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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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运营,现对劳务派遣单位服务内容、文件管理、服务时限及服务流程等作出如下规定:

一、服务规范总体要求

(一)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应制定劳务派遣服务规范,规定劳务派遣服务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服务人员、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用品等方面满足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关于劳务派遣服务的期望和需求。

(三)按与被派遣劳动者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合同或协议完成劳务派遣服务提供的要求和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等待时间、服务提供过程、意见反馈处理等。

(四)应制定和阐述劳务派遣服务提供的流程、职责、预防性措施和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约定的安排,具体如下:

1.明确向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供服务的流程,描述服务行为,包括工作步骤、要求、内容和操作规范等。

2.规定机构设置、最低人员配置、工种类别、职业资质、岗位职责和权限等内容。

3.制定预防性措施和临时解决方案,防范紧急风险情况和事件。

4.确定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沟通的方法、内容、频率、态度政策和行为手册。

二、服务内容

劳务派遣服务主要包括招聘服务、入职管理服务、培训服务、劳动关系管理服务、薪酬福利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离职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人事服务等内容。

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员工招聘、筛选、评估和推荐;

(二)员工培训;

(三)员工入职、离职手续办理和劳动用工备案;

(四)员工社会保险转入、缴纳、转移及待遇申领;

(五)员工公积金的缴纳、转入、转移及提取;

(六)薪酬福利的发放,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七)劳务派遣业务档案管理;

(八)劳动纠纷处理;

(九)意外情况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非因公意外伤害、意外死亡、工伤等);

(十)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的处理;

(十一)其他服务。

三、文件管理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1、基本要求

合同是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三者关系,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及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依据,三者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而且更应该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加以明确。

合同文本的表述应当简练、易懂,并确保有关条款的清晰、透明、客观、公正。

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样本并对重要的条款做出相应的解释。

2、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充分体现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④合同期限;

⑤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

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⑦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⑧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及待遇支付;

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⑩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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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

3、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工作,其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劳务派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派遣协议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③派遣岗位名称及性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或执行特殊工时岗位的说明);

④派遣人员数量和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与标准;

⑤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⑥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⑦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条件及处理流程;

⑧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⑨违反协议的责任;

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3)劳务派遣协议除以上条款外,也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②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③劳动者工伤和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

④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及经济补偿等费用;

⑤劳动纠纷相关事项;

⑥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条件;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业务档案管理

1、基本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形成统一的档案,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件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确保各方权益不受侵害。

2、文件归档的交接、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文件归档的交接、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应按照DA/T4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执行。

3、劳务派遣业务档案的收集范围

存入档案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

(3)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4)与派遣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4、劳务派遣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文件对劳务派遣单位、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现实和今后工作查考、凭证作用,以及历史佐证价值确定。

具体如下:

(1)对因工(公)死亡,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备查,对因工(公)伤残的职工档案应长期保存。

劳务派遣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2)其他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参照DA/T4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对单位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四、服务时限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限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社会保险办理时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三)工资发放时限

1、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发放日期,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性费用及时足额转入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定银行账户。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日期为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

(四)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1、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工伤事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责任给予抢救,代垫首期抢救费用,并第一时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小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接报后12小时内进现场处理,24小时内提供书面解决方案。

3、被派遣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劳动纠纷处理时限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提供书面处理方案。

(六)服务投诉响应时限

被派遣劳动者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投诉,劳务派遣单位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处理方案。

(七)其他时限

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时限办理其他约定事宜。

五、基本服务流程

(一)基本流程内容

劳务派遣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洽谈签约流程;

2、员工招聘流程;

3、入职办理流程;

4、社保、公积金、工资卡办理流程;

5、薪资发放流程;

6、工伤处理流程;

7、离职退出流程;

8、其他流程。

(二)洽谈签约流程

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出劳务派遣服务需求。

2、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需求提出服务方案,通过协商、谈判、竞标等形式确定合作关系。

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员工招聘流程

1、发布招聘信息

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要求,通过内外部招聘渠道发布招聘岗位、职责说明、工资标准及其他配套待遇等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信息登记

应聘人员填写求职申请表,登记个人信息。

3、组织招聘考试

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组织初选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考试。

4、确认录用名单

将考试合格的候选人名单提供给用工单位,以确定合格人员名单。

5、组织体检

安排、组织被录用人员进行体检,并保存体检记录。

(四)入职办理流程

1、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收集被派遣劳动者入职所需的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工资卡开户手续

3、采集信息

收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信息资料,包括:

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照片、员工入职登记表、体检报告单,以及其他证件,以此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档案保存。

4、劳动用工备案

按《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五)社保、公积金和工资卡办理流程

1、材料核实

劳务派遣单位通知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公积金和工资卡的相关材料并予以核实。

2、费用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完成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办理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

3、社保、公积金缴纳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代缴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4、证明提供

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交有关凭证发票,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账户清单以备查询。

(六)薪资发放

1、工资核算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每月根据约定日期向劳务派遣单位发送被派遣劳动者上月的考勤考核情况表,劳务派遣单位结合被派遣劳动者的考勤考核等情况,制作被派遣劳动者服务费(工资)结算表。

2、核对确认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收到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服务费(工资)结算表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确认,用工单位审核确认后,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税务发票送达用工单位。

3、转账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收到劳务派遣单位发票后,将被派遣劳动者上月的服务费(工资)划入劳务派遣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4、发放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服务费(工资)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地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备案入档

工资发放完成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并将相关资料备案入档以备查询。

(七)工伤处理流程及说明

1、工伤报备

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小时。

2、现场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在接到工伤报备后,应12小时内赶至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3、员工慰问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被派遣劳动者伤病期间进行探望和慰问,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认定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5、劳动能力鉴定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6、工伤待遇申领

被派遣劳动者经认定为因工伤亡,由劳务派遣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离职退出流程

1、劳动合同终止

(1)出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双方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确认终止日期、岗位交接手续办理情况等事项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15日之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解除

(1)出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双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日期、岗位交接手续、经济补偿金支付金额等事宜。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3、被派遣劳动者离职

(1)劳务派遣单位接到被派遣劳动者的离职申请后,应与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日期、岗位交接手续、违约金、过失赔偿金、培训赔偿金等事宜。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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