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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利斯ABC理论

情绪调节的ABC理论

情绪调节的ABC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艾里斯(A·Ellis)于20世纪50年代首创的一种情绪调节法,又称ABC性格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人的情绪的产生是一个被称作ABC的过程。

A是指诱发性事件(Activatingevents),B是指个体在遇到诱发性事件后产生的信念(Beliefs),即他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和评价;C是指特定情景下,个体的情绪及行为的后果(Consequence)。

通常观点认为是A引起了C,而艾利斯则认为A是引起C的间接原因,更直接的原因是B。

也就是说,人们对事物的看法不同,会引起行为和情绪的不同。

因此,在受到情绪困扰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调节自己认识的方式来调节情绪,通过改变对事物的看法,来达到调节情绪的作用。

这种理论认为人的情绪问题是由人的非理性信念造成的,人的思想往往是造成人情绪的根源。

(1)非理性信念有三个特征:

①绝对化要求:

指一个人以自己的意愿为出发点,对事物怀有认为其必定会发生或不会发生的信念。

这种想法通常与“必须”。

“应该”、“一定”这类词联系起来。

②过分概括化:

这是一种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由一个人对自己的不合理评价所致。

用这种思维方式评价自己,常会引起焦虑或抑郁的情绪,若用于评价他人,则会对他人持不合理评价,从而导致一味责备他人以及产生敌意、轻蔑和愤怒等情绪。

③糟糕至极。

即认为一件自己不愿其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必定会非常可怕,非常糟糕,非常不幸,甚至是灾难性的,致使自己陷入极端不良的情绪体验而难以自拔。

这种信念会导致个体陷入严重不良的情绪体验,如耻辱、自责、自罪、焦虑、悲观、抑郁等。

(2)艾里斯提出了10种不合理的信念,认为这些不合理的信念常存在于有情绪困扰或适应不良者身上,具体如下:

①人应该得到生活中所有对自己是重要的人的喜爱和赞许

②有价值的人应该在各方面都比别人强。

③任何事物都应按自己的意愿发展,否则会很糟糕。

④一个人应该担心随时可能发生的灾祸。

⑤情绪由外界控制,自己无能为力。

⑥过去的历史是现在的主宰,过去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

⑦任何问题都应该有一个正确、完满的答案,无法找到正确的答案是不能容忍的事。

⑧对有错误的人应该给予严厉的责备和惩罚。

⑨逃避困难、挑战与责任要比正视它们容易得多。

⑩要有一个比自己强的人做后盾才行。

(3)默兹比提出的五条区分合理与不合理信念的标准:

①合理的信念大多是基于一些已知的客观事实;而不合理的信念则包含更多的主观臆测的成分。

②合理的信念能使人们保护自己,努力使自己愉快地生活;不合理的信念则会产生情绪困扰。

③合理的信念使人更快达到自己的目标;不合理的信念则相反。

④合理的信念可使人不介入他人的麻烦;不合理的信念则难于做到这一点。

⑤合理的信念使人阻止或很快消除情绪冲突;不合理的信念则会使情绪困扰持续相当长的时间造成不良后果。

ABC人格理论

正如我们所知,理情行为治疗法的基本主张是:

情绪的困扰(不同於悲伤、懊悔,和挫折感)大部份是非理性思考下的产物。

非理性的性质来自於「要求」这个世界「应该」、「最好」,以及「必须」要如何。

从理情行为治疗法的观点看,许多治疗者只注重过去的历史和事件,彷佛只要改变当事人的童年,任何问题就能解决。

另有一些治疗者过度强求当事人去认清、表达和打发其感觉;有些治疗者则要求当事人在此时此刻重新再去体验早期的事件和感觉。

艾里斯认为,这些作法都不太有效,因为情绪的结果不会仅仅因为感觉被强化突显及表达出来后而消失;而是,当事人与治疗者应一起驳斥那些引发负面情绪结果的非理性信念,并努力将不实际、不成熟、命令式和绝对式的思考方式转成实际、成熟、合乎逻辑和讲求证据的方法去思考和行动,才能导致对生活的情境有较适当的情绪反应。

abc人格理论是理情行为治疗法的理论与实务之核心。

A是既存的事实、事件、或一个人的行为或态度。

C是情绪与行为的结果、或一个人反应;此等反应可能适当或不适当。

A(缘起事件)并不能导致C(情绪的结果)而是B,它是一个人对A的信念;是B导致了情绪反应C。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离婚后感到沮丧,这不是离婚本身引起沮丧反应的,而是这个人对於失败、被拒绝或失去配偶所持的信念所引起的。

