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意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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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意见模板

XX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帮困助学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校解决贫困家庭学生问题的工作思路

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学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党和政府关心,提高民族素质的具体举措;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全校各级领导、广大教职工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帮困助学工作。

我校解决贫困家庭学生问题的工作思路是:

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学校负责”助困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XX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的规定和要求,以人为本,“助困”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学生勤奋好学、团结互助、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贷、助、补、减、免相结合,精神帮困与物质助困并举,救济式助困与激励式助困结合,以激励式助困为主的帮困助学长效机制,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的工作体系

(一)、加大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的奖励力度

为鼓励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除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奖学金的评审外,学校设立东陆奖学金和就业奖励金,专门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贫困家庭学生,引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1、东陆奖学金

(1)、申请条件

二、三、四年级学生在评审学年中必修课没有重修科目。

如有免修科目的,该科目视为合格。

一年级学生根据高考成绩确定。

对没有高考成绩的学生(如保送生),根据该生在高中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综合确定。

在评审学年中未受过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

(2)、奖励标准及名额。

东陆奖学金分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标准为每人1500元,占获奖总人数的30%,二等奖标准为每人1000元,占获奖总人数的70%。

一年级学生获奖名额不低于25%。

(3)、评审时间和程序。

东陆奖学金的评审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

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组织班级结合综合测评进行初评,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拟获奖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自动生效。

评审结果于十月底以前报学生处备案。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统一进行表彰。

(4)、东陆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可以兼得;东陆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

2、就业奖励

(1)、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到XX省35个边疆县、41个贫困县的乡镇就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奖励3000元。

到国家、省政府确定的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到县以下(含县)普通中小学任教,以及到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工作或被录用为西部志愿者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奖励1000元。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奖励500元。

(2)、在毕业当年到以上规定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由学校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就业。

如有个别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到以上规定范围外就业的,必须退回奖励金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

1、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延长了学生贷款的还款年限。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实行贷款总额包干。

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总数的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确定。

2、学校、学院和学生在新机制中的职责

学校负责制订和完善我校有关助学贷款的规章制度,指导各学院的助学贷款工作;下达各学院助学贷款额度,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银校合作,履行银校合作协议;建立助学贷款信息查询系统;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助学贷款相关事务。

学院负责学生贷款申请的组织和贷后管理工作。

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在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内,指导学生适度贷款,并向学校提出贷款名单、额度和申请的相关材料;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指导贷款毕业生制订符合实际的还款计划,教育学生按期还款。

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3、完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奖惩机制

学校将毕业学生贷款情况存入个人档案,并通知用人单位。

对提前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予以奖励,学生每提前一年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奖励其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对学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其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6%,年数按每年12个月足额计算。

对不履行还款协议,违约时间超过一年的,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其姓名、学院、公民身份证号等相关情况。

学院要督促学生按期还款,千方百计降低违约率。

学校定期公布各学院违约率,并对违约率超过20%的学院,暂停贷款资格,直至违约率降至规定幅度以内。

(三)、助学金

助学金分一次性资助和阶段性资助两种。

具体资助办法由资助方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受资助学生原则上由学院从特困学生中推荐,学校会同资助方共同审核确定。

为扩大资助面,学生原则上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享受两项或以上的助学金。

受阶段性资助的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受助条件后,学校可以向资助方建议更换学生。

受资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要服从学校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四)、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因家庭贫困或因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经核实后可酌情给予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1、办理程序。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助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班级或班主任推荐;学院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求师生意见后审批。

2、每名学生每学年的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3、除特殊原因外,临时困难补助打入学生饭卡,确保学生正常生活。

(五)、学费减免及缓缴

1、国家规定要求减免学费的获奖助学生,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减免相应学费;考核不符合减免要求的,取消减免资格;对达到取消奖助资格的,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取消学生继续接受奖助的资格。

2、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免学费。

孤儿、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家庭子女、老少边山穷地区特困学生,确需减免学费的,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班级评议,由学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审批,并于九月底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统一报学生处备案。

所减免的学费从各学院的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扣除。

3、学费缓缴。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提出缓缴部分或全部学费,由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原则上不办理学费缓缴。

(六)、特殊补助

特殊补助用于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节日慰问、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补助以及组织他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七)、勤工助学

1、广开渠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可以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学生不得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专业勤工助学。

2、各学院要在学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专门用于安排本学院贫困家庭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管理。

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须报学生处备案。

3、非教学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须经学生处审核、确认,岗位在全校公布,公开招聘。

要优先安排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适当提高报酬标准。

用工部门负责管理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对有岗位和人员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处。

4、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求身体条件能胜任工作,并且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岗位。

5、为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周一到周五总共不超过十小时,节假日每天不超过八小时。

6、学生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为每小时3—5元。

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确定具体标准并从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助困经费中支付。

非教学单位中除经营性自己全额支付外,其它由学校按每月支付,具体办法为:

管理服务性部门全部由学校支付,服务经营性单位学校支付三分之二。

8、学校不提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

如果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多渠道筹资,加大帮困助学的力度

㈠、确保国家规定的助困资金及时到位

学校按照《XX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4〕140号)文件及《关于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粮物肉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教计〔2003〕74号)文件规定,划拨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根据云财教〔2004〕140号文件划拨的助困经费,在扣除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后,剩余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经费。

学校根据学生人数将经费的60%划拨到各学院,由学院掌握使用。

其中,勤工助学经费在总额中不低于50%。

根据云教计〔2003〕74号文件规划拨的助困经费,80%用于设立东陆奖学金,其余部分用于就业奖励、特殊补助、提前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奖励等。

(二)、积极争取校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和我校师生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进一步开展和创新对口支援工作,强化帮扶力度,扩大帮扶范围,提高帮扶实效。

通过提倡社会捐助、师生互助、学生互助等方式,扩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渠道。

学校机关、后勤集团以及其它非教学单位要与学院挂钩结对,配合学院共同做好帮困助学工作。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助困与育人相结合,是帮困助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的优良作风。

把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让贫困家庭学生真正感受到党、政府的温暖和学校对他们的关怀。

学生党支部要发挥联系、团结、教育、引导学生的优势,举办适合大学生特点,有益于贫困家庭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增强党支部的吸引力、凝聚力;学生党员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结对帮扶的形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

健全学生恳谈会制度和学生家长联系制度。

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与学生家长共同引导学生正确对待面临的问题,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化解矛盾。

五、切实加强对帮困助学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1、学校的帮困助学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撤销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成立“学生资助办公室”,按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规模的2500:

1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校的帮困助学工作。

2、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关心支持帮困助学工作,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的帮困助学工作。

切实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信息收集工作,健全和完善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3、助困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广泛接受师生的监督,确保助困资金完全用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

学院每年的6月和12月要分别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学校将对学院助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经费使用不当或挪用助困经费的,学校将严肃查处。

4、助困工作要突出重点,优先资助孤儿、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的子女、老少边山穷地区特困学生。

5、为扩大奖助面,每生每年所获得的各类助困奖助经费累计不超过6000元,但符合条件者,不影响其荣誉称号的获得。

6、对欠缴学校相关费用或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所获得的奖助学金原则上用于缴纳学校欠费或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7、获助困奖助或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家庭学生,必须生活俭朴,不得铺张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助款项。

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所发款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执行,原《XX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办法》(云大学〔2004〕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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