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招语文模拟试题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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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招语文模拟试题一
北海市第六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和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海市第六中学(英文名No.6MiddleschoolofBeihai),校址为北海市北部湾东路东规五路3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隶属北海市教育局,学制三年,招收辖区内适龄学生接受7至9年级义务教育。
办学规模为39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950人。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担立德树人重任,育时代合格公民”。
办学特色是:
“和谐发展”。
第五条:
办学理念是:
“以人为本,服务育人,和谐发展”。
学校校训是“诚实做人、用心做事”,校风是“务实、求索、和谐、创新”,教风是“矢志不渝、诲人不倦”,学风是“自强不息、学而不厌”,领导班子工作作风是“民主、团结、务实、廉洁”。
第六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993年11月28日。
第七条:
学校校徽整体结构为圆形,由回眸展望的凤鸟构成,底色为绿色。
校歌为张兴勉作词、蒋志毅作曲的《北海六中校歌》。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理念是“以人为本、服务育人、和谐发展”。
第九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力求使每一位学生自强自立、快乐成长,力求每一位教师干事创业、幸福发展,建设有文化魅力、有教学实力的优质学校”。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总支部监督保证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中层领导、教师和其它人员。
第十一条:
校长由北海市教育局任命,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更新教育观念,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校长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团结广大教职工,办负责任、高质量的学校。
(二)组织制订学校发展愿景和近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实施教育教学计划,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五)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抓好校园文化建设。
(七)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总支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权。
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规定程序提出任免中层干部和聘用教职工的建议。
(三)奖惩权。
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违纪违规或在工作中出现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
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充分讨论酝酿,提出学校内部设施、设备建设的建议;学校财务和校舍、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科研处、总务处、信息中心六个中层机构,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处室正副主任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考核,学校按规定程序聘任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一)办公室协助校长、书记管理行政和党务工作,负责宣传、公文、档案、政工等工作。
(二)教务处协助分管副校长管理教育教学和学生学籍管理,抓好“控辍保学”等工作。
(三)政教处协助分管副校长管理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四)科研处协助分管副校长管理教育科研、科研课题、教师进修培训等工作。
(五)总务处协助分管副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基础建设、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清洁卫生、绿化美化和学生饭堂等工作。
(六)信息中心协助分管副校长管理学校多媒体应用、维护维修多媒体设备,组织信息技术教育,加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一)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工作计划等研究和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
(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发生,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办学育人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
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监督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工作和廉政情况,定期民主评议中层以上干部。
(四)收集、审议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群众性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组织与途径,工会必须做好教职工和学校的思想沟通,并采取多种形式关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卫生、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学校工作存在问题,提高管理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和结构工资制,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基本工作,主要是研究商讨学校工作,征询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提出学校今后一阶段工作的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等主要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扩大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的主要机构,研究、审议、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问题,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每周召开一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等领导参加,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校本、师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以“面向全体、激发潜能;发展个性、全面提高”为目标,使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九条:
坚持立德树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始终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在各学科课程中有机渗透德育。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德育作用。
加强学生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实施差别化教育。
(三)坚持积极的赏识和激励教育,营造浓郁的爱心氛围。
平等对待学生,禁止歧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营造“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建立家长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学校。
(五)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每月举行一次安全疏散演练,全力保护学校稳定、师生安全。
第三十条:
把“以学为主、教学相长;以研促教、持续发展”作为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标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特殊情况需报市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的汉字。
第三十三条:
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体差异,保护学生平等权益。
实施因材施教,让每一位学生都有进步、都有发展。
第三十四条:
认真搞好教学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参加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结合学校实际开展课题研究。
第三十五条:
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抓实教学过程的管理,实施备课、上课、说课、评课和普查、抽查等环节有机结合的教学管理方式,探索教学评估方式改革。
第三十六条:
改革考试制度,实施学生素质报告制度,引入学生成长记录的评价方式。
第三十七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激发学生的潜能,促进学生健康、主动地发展。
第三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规范使用教学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抓好入学、转学、休学、毕业等工作环节,严格、规范地执行相关条例和程序,不断提高学籍档案管理水平。
不招收复读生。
第四十条: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建立“控辍保学”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降低辍学率,千方百计做好防辍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进校园足球活动,扎实开展中华传统才艺培训工作,突出学校办学特色
第四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管理维护,做好校园美化、绿化、文化工作,建设最美校园。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
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
第四十七条:
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第五章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专人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第四十九条:
积极改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件,开展健康教育,校园内实施禁烟,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配齐必要的卫生设施,创健一流的校园卫生环境,做好防病防疫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师生的自救自护能力,增强安全意识,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扎实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十三条: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制度,严防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育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基础、有仁爱之心”好老师。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高尚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师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教师,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直至解聘。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优秀成果的教师,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十一条:
组织教师参加文化学习和业务进修,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活动。
建立健全科学的名师培养和保障机制,完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三级培养体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离。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六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要求建立学生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成绩优秀、对集体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和帮助,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优秀的思想品德。
(三)尊师、守纪、勤学、善思,争做有理想、守规矩、懂感恩的好少年。
第七十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可依据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如当事学生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2015年9月25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9月22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经北海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正式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