艾里斯认为被拒绝与失败的信念(在B点)才是导致沮丧(在C点)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离婚这一实际事件(在A点)。

因此,人要为制造自己的情绪反应和困扰负起责任。

理情行为治疗法的核心在於,教导人们如何改变直接导致其困扰情绪结果的非理性信念。

(E11is,l979b)。

情绪困扰是如何产生的?

乃是一个人不断地对自己重复告知那些不合逻辑的语句所造成的,例如,「我应为离婚而受责备」、「我是可怜的失败者,我做的每件事都是错的」、「我是个没价值的人」。

艾里斯反覆地指出「人怎麽想就会有怎样的感觉」。

困扰的情绪反应例如,沮丧和焦虑,是自我挫败信念引起的,而这些信念是学习来的以及根据自创的非理性想法。

A、B与C之后接着是D,也就是驳斥。

基本上,驳斥是一种科学方法的应用,协助当事人向他们的非理性信念挑战。

因为当事人可以学会理性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可用来摧毁任何不实际而无效的假设(Ellis&Bernard,l986)。

艾里斯指出驳斥的历程包括三个要素:

侦测(detecting)、辩论(debating)与分辨(discriminating)。

首先,当事人要学会如何「侦测」出他们的非理性信念,特别是那些绝对性的语句:

「应该」、「必须」,以及「自我惊吓」(awfulizing)、「自我贬抑」(Self-downing)的信念;然后,要学习跟这些功能不良的信念「辩论」,即进行理性与验证性的质疑,使自己跟这些信念做激烈的辩论,并得出不同的结论后表现出新行为。

最后,当事人要学习分辨非理性的信念与理性的信念。

虽然理情行为治疗法使用许多认知的、情绪的与行为的方法来协助当事人克服其非理性信念,但是非常强调这种驳斥历程除了在治疗中进行之外,也要在生活中不断地演练。

最后,进入E的阶段,E就是效果,是较实际的部份,指获致新而有效的理性哲学,能以合宜的思考取代不恰当的思考。

如果我们成功地达成此境界,我们接着就会创造F,是一种新的情绪型态,不再感受到严重的焦虑或消沈,能配合情境而有适当的感觉。

所以,要想有较好的感觉状态,最好的方法就是开始发展一种有效而理性的哲学观。

因此,不必因离婚而沮丧、严责自己或惩罚自己,可以用一个理性的和有证实基础的结论来取代:

「我感到很遗憾,我们的婚姻没有维系好,我们离婚了。

我曾希望我们能解决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做到,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世界末日。

我们的婚姻失败并不意味着我在生活中是个失败者。

不断责备我自己和让我自己完全承担分手的责任是愚蠢的。

」根据理情行为治疗法的理论,最终的效果会是减轻沮丧和自我责备的感觉。

总之,重建哲学观以改变不良功能的人格特质应包括下列步骤:

1、充分认清我们应对自己所制造的问题负责。

2、接受我们有能力能显着地改变这些困扰的观念。

3、认清我们的情绪问题来自於非理性信念。

4、清楚地察觉这些信念。

5、了解使用严密方法去驳斥愚蠢信念的价值。

6、接受以下事实,即如果我们希望有所改变,则最好努力去对抗非理性信念,以及那些功能不良的感觉和行为。

7、在我们剩下的人生里,应一直以理情行为治疗法的方法去根绝导致困扰的结果

合理情绪疗法

合理情绪疗法是20世纪50年代由艾利斯在美国创立,它是认知疗法的一种,因此采用了行为治疗的一些方法,故又被称之为认知行为疗法。

合理情绪疗法的基本理论主要是ABC理论,这一理论又是建立在艾利斯对人的基本看法之上的。

艾利斯对人的本性的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人既可以是有理性的、合理的,也可以是无理性的、不合理的。

当人们按照理性去思维、去行动时,他们就会很愉快、富有竞争精神及行动有成效;

