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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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6-03发布2015-08-20实施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内容.

4.1区域划分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2污染物监测要求

6标准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

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影

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

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

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赵国鹏、黄

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

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0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HJ59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59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electroplating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

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

电镀专业园区electroplatedindustrialpark

指具有运营管理主体和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由专业电镀企业或配套电镀企业组成的专

业园区。

3.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各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

理厂(不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

化学镀electroless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

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5

化学转化膜chemicalconversioncoating

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

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层。

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

等表面处理工艺。

3.6

单层镀monolayercoating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7

多层镀multilayercoating

指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

如钢铁零

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8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3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技术内容

4.1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非珠三角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全

部范围。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现有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1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现有项目:

自2012年9月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

专业园区。

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

自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

业园区。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6月30

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珠三角

非珠三角

1

总铬(mg/l)

0.5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15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L/m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200

注: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

4.2.2新建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2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新建项目:

自2012年9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新建项目: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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