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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16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六节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与发展税法是一个历史范畴。

(一)奴隶制社会税法的产生(领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生产力和物质生产极不发达,人们通过劳动获得的物质资料极少,只能勉强维持简单的生活,而几乎没有剩余。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资料除了满足自身消费需要外,开始有了剩余。

私有制的急剧发展,加速了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内部贫富的分化。

由于债务等原因,氏族内大批贫穷的自由人逐渐沦为奴隶,而奴隶的劳动也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劳动。

这样,人类进入奴隶制社会阶段。

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存在着激烈的阶级矛盾和斗争。

奴隶主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组织作为特殊的强制机关。

这种全新的组织就是国家,国家由此产生。

为了维持国家的运转,实现国家的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物质财富。

因此,国家需要强迫社会生产者将自己创造的财富的一部分固定地、无偿地交给国家。

这样,就产生了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法。

至此,人类社会最早的税法历史类型奴隶制税法应运而生。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奴隶主统治的时代,也是税法发展的低级阶段。

夏朝的贡赋,包括万国之贡和平民之贡,是以若干年的收成平均数作为征收的标准的一种定额贡赋制度。

商朝的贡赋,实行助法,公田的收入归国家,私田的收入归自己,是一种力役制度。

西周的贡赋,实行彻法,按井田计亩征收税赋,是一种按亩征收实物的课税制度。

西周时,税法已有一定发展。

据《周礼大宰》记载,西周有九种赋税,不仅有田赋和人头税,而且有商税和货税。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赋税制度。

据《春秋》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由按井田收税改为按亩收税,废除了井田赋制。

.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奴隶制税法向封建制税法的过渡。

(二)封建制社会税法的历史沿革(领会)

(1)战国至秦汉的确立阶段:

战国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激烈的兼并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非常重视赋税制度的建设,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秦统一后,承前代之社会变革,并发展了以往的赋税制度。

秦朝的田赋包括田租、口赋和力役三种具体形式。

西汉建立后,在赋税制度方面承袭秦制,既征收田租,又对人丁户口征税。

同时,鉴于秦朝的苛政败亡,在税收立法上反映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

汉武帝时,因常年对匈奴用兵而导致国家财政困难,遂颁布法令,规定对工商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收财产税,同时征收海税和关税《汉律》还有关于不依法纳税的征罚规定:

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占物及贾钱县官也。

(2)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的改革与定型完备阶段:

三国初期,魏武帝规定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开户调之先河。

公元280年,晋武帝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法令,在田租之外,还要交户调。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次年,又以颁布新的租调制.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发展时期。

朝的赋税制度主要是沿袭北周的。

隋初规定,农民缴纳租调以床为单位,一夫一妻为一床。

唐初的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是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税的统称,唐代还有杂徭,以及按户等高下所征收的户税和按每亩交纳二升的地税。

公元780年,唐德宗正式废除租庸调制,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以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土地、资源划分户等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

两税法是税法史上从以人丁为课税对象转向以财产为课税对象、从实物之征转向货币之征的开端,体现了赋税发展的规律。

(3)宋至明清的发展与趋于解体:

宋代的田赋分为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之赋、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共五类。

公元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曾实行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以地划等,以土地数量和等级重新定税,并且规定,不服力役者可纳绢代役。

这是税收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标志着徭役向赋税的转化。

元朝制定了盐税法令,开始对盐征税。

后来又实行包税制,弊端较多。

明朝轻徭薄赋,重本抑末,基本上沿用两税法,规定征收夏税和秋粮两种田赋。

l581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计亩征银,把赋税和各种费用合并征收,简化稽征手续。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改变了近两千年来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并基本完成了用货币征收代替实物征收的过程。

清朝建立后,宣布沿用一条鞭法,并整修《赋役全书》。

从康熙五十五年起,清政府开始推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

雍正初年,又在全国各地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

地丁合一的推行,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分别征税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役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同时取消了地主豪绅的免役特权。

