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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合同

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合同

篇一:

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定稿  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肯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两边在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乙两边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到如下协议并许诺一路遵守本协议。

  第一章概念  第一条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一、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良、技术秘密和技术窍门)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乙方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甲方分派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式、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记忆方式、视频、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产品设计图、示用意)的所有权和高作权。

  3、依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功效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经甲方采取保密办法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以为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发展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公司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3、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1)影响企业进步发展的事项;  2)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  3)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的事项;  4)使企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5)影响企业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6)影响企业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7)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条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作品的所有权、知识产权。

同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

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样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如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任职前发明/作品运用到甲方产品中,则甲方将被视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进行制作、委托制作、修改、利用和销售等处置。

  第五条乙方许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擅自利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背上述许诺而致使甲方蒙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补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世界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当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除非本协议还有规定,职务功效的签名权属于乙方,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配套作品的高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

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乙方同意依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以为取得和维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记录等;并同意依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办法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功效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二、实际上或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十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转载自:

xiaocaOfaNWen小草范文网:

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合同)、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以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即便往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两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派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需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良其在甲方工作时取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功效,必需取得甲方的许可。

  第十二条乙方在离职时应向甲方归还(而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还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职期间就前述各项内容所做的复制品或其它属于甲方或其承继人或指定人员的所有物品。

  第十三条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许诺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类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职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依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利用,乙方不得将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擅自带离工作职位,不能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并非得在履行职务之外利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做生意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利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若因违背上述许诺而致使甲方被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数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职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邮件、、光盘、磁盘、仪器和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非得备份。

  第十九条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能利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二十条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利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办法协助甲方,避免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  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和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乙两边如有违背上述条款的行为,均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如因乙方违背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由于这种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追究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除补偿上述损失外,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违约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元至万元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违约情况,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开除或其他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除外条款  若是乙方因依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事、按照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可免去上述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以下事项:

  1、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高作权和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乙方在此之前按造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无需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3、乙方在此之前依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按时期、必然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

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不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聘用期间以乙方劳动合同约按期限为准。

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不是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篇二:

知识产权归属与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或邀约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工商记录注册类型:

  单位住址: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东路4号  乙方(劳动者或受邀约人)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紧急联络人: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并签定有劳动合同书,在职期间乙方有从甲方取得商业秘密的机缘。

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两边协商一致签定以下保密协议。

  第一条知识产权归属  一、两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如果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完成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申请、注册、记录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签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签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以为确属于非职务功效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功效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功效,甲方可以运用这些功效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即便往后证明实际上非职务功效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功效的权属由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条保密内容  一、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生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生意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钱,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二、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功效。

  第三条保密范围  一、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所持有的科研功效和技术秘密,经两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期间职务发明、工作功效、科研功效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乙方保密义务  一、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二、不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单位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五、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前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股人、董事、监事、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乙方离职后是不是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两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

  六、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办法避免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7、其他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五条涉密信息载体  乙方因履职需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磁盘、磁带、仪器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二、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在向甲方提出离职请求时,返还全数属于甲方的财务,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六条保密期间  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非限于甲乙两边维持劳动关系期间,乙方应谨慎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除非:

  一、乙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二、甲方明确公示已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了解,该信息已经再也不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

  3、甲方的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经受其权利义务的人或组织。

  第七条违背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背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撤离)乙方涉密职位(事务),并依照甲方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置(追诉)。

  二、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补偿依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补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2)若是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

(1)款所述的计算方式难以计算的,损失补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取得的全数利润的合理数额,或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利用费的合理数额;  (3)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因此致使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括在损失补偿额之内。

  4、乙方违背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达¥:

元以上的,属严重违背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违背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除可依照上述条款处置外,还可将乙方起诉至司法机关,造成犯法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一、甲乙两边约定脱密期为个月,乙方离职需在脱密期之前以  书面方式提出,如有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脱密期顺延。

在脱密期内,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工作分派和职位调动,踊跃配合甲方履行脱密义务。

  二、两边传递文件的通信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

  乙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不然视为未变更。

  3、甲方每一个月向乙方(在岗期间)支付保密费人民币¥:

元。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同样效劳。

  五、本合同自两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篇三: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1]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本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汉海信息技术(上海)(以下简称“甲方”),和[***]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居住地址为[***](以下简称“乙方”)一路签署。

  鉴于,乙方和甲方于年_____月____日签署了劳动合同  因此,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项条款:

  一、发明和作品  1.任职前的发明和作品  1.1概念:

任职前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  有的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发明、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改良、商业秘密等。

  1.2披露:

除非有任安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发明/作品,  不然,乙方应就任职前发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权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作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协议后。

乙方许诺在附表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的。

在遵循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告知且未附上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作品。

  1.3保留:

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同  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得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

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样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1.4许可  1.4.1许可:

在乙方于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发明/作品运用到甲  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机械装置(以下称“甲方产品”)中,  则甲方将被视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  (“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进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利用  和销售,无论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份或与甲方  产品有关。

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许可应当是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  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世界性的许可。

  1.4.2责任:

乙方应当保证其对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具有合法的处分权。

  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与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相关的权利主张,  则乙方应当补偿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补偿、费用、支出和责任的  损失。

  1.4.3限制:

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  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  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2.任职期间及以后的发明和作品  2.1职务发明  2.1.1职务发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利用甲方  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由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  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良、技术秘密和技术窍门: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甲方分派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  (5)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条款(3)中所称的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甲方的资金、设  备、零部件、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2.1.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2职务作品  2.2.1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用意、计算机软件等。

  2.2.2除非本协议还有规定,职务作品的签名权属于乙方,其高作权的其  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前句所述高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  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  权、改编权等。

  2.3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特别规定  2.3.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3.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计  算机软件高作权由甲方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利用了甲方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  术条件所开发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

  2.4非职务发明/作品  2.4.1非职务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乙方单独或联合他人  构思、开发或实践所得的,不属于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规定  的发明和作品,而且不论该等发明或作品是不是可申请专利或是不是可  依高作权法或其它相关法律取得注册记录等。

  2.4.2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发明/作品有关的所有权/高作权和  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样条件下,甲方或  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可是乙方和他人共共享有所有权和/  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2.5通知和披露  2.5.1乙方应当自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内通知甲方。

  2.5.2乙方同意自非职务发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全数有关该非职  务发明/作品的资料以书面方式充分披露给甲方。

  2.6记录的保留  乙方同意保留并保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所有有关乙方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取得的所有发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书面记录资料。

  3.  3.1乙方同意协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费,在任何可能的国家,用各  种适当的方式,保护甲方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及甲方在受让后取得的任职前发明/作品、非职务发明/作品上的权利及与任何国家相关的任何高作权、专利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这里的“协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和签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以为必要的申请书、表格、转让协议和其它文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办法。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围内,乙方仍负有本款规定的协助义务。

  3.2若是因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签字去申请、  或进行有关转让给甲方的发明或原创性高作在任何中国或外国的专利或高作权记录的申请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理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代表乙方签署并提交任何该等申请,从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许的行为以促成专利证书的核发或高作权的成功记录,并确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亲自执行。

  二、归还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离开甲方时,应向甲方归还(而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专利及高作权记录  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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