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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建设计常用规范条文摘抄

园林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条文摘抄

2010年7月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道路…………………………………………………4

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无障碍设施(基本规定)………………………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6

竖向(场地设计)……………………………………6

★台阶、坡道和栏杆(建筑物设计)…………………7

★楼梯(建筑物设计)…………………………………8

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道路(无障碍设施范围)………………………8

公共绿地(无障碍设施范围)………………………9

建筑入口(无障碍设计)………………………10

★坡道(无障碍设计)………………………10

通道、走道和地面(无障碍设计)…………………12

扶手(无障碍设计)………………………12

停车车位(无障碍设计)………………………12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消防车道………………………………………13

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消防车道………………………………………14

六、《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相邻关系(外部环境)……………………………15

道路交通(外部环境)……………………………15

室外环境(外部环境)……………………………16

竖向(外部环境)……………………………16

★无障碍要求(建筑)……………………………17

七、《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水体外缘(地形设计)………………………18

园路(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18

园桥(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19

★建筑物(建筑物及其他设计)………………………20

驳岸与山石(建筑物及其他设计)…………………21

护栏(建筑物及其他设计)………………………22

★儿童游戏场(建筑物及其他设计)…………………22

八、《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地面构造………………………………………23

九、《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

★道路景观………………………………………24

★台阶………………………………………24

★坡道………………………………………24

十、《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

2002

★池体设计………………………………………25

★强制淋浴………………………………………25

★侵脚消毒池………………………………………25

十一、备注…………………………………………………26

说明:

1.文中有“★”的条文为公司要求设计师必须熟练掌握的知识。

2.文中黑体字条文为规范要求的强制性条文。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道路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前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例规定:

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例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8.0.3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2

≤8.0

L≤200m

≤5.0

L≤600m

非机动车道

≥0.2

≤3.0

L≤50m

≤2.0

L≤100m

步行道

≥0.2

≤8.0

≤4.0

注:

L为坡长(m)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例规定:

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

多层

3.0

3.0

2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1.5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通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竖向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

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m;横坡应为1%~2%;

4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台阶、坡道和栏杆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凌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

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

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

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凌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

★6.7.2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道路

6.1.1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

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6.1.4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公共绿地

6.2.1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小游园(小区级);

3组团绿地(组团级);

4儿童活动场。

6.2.2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2.3在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6.2.4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6.2.5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它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建筑入口

7.1.1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

50。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表7.1.3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坡道

★7.2.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

★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

表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m)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1:

12

≥1.20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1:

20

≥1.50

3.室内走道

1:

12

≥1.00

4.室外通路

1:

20

≥1.50

5.困难地段

1:

10~1:

8

≥1.20

★7.2.5

表7.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1:

10~1:

8坡度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通道、走道和地面

7.3.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7.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7.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扶手

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大于或等于0.30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固定;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7.6.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停车车位

7.11.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7.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7.11.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消防车道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

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是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六、《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相邻关系

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小于6m

6~9m

大于9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

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缘。

2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道路交通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4.3.3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

≤1:

20

≤1:

16

≤1:

12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

20,坡宽应大于1.2m。

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室外环境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

竖向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无障碍要求

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5、无障碍住房。

5.3.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表5.3.2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

16

≤1:

12

≤1:

10

≤1:

8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0.50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空宽度不应小于2.00m。

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七、《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水体外缘

★4.3.2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

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4.3.3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4.3.4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园路

园路宽度(m)表5.1.2

园路

级别

陆地面积(hm2)

<2

2~<10

10~<50

>50

主路

2.0~3.5

2.5~4.5

3.5~5.0

5.0~7.0

支路

1.2~2.0

2.0~3.5

2.0~3.5

3.5~5.0

小路

0.9~1.2

0.9~2.0

1.2~2.0

1.2~3.0

5.1.3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5.1.4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

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5.1.5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5.1.6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5.1.7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1.8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

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园桥

5.3.3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5.3.4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5.3.5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建筑物

7.1.2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7.1.3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驳岸与山石

7.2.2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7.2.6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7.2.7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7.2.9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

山石勾缝做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护栏

7.5.1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7.5.3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7.5.4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它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儿童游戏场

★7.6.4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7.6.5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八、《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地面构造:

★6.0.1建筑物的底层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150mm,当有生产、使用的特殊要求或建筑物预期较大沉降量等其它原因时,可适当增加室内外高差。

★6.0.7室外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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