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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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1

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纳税人可打开视图――文档结构图,观看操作指南)

1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

1.1土地登记

1.1.1初始登记

1.1.1.1宗地总体信息登记

打开网上申报系统系统,打开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界面,点击“登记”按钮,可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界面

点击“登记”按钮,可进入宗地登记界面

点击下图右上方“新增宗地登记”进入登记界面。

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

1.1.1.1.1总体要求

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原则,只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就必须办理宗地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登记“的要求,根据土地证逐行填写。

无土地证的土地应当按宗地逐行填写。

纳税人不得将多个宗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纳税人应当逐项认真填写登记内容。

底纹为蓝色的为必填项

纳税人应当完整、如实填写所有字段。

必填项不能为空,非必填项存在可填内容的都应当完整、清晰地填写,不可省略。

所填代码应当与代码表仔细核对,不能超出代码表范围。

1.1.1.1.2字段说明

税务管理码和纳税人名称系统自动带入。

土地唯一代码系统自动生成。

市、县(区)、乡镇(街道):

根据税务登记信息生成,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修改乡镇街道信息。

详细地址:

填写土地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

土地名称:

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戴南镇1号土地,新泰路土地等等。

土地证书号:

请根据土地证填写。

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证书地号:

字符型。

请根据土地证中的证收地号填写。

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土地性质:

下拉选择。

土地用途:

下拉选择。

土地总面积:

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以此为计税依据。

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出售后,应税土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此处仍然填写原始总面积。

土地总价=“其中: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其中: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两项必须填一项,确实为0的可填0。

政府减免或者返还的地价可从土地总价中减去。

填写土地总价后,系统将提供地价分配计入房产原值的计算器。

数据导入后,纳税人应当手工将房产与土地关联(在房产登记中逐条选择房产所在的土地)。

初始取得时间:

填写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

根据土地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填写,无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土地明细登记中的“所属期起”。

宗地总体登记填写完成后,还需要继续登记明细应税信息。

如果此时登记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自动提示须进行明细登记。

1.1.1.2宗地明细信息登记

点击界面下方“增加”按钮,可进行宗地明细登记界面。

1.1.1.2.1总体要求

纳税人应当逐项认真录入,底纹为蓝色的为必填项。

右方信息可拖到下方滚动条继续填写。

1.1.1.2.2字段说明

土地名称:

由纳税人自行编写(系统自动带入,如存在多条明细记录,则应当区分编写。

纳税人类型:

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原则,在登记时应当注明“纳税类型”,如“权属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代管人”、“实际使用人”等等。

土地用途:

下拉选择。

地段等级代码:

即税目税额,如果不清楚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面积:

即计税依据,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免税代码:

点击“免税代码”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减免税事项,点击“确定”按钮返回。

在填写免税事项时应当注意,免税事项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免税面积:

选择“免税代码”后(免税代码不为空),“免税面积”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

“减税代码”和“减税面积”的操作比照上述方法。

“免税面积”与“减税面积”之和必须小于土地面积。

所属期起:

指税款所属期起,初始上线时,填写上线月份。

所属期止:

首次登记时,“所属期止”默认为“2050年12月”,表示当前状态。

正常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前”),所有土地的记录都必须存在当前状态。

纳税人进行“注销”操作后,该土地将不存在当前状态。

如果同一宗地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税土地等级(或者包括两种免税类型以上的免税土地),则需要拆分明细登记。

点击“增加按钮”可继续进行下一条明细登记,应当注意拆分面积之和应当等于“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

(房地产企业可以不相等)

登记完成后点击界面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完成登记。

如果纳税人有多块宗地的,可重复上述操作进行登记。

1.1.2变更登记

变更后,同一土地可能会形成不同所属期的有效记录。

同一土地的有效记录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

1.1.2.1正常变更登记

正常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进行的正常性变更操作。

例如,纳税人2013年1季度完成申报后,如果4月、5月、6月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在二季度申报前(7月15日前)完成变更登记。

1.1.2.1.1宗地总体登记的变更

纳税人可直接修改相关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后保存。

1.1.2.1.2土地明细登记的变更

点击右下方“变更”按钮,可进入土地明细登记的变更界面。

界面上方为原始信息(供比对),下方为修改后的信息。

下方红色圈内的项目为不影响应纳税额的信息,可直接修改保存。

蓝色圈内的信息为不可修改信息。

其他为影响税额的信息。

1.1.2.1.2.1未申报信息的变更(不影响税额信息)

不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可直接修改保存。

1.1.2.1.2.2未申报信息的变更(影响税额信息)

如果纳税人需要变更的是“未申报”(见变更按钮左侧)的信息,那么可直接修改并保存。

处于“未申报”状态的记录包括新登记记录和修改后尚未进行申报的记录。

例如,该纳税人土地面积从2013年4月起应当变更为4000平方米,则应当将“所属期起”修改为“2013年4月”,“土地面积”修改为“4000”。

点击“保存”按钮后,原登记信息将拆分成两条,一条所属期为2013年4月至当前,面积为4000平方米(当前有效)。

另一条所属期为2013年1月至3月,面积为3000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1月至3月的记录仍然属于有效记录(历史有效),表示在该所属期内的有效纳税状态。

