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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公司营销中的风险防

——合同法讲解

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它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而我们的营销工作更离不开法律的帮助。

作为企业的营销人员,我们不但要懂法、知法,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为此,特向大家介绍一些营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

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总类:

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劳动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

民法中的合同也很多,如债权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如上级机关与企业签订的保稳定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围,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例:

有一名片,写的是×××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

它应是法定代表人。

即法律规定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

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别。

行政法上的合同就不相同,主体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

(2)、合同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遗嘱、设立财产捐助等。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发生一定的法律上效果为目的。

(4)、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5)、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存在一方依势压人、依权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情形。

(6)、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度较大。

对于合同法中强行性规,当事人不能约定排斥其适用。

二、如何签订合同、合同的容?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1、审查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

能够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其它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法律规定。

(2)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如结婚能力、收养能力。

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就受到限制。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要根据其核准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围活动。

还有领有《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无《营业执照》的则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重点审查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商业信誉、法人资格。

同时应审查经营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一致。

例如:

在建德洋溪的源房地产开发当时注册资金为1000万,后增加注册资金,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增资验资,由律师所出具报告。

    对于法人主体,应重点审查的基本经营文件有: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相关的代理合作授权证明;

    (6)法人或代理人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证书、等。

(7)相关资质证明。

    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商业信誉、法人资格。

    经营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

例如:

去年某银行对一客户进行贷款的发放,银行相关部门均进行调查、核实,领导为保资金安全,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出具律师的资信调查报告。

例如:

今年建德石屏的一企业,将一窑体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分包的人雇用一雇员发生事故,法院判发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如企业的采购员为企业订立买卖合同,就是委托代理。

如有授权发托书、介绍信就是授权书。

3、合同订立的合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如买卖合同,客户提出买汽车1辆,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

(一)合同订立部分主要讲三个容:

合同容。

1、当事人名称或和住所;2、标的(全称、具体品种、规格、型

号、等级、花色);3、数量(具体明确);4、质量(标准或双方特殊性要求的标准);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8、解决争议方法(仲裁、诉讼);还有:

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的份数、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签名。

9、其它约定事项。

如不可抗力、责任的免除条件、发票的开据等。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容

要约——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例如:

(1)一个是横冈公司、公司与汩罗一个公司签订的环保设备合同。

这个合同中一个对方履行期限没有。

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

但实际上,示条款最好都具备。

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

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

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第二,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容。

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第三,方式不同。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由于两者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比如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广告的容对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的。

此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出现了一个官司。

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出一个广告,说每栋房屋的间隔为50米。

绿化面积为土地开发面积的一半。

后来没有达到此要求。

购房者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支持了其要求。

要约的生效期间: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发出后不想订立合同,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同时到达。

如果要约已先期到达,则要约已生效,不能再撤回,此时要约人如果要废除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但撤销要约有条件限制: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过去见的较多的是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单位进行装修,去函给装修公司要求其支付保证金,同时,装修公司为此购进了材料,该要约应是有理由认为不能撤销的。

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容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容一致,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叫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容以承诺的容为准。

案例:

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

“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

大学回函:

“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

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

音调器属附属设备,非主要条款,承诺有效。

(2)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

二是默示,默示有条件,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1)、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某客户向公司发函要求购买一辆汽车起重机,价格为30万,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将汽车起重机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需公司再回函确认。

(2)、按交易习惯确定。

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

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下车时老人的一只脚尚未下车,车就开动了。

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

此属公交公司违约,故可要求赔偿。

承诺也可以撤回。

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或同时到达。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按下列时间到达: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除非另有约定;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合理期限主要看合同的容。

例如:

非典时期,甲公司去函给某药店,要买板蓝根50箱,药店未回函承诺。

时隔半年,药店回函同意供货。

这就是超过了合理期限。

2,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不是承诺生效的时间。

如甲方要约中提出要签订合同书,乙方没有变更容作出承诺,甲方收到承诺后,发出其签章的合同书,乙方在合同上签章时合同才成立。

还有一种情况,合同上明确签章后才成立并生效,这时只有签章后合同才成立。

第三、有例外情况。

依合同法规定,在合同书签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这里讲的主要义务的含义为,购销合同中,交设备是主要义务,交配件和说明书是次要义务。

如锅炉厂的本田雅阁车的被盗案件。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三种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

如早上去粉店吃粉,你要求签书面合同。

售货员会说你有精神病,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

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

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1)、数据电文,如传真、电子有可能对方不认可。

(2)、格式合同问题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按这个定义,社会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非常多,如买飞机票,航空运送旅客的合同条款预先印在飞机票上,这些合同都不允许协商,但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是剥夺了对方的合同自由,为此,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就是提示义务。

企业销售产品,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

怎样提示呢?

