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汇编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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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汇编修改稿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衡规[2012]19号签发人:

刘革生

衡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规划验收概念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在辖区内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实施的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和其他设施工程。

第二章规划验收内容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

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让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布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

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

建筑形式、立面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绿地、小品、雕塑、水池,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等全部效果;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

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公厕、化粪池、垃圾站、各种管线、地下设施等综合配套设施;

(五)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管线的走向、位置、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不同管线之间的位置、距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敷设与行道树、市容景观的关系等。

(六)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道路走向、平面位置;

(二)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三)道路中心线、道路宽度、道路交叉口、道路附属设施;

(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五)工程规模;

(六)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规划验收标准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完成施工渣土的清理;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市政管线、道路、交通出入口、绿化、建筑基地环境等内容,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已履行在规划报建、审批时,对规划部门作出的“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的承诺。

(六)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七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要求达到配套设施投资总额的70%,前期所必须建设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第八条管线工程、道路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

(三)无关设施和施工渣土,已清理完毕;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五)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四章规划验收程序

第九条规划验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

第十条规划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通过规划查询、自行检验、竣工检测、备齐资料;

2、递交规划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区规划分局出具的可以进行规划验收证明。

(二)受理。

法规科给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回执。

(三)资料审核

⑴规划条件复印件;

⑵国土使用证、宗地图复印件;

⑶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件;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包括用地红线图、审批单);

⑸拆迁蓝线图复印件(旧城改造项目);

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注明住宅小区院内管线的工程红线图、审批单);

⑺立面效果图(包括审批时效果图、竣工后四面实拍效果图);

⑻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单;

⑼建设项目(规划)正负零验收表;

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和将罚没收入上缴市财政的一般缴款单复印件;

⑾申请规划验收前,将规划许可与实际建设情况对比的自验对照表;

⑿规划竣工测量报告。

⒀以上资料整理后的电子文件或扫描后刻制的光盘;

⒁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档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处罚(违规项目)档案移交清单复印件;

⒂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人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全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验收。

法规科报请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组织监察室、总工室、用地科、工程科、市政科、设计科、所在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大队等,实地进行规划验收。

参与验收人员应在“规划验收会签表”上,依职责签署相关意见。

(五)会审。

法规科将综合验收情况初审,提请规划验收集体会审会议(简称“验审会”,下同)研究,会议决定是否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对规划验收不合格项目、“验审会”决定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自验收或会议决定之日起退出规划验收程序,交由规划监察大队和所在城区规划分局查处。

对退出规划验收程序的项目,在按规划要求自行整改到位或行政处罚结束后,方可继续按程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六)发证。

“验审会”通过后,法规科填报发证审批单,分别呈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

同时进行档案移交,总工室凭归档证明件制证、编号,窗口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公示。

“验审会”决定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自会议次日起,在规划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规划验收责任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未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造成规划验收把关不严的;

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由监察室翻印的《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中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流程”和衡规【2011】143号《衡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格式)1: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检测通知单

【20】号(存根)

你单位现与我局联系办理项目的规划验收手续,为客观反映该项目的建设情况,请尽快与

联系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完整的规划验收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包括:

文字概述及检测结论、建设情况检测图、规划许可的各项技术指标与执行情况对照分析表。

局法规科

20年月日

申请单位接单人签字(代回执):

联系电话:

附(格式)2: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受理通知单

【20】号(存根)

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办理项目的规划验收书面申请,根据本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已符合规划验收受理条件,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局法规科

20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代回执):

联系电话:

附(表样)3:

项目建设基本概况表

建设单位

负责人及电话

工程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总投资(万元)

立项文件

设计单位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

开工日期

国土使用证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合计(㎡)

地下

商业

住宅

办公

工业

其他

审批面积

违法面积

实建面积

审批层数

实建层数

附(表样)4:

建设单位提供规划验收情况表

单体建筑

栋号

建筑性质

结构

层数

标高及高度m

面积(㎡)

占地面积

应拆除

建筑情况

建筑

退让

建筑

间距

基地

高程

出入口

方向

宽度

离界距离

东m,南m,西m,北m。

技术指标

用地

性质

总建筑面积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停车泊位

地面:

㎡,层

地下:

㎡,层

%

%

地下:

地面:

立面造型

立面造型

外装饰材料和色彩

外墙广告

室外设施

道路

大门

围墙

排水

临时设施

施工场地

清理情况

配套设

物业用房

社区用房

其他配套设施

消防设施

公厕

化粪池

垃圾站

管线

其他

有无邻里矛盾

是否已履行对规划部门的承诺

附5: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以及竣工资料的规划管理的规定。

规划核实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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