(2)情绪是伴随人们的思维而产生的,情绪上或心理上的困扰是由于不合理的、不合逻辑思维所造成。

(3)人具有一种生物学和社会学的倾向性,倾向于其在有理性的合理思维和无理性的不合理思维。

即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或多或少的不合理思维与信念;

(4)人是有语言的动物,思维借助于语言而进行,不断地用内化语言重复某种不合理的信念,这将导致无法排解的情绪困扰。

(5)情绪困扰的持续,实际上就是那些内化语言持续作用的结果。

正如艾利斯所说:

“那些我们持续不断地对自己所说的话经常就是,或者就变成了我们的思想和情绪。

为此,艾利斯宣称:

人的情绪不是由某一诱发性事件的本身所引起,而是由经历了这一事件的人对这一事件的解释和评价所引起的。

这就成了ABC理论的基本观点。

在ABC理论模式中,A是指诱发性事件;B是指个体在遇到诱发事件之后相应而生的信念,即他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和评价;C是指特定情景下,个体的情绪及行为的结果。

通常人们会认为,人的情绪的行为反应是直接由诱发性事件A引起的,即A引起了C。

ABC理论则指出,诱发性事件A只是引起情绪及行为反应的间接原因,而人们对诱发性事件所持的信念、看法、解释B才是引起人的情绪及行为反应的更直接的原因。

例如:

两个人一起在街上闲逛,迎面碰到他们的领导,但对方没有与他们招呼,径直走过去了。

这两个人中的一个对此是这样想的:

“他可能正在想别的事情,没有注意到我们。

即使是看到我们而没理睬,也可能有什么特殊的原因。

”而另一个人却可能有不同的想法:

“是不是上次顶撞了他一句,他就故意不理我了,下一步可能就要故意找我的岔子了。

两种不同的想法就会导致两种不同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前者可能觉得无所谓,该干什么仍继续干自己的;而后者可能忧心忡忡,以至无法冷静下来干好自己的工作。

从这个简单的例子中可以看出,人的情绪及行为反应与人们对事物的想法、看法有直接关系。

在这些想法和看法背后,有着人们对一类事物的共同看法,这就是信念。

这两个人的信念,前者在合理情绪疗法中称之为合理的信念,而后者则被称之为不合理的信念。

合理的信念会引起人们对事物适当、适度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而不合理的信念则相反,往往会导致不适当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当人们坚持某些不合理的信念,长期处于不良的情绪状态之中时,最终将导致情绪障碍的产生。

韦斯勒经过归纳研究,总结出了不合理信念的几个特征:

1.绝对化要求。

是指人们以自己的意愿为出发点,对某一事物怀有认为其必定会发生或不会发生的信念,它通常与“必须”,“应该”这类字眼连在一起。

比如:

“我必须获得成功”,“别人必须很好地对待我”,“生活应该是很容易的”等等。

怀有这样信念的人极易陷入情绪困扰中,因为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就某个具体的人来说,他不可能在每一件事情上都获得成功;而对于某个个体来说,他周围的人和事物的表现和发展也不可能以他的意志为转移。

因此,当某些事物的发生与其对事物的绝对化要求相悖时,他们就会受不了,感到难以接受、难以适应并陷入情绪困扰。

合理情绪疗法就是要帮助他们改变这种极端的思维方式,认识其绝对化要求的不合理、不现实之处,帮助他们学会以合理的方法去看待自己和周围的人与事物,以减少他们陷入情绪障碍的可能性。

2.过分概括化。

这是一种以偏概全、以一概十的不合理思维方式的表现。

艾利斯曾说过,过分概括化是不合逻辑的,就好像以一本书的封面来判定其内容的好坏一样。

过分概括化的一个方面是人们对其自身的不合理的评价。

如当面对失败就是极坏的结果时,往往会认为自己“一无是处”、“一钱不值”、是“废物”等。

以自己做的某一件事或某几件事的结果来评价自己整个人、评价自己作为人的价值,其结果常常会导致自责自罪、自卑自弃的心理及焦虑和抑郁情绪的产生。

过分概括化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他人的不合理评价,即别人稍有差错就认为他很坏、一无是处等,这会导致一味地责备他人,以致产生敌意和愤怒等情绪。