可将免责条款用大的字体、黑体字印在合同中比较显眼的地方,或者是用显眼的文字要对方注意合同中第几条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已直接违反了公平原则,当然无效,因为对方的主要权利都没有了,加重对方责任,这样权利义务不对等,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也应无效,免除其责任,应理解是免除其全部责任,而不是一般的免责条款。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与合同示文本不同,示文本完备,可协商。

但当事人没有义务必须使用示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只是参照,有些机关要求必须按示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这是的。

    3、其他形式

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前面已介绍。

视听资料主要为录象和录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有关方面的规定,对方对视听资料没有异议,则可以认定。

如一方有异议,则要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认定:

第一、要以合法方式取得,偷录中的通话;第二、要有其他证据佐证;第三、要没有疑点。

四、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

(1)、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原则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要经过招商局批准。

这里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

过去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租赁房屋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如:

在合同中约定要公证后生效,如果未办公证手续,则合同不生效。

(3)、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4)、期限界至时合同生效,即附期限的合同,有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2、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朋友卖产品恶意串通低价出售,善意取得除外,上下百分之三十幅度)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司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赌债)

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没有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5种:

第一、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例如:

建德中林水泥与更楼的三狮水泥购销500万的水泥熟料,约定建德中林公司自带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三狮公司付款提贷,三狮公司开出500万元水泥熟料提单,由中林水泥分另提取,此后不久,三狮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交银行验证,确定是克隆的假汇票。

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例如:

某欠某60万元,对方委托黑社会收债,一年的利息是30万,逼迫其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并以此起诉。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如:

甲将土地转让给乙,乙又将土地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

甲与丙签订一份假的土地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至丙名下。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例如:

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躲避债务,将优良资产低价卖给有利益关系的个人与单位,然后破产。

请债权人吃吨饭,清偿比例为零。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

例如:

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欠赌债的协议等。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则有两类,一类叫任意性的规定,如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条款。

一类叫强制性规定,如有应当怎样做、必须怎样做、不得怎样做、禁止怎么做等文字的,只有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3、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

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它有三种类型:

第一重大误解的合同,误解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术、信息或经验而造成的,例如:

他人送一只金牛给你,你误认为是镀金的,将其按废铜低价卖给他人。

第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例如:

我家装修时买一块装饰板,说要400多元,还价为380元,后来发现100元就能买到。

依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

第三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前面已讲。

这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使他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作出的行为。

如某处遭水灾,一些人趁机高价售矿泉水。

上述撤销权的行使人为重大误解合同中的误解人,显示公平合同中的受害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的受害人。

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

即须在一年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例如:

2007年村桥一起两车相撞事故,在事故认定书出来前,一方受伤者死亡,一车主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28万元的协议,支付20万元后,余款未付,起诉法院,对方抗辩胁迫手段,要求撤销。

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

第四、不再履行。

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如财产已灭失无法返还,或者财产已被使用几年等。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5、代理效力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样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即这个合同对代理人有效。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人行为有效,从字面上看,即表面可以看见的代理。

例如:

2007年建德法院办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案件,原告认为房屋是丈夫签字出卖的,妻子没有签字,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后来经查,妻子明知,判决有效。

例如:

我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谈一笔业务,与我方联系的,是一位副总经理,合同谈了近半年,最后才谈成,对方的副总经理签了名,后来合同没有履行。

我方去找对方,对方说合同没有签订,签名的副总经理在签合同前已调走。

但我方认为:

我方一直是与这位副总经理谈,对方又没有通知我方他已调走。

故我方有理由相信该副总经理有代理权。

为什么设立这一制度呢?

因为很多合同都是代理人去签的。

如果大家都不同代理人签合同,市场经济就受到阻碍。

当然,如果当时对方盖了章,也就不存在代理问题。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这实际上指的是超越经营围的问题,80年代凡超越经营围的合同都是无效的,90年代中期后,只有超越法律规定须要有权部门特别许可的合同才无效。

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超越经营围一方随意让合同无效。

五、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同一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二是两项债务之间要有对价关系,例如:

某公司发往某公司60多万元的电脑设备,因设备包装拆开过,公司不要货,要求退17万元预付款。

后来双方因谁应先退货或先退款争执不下,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一个对价问题。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此抗辩权也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并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主要义务。

如果先履行一方交了设备,但没有交说明书,后履行一方以此为由不付款,那就是违约。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具体情形为:

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代位权

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主要是为了解决三角债务问题。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为:

第一、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人身伤害赔偿等。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实际上是双方签一个新的合同。

合同的转让:

(1)转让合同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要经过对方同意。

银行或者其它金融部门将资产包打包处理,就是将权利转让。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界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原来的经济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一超过,就构成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

原规定不符合情理,一家大的企业,合同可能非常多,稍不留意,合同就可能超过期限,对方如果马上解除合同,供方的损失可能非常大,故经催告再解除,法律更有人情味;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有些合同只要超过期限,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比如生产月饼的企业,它必须在中秋节前将月饼交付给商场。

故这样的合同不能催告,守约方有权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合同。

    3、债务的抵销,分两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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