还要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并接受我公司的临时用电安全培训。

6气体、水介质安全管理

6.1压缩空气、天然气、氧气和氮气的管道及阀门的维护。

管道所在车间应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认真执行并填写巡检记录。

6.2使用部门所管辖的车间内部管网应设专人负责点检,杜绝“跑、冒、滴、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

6.3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通知维修工处理,维修工接到通知后,应当天处理。

6.4上述各种气体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应征得调度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地进行各项操作与调整,严格控制上述气体的使用,严禁出现低负荷大流量或无负荷有流量的浪费现象。

6.5使用部门发现上述气体的用气设备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维修工当天处理。

6.6严禁使用上述气体进行非生产操作,如吹扫地面或设备表面卫生等。

6.7使用部门对本辖区内上述气体负有监管责任,发现外部门在本辖区内违规使用上述气体,有权进行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6.8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气体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

必须接管用气时,需经调度室批准、备案,方可接管、使用。

需要从公司主管网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报生产科审批后,方可在指定位置接管使用

7人员教育:

6.1基本教育:

维修部是电气装置部门的责任者、运行管理者,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防止电气事故和异常时的知识、对策及必要事项进行相关的教育

6.2电气装置人员: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证合格证后上岗。

8相关文件及表单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无

 

第二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登高2米以上的作业。

3定义:

(工務有一份高空作業的要求是否取消)

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不參考外面的溫度)

3.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登高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部门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3《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4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5高处作业前,登高负责人应对登高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6高处作业前,监护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7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完好性。

5.1.8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5.1.9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1.10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对来往人员进行警戒,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和5.2.6重複)

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2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职责要求

6.1登高作业人主管:

对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地点周围情况,参与登高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登高安全注意事项。

6.2登高人:

提出登高作业申请,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6.3监护人(作业区域主管或指定人员):

负责登高作业的全程监护与检查,异常情况的处理。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登高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制止登高人的违章操作。

对来往人员进行警戒。

6.4登高作业区域主管:

指定登高作业的监护人,参与制定、负责落实登高作业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登高作业的衔接,检查《作业证》审批手续,对违规违章操作有制止权力。

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登高作业。

6.5登高作业的审批人(EHS):

到现场了解登高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登高作业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操作流程

8《作业证》使用事项

8.1《作业证》一式两联,由安全部、登高人和作业区域部门各持一份存查(這樣應有3份);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2《作业证》有效期限8H,周末72H。

9相关文件及表单

《登高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节、交叉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体空间范围内的不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特制订此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交叉作业。

包括:

生产区域内建筑施工、建构筑物维护改造作业、设备维护检修作业、同一作业面上多台门起重机械和专用机械的交叉作业以及其他作业许可中规定的不相容作业。

相对独立的建筑施工中的交叉作业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

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回转或运行范围之内同时进行的作业。

4.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4.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4.2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4.3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4.4起重作业

4.4.1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4.4.2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4.5厂内车辆作业

4.5.1厂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4.5.2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4.5.3厂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按公司限速规定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4.5.4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见下表),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

线路电压(KV)

<11-3560110154220330

最小距离(m)

1.533.13.64.14.75.3

4.6搭架作业

4.6.1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4.6.2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4.6.3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4.7明火、打磨作业

4.7.1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4.7.2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4.7.3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4.7.4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4.8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4.9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见附录A),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4.9.1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4.9.2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4.9.3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4.10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明火作业、探伤作业、涂装作业、密性试验作业、锅炉调试作业、投油作业、密闭空间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等)按相应作业许可规定执行

 

第四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廠內無此工作環境)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密闭空间作业。

3定义

3.1密闭空间:

公司生产区域内使用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密闭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密闭空间进行的作业。

4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密闭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安全隔绝:

4.2.1密闭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密闭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密闭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密闭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密闭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CO的最高容许浓度35PPM,硫化氢最高容许浓度10PPM(PPM—浓度单位,百万分之一体积比)。

4.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密闭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密闭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密闭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密闭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密闭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密闭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4.6.1密闭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2在缺氧或有毒的密闭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3在易燃易爆的密闭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4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密闭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4.6.5在产生噪声的密闭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密闭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密闭空间作业,在密闭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密闭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密闭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密闭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密闭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在密闭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密闭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密闭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密闭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密闭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制度》执行,应搭设安全平台。

4.9.9在密闭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制度》的规定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密闭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密闭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密闭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密闭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人员主管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密闭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5.1.3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密闭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密闭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密闭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密闭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密闭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EHS的职责:

5.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到现场了解密闭空间内外情况。

5.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操作流程

7《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两联,由审批人、作业人各持一份存查;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2《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8h,周末有效期限72h。

7.3一处密闭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密闭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

8相关文件及表单

《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制度》《高处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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