鸦片战争后,我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晚清政权腐朽没落,关税的立法权、司法权开始丧失,盐税征收权也逐渐落人西方资本主义列强手中,税法成为外国侵略者掠夺我国人民的工具。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曾借鉴西方国家的税制,颁布了一些单行税法。

二、西方资本主义税法的产生与发展18世纪中叶,以亚当斯密的伟大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又译《国富论》)的出现为标志,科学意义上的财政学才宣告诞生。

(一)资本主义国家税法的产生(领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文件,用法律的形式确立自己的统治方式,确认革命胜利的成果。

在所有这些宪法性文件中,都毫不例外地肯定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征税权。

(二)资本主义国家税法的历史(领会)在20世纪初期,各资本主义国家以消费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为主要的税收收入,间接税法也是当时各国主要的税法部门。

一方面,间接税是资产阶级削弱封建贵族势力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间接税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间接税是对商品征税,只要被征税商品能够按较高的价格顺利销售出去,税负就可以转嫁到征税商品的购买者或者消费者身上,资本家个人并不负担任何税款,不会侵犯资本家的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所得税为代表并伴以财产税的直接税法便日益收到重视。

此外,欧洲、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推行了增值税。

资本主义国家税法发展的另一个表现就是独立的税收法典的制定。

早在20世纪初,法国就制定了《普通税法典》和《海关法典》。

此后,美国于1939年和1954年两次编纂了《国内收入法典》,其中,1954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虽然屡经修改却一直沿用至今。

资本主义国家税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得税制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中心内容。

其次,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

把它当作实现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重要工具。

再次,货币征收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税法规定的占统治地位的税收形式。

当然,实物形式和力役形式并没有完全被取消。

最后,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剥削阶级国家的人头税和简单的直接税相比,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三、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法制度的创立(领会)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税法制度很不统一,各地实行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征收办法都不一致。

在老解放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税法制度得以继续沿用,而在新解放区,在废止原国民党统治时期反动名目税种的同时,暂时沿用了旧税法。

我国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该《实施要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统一税法制度的建立。

(二)改革开放前税法制度的调整(领会)1.1953年工商税法的修正2.1958年工商税制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的统一3.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三)改革开放后税法制度的革新(领会)1.1979年至1982年,这一阶段主要是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的要求,调整若干税法规定,开征若干新税,建立涉外税制。

2.1983年至1984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所谓国营企业利改税,是指国营企业利润上交财政形式的一种改变,即把过去由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分配形式,改变为国家征税的分配形式,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逐步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形式固定下来。

3.1985年至1987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国营企业利改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税法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开征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第二,为了平衡企业税收负担,调节企业、单位奖金的发放,从1985年1月起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

第三,以计提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取代工商所得税。

第四,把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耕地占用税。

第五,把农业税征收实物的办法改为按货币计算征收,以适应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4.1988年至1992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对税收治理整顿的同时进行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恢复征收印花税,并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新税种。

第二,统一涉外企业所得税。

第三,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从1991年起,把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在税收优惠方面,给海南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更大的优惠。

5.1993年至1994年。

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分税制的新税制,全面深化工商税制改革。

(1)流转税制的改革。

流转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税收分配机制,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促进专业化合作的精神,并使总的税收负担基本维持原来的水平。

改革后,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双层次调节的新工商流转税制调整模式。

(2)所得税制的改革。

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合并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

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面,废止了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把这两种税统一归并到重新修订的新的个人所得税之中。

(3)其他税制的改革。

第一,采取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第二,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第三,在适当的时候开征证劵交易税和遗产税;第四,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

课堂习题:

【例题.1】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哪一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A.1990B.1992C.1993D.1994[答疑编号91010601]【答案】D【例题.2】1993年流转税改革以后形成了哪几种税种的并立()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关税E.城市维护建设税[答疑编号91010602]【答案】ABC(4)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一,普遍建立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第二,积极推行和逐步规范税务代理制度,鼓励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第三,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第四,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进程;第五,适应分税制的需要,组织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套税务机构。

(四)最新的税制改革与税法制度的优化(应用)1.积极稳妥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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