点击上图“确定”按钮后将提示修改成功,同时提示修改“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应当将“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修改为40000元。

如果修改时不涉及“所属期起止”,系统将直接保存,不做拆分操作。

如果只是将“所属期起”变大,不修改其他信息,则表示前一段所属期(变大后与变大前的差额)不存在纳税义务,系统将直接保存,不做拆分操作。

但执行此操作时,系统将禁止造成所属期“中断”的操作(下同)。

如果需要同时修改数月数据(例如一季度申报后,需要同时修改4月、5月、6月数据),应当逐月分次进行修改,即重复上述操作即可。

注意:

为防止误操作,对“未申报”状态的记录,系统不允许修改所属期止(下同)。

1.1.2.1.2.3已申报信息的变更(不影响税额信息)

不影响税额信息可直接修改保存。

1.1.2.1.2.4已申报信息的变更(影响税额信息)

如果登记信息处于“已申报”状态(已经完成申报的记录),只要修改信息涉及税款或所属期变化,则将生成一条或数条新记录(有效记录)替代原记录,原记录废止但仍然永久性保存。

如果修改信息不涉及税款和所属期变化,可直接操作和保存。

点击上图“变更”按钮,可对“已申报”记录进行修改。

例如,该纳税人从“2013年5月”起,免税面积增加了“1000”平方米,可如实进行修改保存。

(须选择免税代码)

点击“保存”按钮后弹出如下窗口提示:

生成两条新记录,第一条2013年1月至4月数据不变,第二条2013年5月至当前免税面积增加1000平米。

原记录(2013年1月至当前)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1.1.2.2纠错变更登记

如果纳税人前期已经申报的信息发生错误,则需要进行纠错变更登记。

在一般情况下,纠错变更登记的操作对象为“已申报”记录。

1.1.2.2.1补充性纠错变更(从头开始增加部分所属期)

例如,纳税人一块土地,初始登记时从2013年1月(所属期起)开始纳税,后来发现应当从2012年5月开始纳税。

纳税人只需在变更时,将“所属期起”修改为2012年5月后保存即可。

1.1.2.2.2删除性纠错变更(从头开始删除部分所属期)

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后来发现,该土地应当从2012年7月开始纳税。

纳税人应当将所属期选定为“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将“土地面积”和“免税面积”全部修改为0。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

生成两条新记录,第一条2012年5月至6月面积为0,第二条2012年7月至12月数据不变。

原记录(2012年5月至12月)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记录在5月和6月已经申报纳税,因此5月和6月的记录不可删除。

直接将所属期起改为2012年7月是无意义的,这样不会产生应退税款。

1.1.2.2.3替代性纠错变更(部分所属期登记错误)

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发现2012年8月至10月的土地面积应当是4000平方米,则需要将“所属期起止”修改为2012年8月至10月,将“土地面积”修改为4000。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

生成三条新记录,第一条2012年7月至7月数据不变,第二条2012年8月至10月土地面积变更为4000,第三条2012年11月至12月数据不变。

原记录(2012年7月至12月)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1.1.2.2.4纠错之后再纠错

纠错完成后,替代废止记录的新记录处于“未申报”状态,如果需要继续对“未申报”状态的记录继续进行修改,其操作方法参照“正常变更”中的“未申报信息的变更”。

1.1.3记录删除

处于“未申报”状态的记录存在“删除”按钮。

但能够删除的记录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处于“未申报”状态,二是此记录是该土地记录中所属期最早的一条(删除后不会造成所属期中断或者无当前状态),三是该条记录的所属期中不涉及废止记录(如果所属期涉及废止记录,说明该记录是由废止记录变更而来,不可删除)。

1.1.4注销登记

1.1.4.1正常注销

当有有效记录可办理注销登记。

点击上图“注销”按钮,可进入注销登记界面。

纳税人应当填写“土地转出日期”和“所属期止”。

“土地转出日期”的年月应当与“所属期止”的年月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所属期止”应当大于等于该土地已经申报的最大所属期。

(系统控制)

系统自动填入“注销日期”(当前日期)。

处于注销状态的记录仍然是有效记录。

处于注销状态的记录不可以修改。

如确需修改,则应当先“撤销注销”。

1.1.4.2错误注销的恢复

已经注销的记录将产生“撤销注销”按钮。

点击“撤销注销”后可将记录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

1.1.4.3注销提前的处理

注销时“所属期止”填写的月份小于实际应注销月份,会造成少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先撤销注销,然后重新注销(需变更的也可先变更),并补申报。

1.1.4.4注销滞后的处理

注销时“所属期止”填写的月份大于实际应注销月份,会造成多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先撤销注销,然后将多缴税款的月份的计税依据全部变更为0,申报退税后重新注销(注销日期只能填写已经申报的最大所属期)。

未造成多缴税款的可直接重新注销。

1.2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在正常申报期内,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按钮,系统将自动生成“本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如果纳税人进行纠错变更,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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