按照埃利斯的观点来看,以一件事的成败来评价整个人,这无异于一种理智上的法西斯主义。

他认为一个人的价值就在于他具有人性,因此他主张不要去评价整体的人,而应代之以评价人的行为、行动和表现。

这也正是合理情绪治疗所强调的要点之

一。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可以达到完美无缺的境地,所以每个人都应接受自己和他人是有可能犯错误的。

3.糟糕至极。

这是一种认为如果一件不好的事发生了,将是非常可怕、非常糟糕,甚至是一场灾难的想法。

这将导致个体陷入极端不良的情绪体验如耻辱、自责自罪、焦虑、悲观、抑郁的恶性循环之中,而难以自拔。

糟糕就是不好、坏事了的意思。

当一个人讲什么事情都糟透了、糟极了的时候,对他来说往往意味着碰到的是最最坏的事情,是一种灭顶之灾。

艾利斯指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信念,因为对任何一件事情来说,都有可能发生比之更好的情形,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可以定义为是百分之百糟透了的。

当一个人沿着这条思路想下去,认为遇到了百分之百的糟糕的事或比百分之百还糟的事情时,他就是把自己引向了极端的、负的不良情绪状态之中。

糟糕至极常常是与人们对自己、对他人及对周围环境的绝对化要求相联系而出现的,即在人们的绝对化要求中认为的“必须”和“应该”的事情并非像他们所想的那样发生时,他们就会感到无法接受这种现实,因而就会走向极端,认为事情已经糟到了极点。

“RET认为非常不好的事情确实有可能发生,尽管有很多原因使我们希望不要发生这种事情,但没有任何理由说这些事情绝对不该发生。

我们必须努力去接受现实,尽可能的去改变这种状况;在不可能时,则要学会在这种状况下生活下去。

在人们不合理的信念中,往往都可以找到上述3种特征。

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具有不合理的思维与信念,而那些严重情绪障碍的人,这种不合理思维的倾向尤为明显。

情绪障碍一旦形成,往往是难以自拔的,此时就极需进行治疗。

合理情绪疗法认为,人们的情绪障碍是由人们的不合理信念所造成,因此简要地说,这种疗法就是要以理性治疗非理性,帮助求治者以合理的思维方式代表不合理的思维方式,以合理的信念代表不合理的信念,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的信念给情绪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以改变认知为主的治疗方式,来帮助求治者减少或消除他们已有的情绪障碍。

治疗的第1步,首先要向求治者指出,其思维方式、信念是不合理的;帮助他们弄清楚为什么会变成这样,怎么会发展到目前这样子,讲清楚不合理的信念与他们的情绪困扰之间的关系。

这一步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向求治者介绍ABC理论的基本原理。

治疗的第2步,要向求治者指出,他们的情绪困扰之所以延续至今,不是由于早年生活的影响,而是由于现在他们自身所存在的不合理信念所导致的,对于这一点,他们自己应当负责任。

治疗的第3步,是通过以与不合理信念辩论方法为主的治疗技术,帮助求治者认清其信念的不合理性,进而放弃这些不合理的信念,帮助求治者产生某种认知层次的改变。

这是治疗中最重要的一环。

治疗的第4步,不仅要帮助求治者认清并放弃某些特定的不合理信念,而且要从改变他们常见的不合理信念入手,帮助他们学会以合理的思维方式代表不合理的思维方式,以避免再做不合理信念的牺牲品

