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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剧场建筑设计规XJGJ57-2000》

1总则

   1.0.1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与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X。

   1.0.2本规X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1.0.3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与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6.1.2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00m;

   2栅顶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3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4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

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5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

   6.1.5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0.10m高的护板。

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

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2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应使侧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妨碍布景通行;

   3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4各层侧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0m。

   6.1.6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

   6.1.7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6.1.8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

两个侧台的总面积: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4。

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

   2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1/3;

   3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宽: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8.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高: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7.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4设有车台的侧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5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6甲等剧场的侧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幕。

   6.1.9后舞台面积和使用高度,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舞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隔音幕;

   2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载转台通行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洞口净高应与台口高度相适应;

   3没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满足车载转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载转台面积的1/3;

   4后舞台应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甲、乙等剧场应设台仓,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2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1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在台口两边还应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2台面技术要求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同;

   3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4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三个方位的面光。

   6.1.12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面技术要求应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相同;

   2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3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四个方位的面光;

   4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6.2乐池

   6.2.1歌舞剧场舞台必须设乐池,其他剧场可视需要而定。

乐池面积按容纳乐队人数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00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

   甲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80.00m2;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65.00m2;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48.00m2。

   6.2.2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

3。

   6.2.4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应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乐池两侧都应设通往主台和台仓的通道,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2.00m。

   6.2.6乐池可做成升降乐池。

   6.3舞台机械

   6.3.1舞台工艺设计应向土建设计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尺寸、数量、台上和台下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设备荷载、内力分析、预埋件、用电负荷与控制台位置等要求。

土建设计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6.3.2舞台机械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机械运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运行全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2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3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6.3.3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6.3.4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6.3.5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置机座平台。

   6.3.6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3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5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与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吊杆的运行应有确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6.3.7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6.3.8乐池、伸出式舞台与岛式舞台的上空,应设相应数量的吊点,土建设计应为吊点的安装提供条件。

   6.4舞台灯光

   6.4.1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50m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

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道。

   6.4.2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

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与应符合本规X第6.4.1条第6款规定;

   5甲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道或3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道耳光室。

   6.4.3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个,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与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4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m2;

   2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6.4.5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

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回路。

   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路直通电源。

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与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6.4.6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

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与通讯等线路。

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6.4.7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

其电源容量为: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6.4.8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6.4.9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0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6.5舞台通讯与监督

   6.5.1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5.2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6.5.3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

   6.5.4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

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5.5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6.6演出技术用房

   6.6.1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6.6.2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不应小于5m2。

   6.6.3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m2,乙等不应小于10m2,丙等不应小于8m2。

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

功放室应设有通风与空调装置。

   6.6.4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控制室应有三面玻璃窗,密闭防尘,操作时并能直接看到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

面积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6.5台下机械控制室,可设在电动吊杆控制室相对应的位置,应能直接看到舞台机械运行状况,其他技术要求同台上机械控制室,面积视舞台工艺需要而定。

   6.6.6各种舞台机械电源柜的数量、重量、使用面积和安装位置,按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6.7舞台结构荷载

   6.7.1舞台结构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X》GBJ9的有关规定采用。

   6.7.2作用在主台和台唇台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

   2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3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4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3升降乐池台面板的活荷载取值:

不动时,不应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应小于2.0kN/m2;

   6.7.4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m2。

   6.7.5假台口每层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6.7.6作用于栏杆的水平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假台口上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m;

   2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与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所设置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m。

   6.7.7主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但最低不应小于2.0kN/m2。

栅顶应与舞台结构部分牢固连接,保证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

   6.7.8天桥的活荷载与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kN/m2。

   6.7.9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均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

   6.7.10布景吊杆应有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于跨中点验算。

   6.7.11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8.00m以上的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2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台口宽度在18.00m以上与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3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

   6.7.14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

   7后台

   7.1演出用房

   7.1.1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

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出场口,甲、乙等剧场有条件的应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4~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0m2;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m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面积不宜少于200m2。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60m2。

   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2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10m2。

   2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3化妆室应设洗脸盆,小化妆室每室1个,中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2个。

   4甲、乙等剧场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小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

   5甲、乙等剧场的化妆室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分体式空调装置。

   7.1.2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

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m2;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m2;丙等剧场不应少于2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4m2。

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7.1.3候场室应靠近出场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7.1.4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7.1.5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6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2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3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

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一个。

   7.1.7后台应设灯光库房和维修间,面积视剧场规模而定。

   7.1.8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低于2.40m。

   7.1.9当乙、丙等剧场后台跑场道兼做演员候场与休息用时,净宽不得小于2.80m。

   7.2辅助用房

   7.2.1排练厅的大小应按不同剧种设定,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得小于6.00m。

   7.2.2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2.4m2/人计。

   7.2.3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做成台阶式,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m2/人计。

   7.2.4琴房每间不应小于10.0m2,应设置空调,保持室内温湿度恒定。

   7.2.5排练厅、琴房不应靠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6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5m,宽不应小于10m,净高不应低于7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7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

长不应小于18m,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低于9m。

沿墙设置吊杆,三面或四面设工作天桥。

   7.2.8绘景间应设3~5个洗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7.2.9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7.2.10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

   8防火设计

   8.1防火

   8.1.1甲等与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超过800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与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2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X第8.3.2条规定设置水幕。

   8.1.3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与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4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甲等与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7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级,当采用B1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X第8.4.1条规定。

   8.1.8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1.9观众厅与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与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当舞台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

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

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当舞台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8.1.11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1.13机械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不得低于B1级。

   8.1.14舞台所有布幕均应为B1级材料。

   8.2疏散

   8.2.1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

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

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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