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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高等院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青年教师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和希望,一直是我们党关注和培养的重要对象。

党的十六大报告专门强调,要注意在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高校党组织要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着力做好学生和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高校青年高知识群体特别青年教师的发展党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立足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培养新世纪接班人和全面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做好优秀青年教师入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要把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纳入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会同有关的职能部门,对优秀青年教师政治上严格要求,业务上积极扶持,生活上热情关心,能力锻炼上创造条件,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年教师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三、要把岁以下有突出贡献的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

根据学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针对青年教师的特点制订党员发展的专项计划,积极创新工作手段,力争在青年教师发展党员工作上有所突破,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

四、教师党支部(教研室)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全面指导和帮助。

要在政治思想、教学实践、科研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予以积极引导和热情帮助,充分利用座谈会、谈心等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他们的想法,主动介绍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和入党的程序,教育引导他们弘扬我校始终追求真理、追求进步,始终与党和国家同呼吸、共命运,始终奋进在时代最前列的光荣传统,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逐步实现“政治上成长”和“事业上发展”的统一。

五、要全面把握和坚持党员标准,要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化。

重点考察他们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

六、要积极探索青年教师成长进步的规律,制定符合青年人特点的培养措施和教育内容,用党最新的理论成果的教育他们,不断增强他们对党在新时期制定的方针、政策的认同感,使他们早日向党组织靠拢。

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教师党员发展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求真务实,积极工作,努力把我校党员队伍建设得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为全面推进我校建设“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进程和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甄别、教育等

工作的若干规定

组通字[]号

根据多年来调研所掌握的情况,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中大多数人的素质是过硬的,但他们中也确有一部分人在思想意识、发展手续等方面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就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的甄别、教育和管理等作以下规定。

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新生党员的甄别、教育和管理工作。

要对每个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和原始档案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做好审查档案的记录。

月中旬将甄别的情况汇总后上报党委组织部,月中旬完成有关的组织处理工作。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布置本科新生党员尽快递交一份思想汇报,详细说明入党情况,作为甄别工作的材料之一。

思想汇报的内容应包括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发展会情况、发展时间、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现阶段思想认识等。

三、新生入学后,要尽快将新生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安排专人与每个新生党员谈话,以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入党的详细过程,并对他们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同时相关的学生党支部也要尽快与新编入本支部的党员取得联系,做好预备党员的联系和考察工作。

四、对于甄别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

新生党员不满岁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高校本科生新生预备党员入党时不满十八岁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京教工[]号文件)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认真做好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应特别注意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核对。

此项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凡组织关系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尽快退回并限期重开。

年底党内统计工作布置前务必完成该项工作。

六、要切实抓紧抓好新生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专人负责。

学校党校将在每年新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新生工作的统一安排,组织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举办培训班(该培训班的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七、各院系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新生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院系应对研究生新生党员(特别是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

八、要认真做好各类新生党员情况登记和统计。

附件:

.新生党员甄别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对高校本科生新生预备党员入党时不满十八岁等

问题的处理意见》(京教工[]号文件)

校党委组织部

年月日

附件:

新生党员甄别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我校新入校的学生中党员人数逐年增多。

他们的到来为我校党员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在我校党建工作和学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中学阶段发展的本科新生党员在入党条件、发展手续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另外,在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转”和“接”的环节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为利于做好新生党员甄别工作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我们将几年来在这两项工作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整理如下。

一、本科新生党员甄别工作中应注意考察的问题

.有些学生党员入党时年龄不满周岁,甚至有的人转正时还不满岁。

.一些中学发展党员把关不严,不正确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片面地以学习成绩的好坏、社会工作的多少甚至是否考取名牌大学等作为发展党员的依据,有的还明显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严重忽视了对其政治素质的考察。

.入党手续不完备。

()未经严肃认真的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

有的写《入党申请书》仅一个月后就发展入党;不少人入党前没有参加过党校培训。

()《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不是申请人亲自(填)写的,而由他人代笔。

()入党审批前没有履行上级党组织谈话程序。

()审批入党单位不具备审批权。

()入党材料不全,特别是研究生新生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材料不齐。

.发展中弄虚作假。

()涂改《入党志愿书》中的出生年月、发展时间。

()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不是党员,却开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注意的“三核对”

.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是否超期。

.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接收单位(即抬头)是否符合规定。

()外地及中央直属的单位,部队、铁路、国家级的金融单位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接收单位(即抬头)必须是“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或“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北京市属单位(含各金融机构北京市的分支机构)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接收单位(即抬头)应是“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或“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组织部”)。

.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开具单位(即落款)是否符合规定。

开具单位的层级应该符合以下情况。

()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

()中央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区委组织部。

()中央各部委的机关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政治部。

()解放军(含生产建设兵团)师一级或相当师级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

()铁路系统分局、金融系统分行的党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

作者:

人大校党字〔〕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校党委修订了《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按照新标准执行的党费收缴工作。

中央新的党费收缴规定与以往相比作了较大的调整,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北京市委和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向所属党员解释相关政策,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做好具体收缴工作。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文件规定,做好所属党员“党费收缴基数”的核定,并于年月日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其中,“岗位津贴”按照全年收入总额分十二个月计入党费计算基数。

三、出版社党委、书报资料中心党委和后勤集团党委(后勤集团中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要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确定党费的计算基数,主要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相关单位的党委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另行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请学校党委审批。

四、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十二月开始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党费备案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机关(包括后勤集团中的事业编制人员):

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学院:

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第二条企业(校办产业)人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第三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元以下(含元)者,交纳%;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元以上者,交纳%。

第四条岗位津贴按照全年收入总额分十二个月计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离退休费中的离退工资(基本工资)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元以下(含元)的按%交纳党费,元以上的按%交纳党费。

第六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角;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比照第一条的规定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元以上的党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单独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个月。

第十四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五条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第十六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二十条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

各单位凡一次性支出超过千元的项目,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

报销单据要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的签字,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使用。

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组发[]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二十二条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组织部每季结束后,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上缴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每年十二月末,学校党委按照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总额按比例下拨党费,其中在职教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下拨,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下拨。

下拨的党费做为院系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党费以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为单位按月交纳。

每月十五日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现金部分交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党费月报表及财务处出俱的缴款收据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的通知

()

作者:

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

组织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我校学生毕业离校在即,为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毕业生党员教育培训。

学生党员离校前,要针对毕业生党员举办专门的教育培训会,对其进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知识和规定、党员组织观念、党员意识教育。

毕业生党员离校办理转组织关系时,要将接转组织关系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毕业生党员。

二、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对于确需将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毕业生党员,学校党组织应按照京教工[]号文件的精神,做好教育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符合规定的,应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以下简称《活动证》)。

年月日以后各学院可向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暂居在外省市的年毕业生党员发放《活动证》,发证工作要在年春节前完成。

各学院须建立严格的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毕业生党员信息采集制度,做到可以随时联系本人或家人。

三、规范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

学校党组织要保障接转组织关系过程中的党员权益,禁止在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出该党员的组织关系;党组织要按照规定逐级接转组织关系,不得越级接收或转出组织关系;规范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妥善保管“存根联”;严格执行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制度,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不搞层层回执。

四、提前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各项准备工作。

要认真总结以往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的问题,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错误。

要提前采集接转组织关系所需的相关数据,反复核对,确保接转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工作的质量。

凡在以往的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相符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党委组织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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