这4个步骤一旦完成,不合理信念及由此而引起的情绪困扰和障碍即将消除,求治者就会以较为合理的思维方式代表不合理的思维方式,从而较少受到不合理信念的困扰了。

在合理情绪治疗的整个过程中,与不合理的信念辩论的方法一直是施治者帮助求治者的主要方法。

这几乎适用于每一个求治者,而其他方法则视求治者情况而选用。

合理情绪疗法的治疗过程中,最常用的技术就是与不合理的信念辩论的技术;其次是合理的情绪想象技术。

认知“家庭作业”以及为促使求治者很好地完成“作业”而提出的相应的自我管理方法。

其他一些技术方法,或不作为主要的方法,而作为辅助的方法,或只在治疗的最后阶段如决断训练、社交技能训练等方面使用。

艾利斯曾指出,合理情绪治疗可以倾向于采用多样的技术方法,只要是将这些方法运用于合理情绪治疗的框架之中,这都是允许的。

但在治疗过程中,应强调改变求治者的认知。

如果施治者的工作重点放在改变求治者的情感和行为上,而很少强调认知改变,那就应怀疑这样的治疗是不是合理情绪疗法了。

与不合理信念辩论技术为艾利斯所创立。

他认为,与不合理信念辩论的技术,使施治者得以用所学的方式,向求治者所持有的关于他们自己的、他人的及周围环境的不合理信念进行挑战和质疑,从而动摇他们的这些信念。

采用这一辩论方法的施治者必须积极主动地、不断地向求治者发问,对其不合理的信念进行质疑。

提问的方式,可分为质疑式和夸张式两种:

①质疑式。

施治者直接了当向求治者的不合理信念发问,如“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自己的这一观点?

”“是否别人都可以有失败的记录,而你却不能有?

”“是否别人都应该照你想的那么去做?

”“你有什么理由要求事物按您所想的那样发生?

”“请证实你自己的观点”等等。

患者一般不会简单地放弃自己的信念,面对施治者的质疑,他们会想方设法为自己的信念辩护。

因此,施治者借助这种不断重复和辩论过程,使对方感到自己的辩解理屈词穷,从而让他们认识到:

第一,那些不合理的信是不现实的、不合逻辑的东西;第二,那些信念是不站不住脚的;第三,什么是合理的信念,什么是不合理的信念;第四,最终以合理的信念取代那些不合理的信念。

②夸张式。

施治者针对求治者信念的不合理之处故意提出一些夸张的问题。

这种提问方式犹如漫画手法,把对方信念不合逻辑、不现实之处以夸张的方式放大给他们自己看。

例如一个有社交恐怖情绪的求治者说:

“别人都看着我。

”施治者问:

“是否别人不干自己的事情,都围着你看?

”对方回答:

“没有。

”施治者说:

“要不要在身上贴张纸写上„不要看我‟的字样?

”答:

“那人家都要来看我了!

”问:

“那原来你说别人都看你是否是真的?

”答:

“……是我头脑中想象的……。

”在这段对话中,施治者抓住对方的不合理之处发问,前两个问题均可纳入夸张式问题一类。

这一提问方式由于使对方在这一过程中自己也感到自己的想法不可取,从而容易让他放弃自己的不合理想法。

如何运用与不合理信念辩论的技术呢?

首先得找到不合理的信念,并有效地进行辩论。

在进行合理情绪治疗的过程中,只有真正找到了对方不合理的信念,施治者才可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易在外层转圈子而难以深入。

初学者使用此法往往不得要领,关键是找不到不合理的信念,感到辩论无从下手。

寻找求治者不合理的信念,可先从ABC模式入手:

第一,先以某一典型事件入手找出渗发性事件A;

第二,询问对方对这一事件的感觉和对A的反应,即找出C;

第三,询问对方为什么会体验到恐惧、愤怒等情况,即由不适当的情绪及行为反应着手,找出其潜在的看法、信念等;

第四,分清患者对事件A持有的信念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将不合理的信念作为B列出来。

而在此过程中,要采用各个击破的原则,一个个去找,不能指望一锤定音,一了百了。

其次,辩论中积极提问的能促使患者的主动思维。

在合理情绪疗法中,所应用的辩论的方法和苏格拉底式的辩论同出一辙。

戴尔﹒卡耐基曾指出:

“所谓苏式回答法,就是使对方作出肯定的回答,以简洁的问题询问对方,使他不得不回答„是‟,第二句也使他不得不说„是‟,接下去每个问题都使他的回答不脱离肯定的范围。

等他感觉时,他原先否定的问题,已在不知不觉中回答„是‟了。

”两者所不同的是后者的目的是让对方作出肯定性回答,而前者更多地是使求治者说“不是”、“没有”等,作出否定性回答。

与不合理信念辩论的方法,也正是要在这样的过程中使对方的认知发生某种改变,直至逐步放弃其不合理信念。

不过使一个人说“不是”往往比使一个人说“是”的阻力更大,也更困难,因为说“是”仅仅是肯定对方的观点,而说“不是”时更多是否定自己的观点。

但这一过程比说“是”的过程对求治者触动更深,也有一个使对方经过更多主动思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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