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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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沓机、各类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大体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别离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数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份 大体险
大体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许诺的合格驾驶员在利用保险车辆进程中,因以下缘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补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蒙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许诺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爱惜方法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许诺的合格驾驶员在利用保险车辆进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蒙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置。
责任免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蒙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利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份;
(六)自燃和不明缘故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妥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许诺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许诺的鸳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和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以下情形下,不论任何缘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许诺的驾驶员利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许诺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军队驾驶证驾驶地址车辆;持地址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军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按时刻、线路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利用各类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还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查验或查验不合格。
第六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信和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发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补偿;
(三)因污染引发的任何补偿和补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运算机XX年问题引发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和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和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补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信:
(一)按新车购买价确信。
新车购买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买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买附加费)的价钱。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信。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买价减去该车已利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钱。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份,不计折旧。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买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信。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买价,超过部份无效。
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的不同确信方式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补偿限额应依照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信: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沓机的最高补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
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补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
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发的补偿责任视同主车引发的补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补偿责任与主车补偿责任所负补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补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
除法律还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时间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依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份的保险费。
补偿处置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可能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查验,确信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不然,保险人有权从头核定或拒绝补偿。
第十五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全数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那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补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补偿。
(二)部份损失
以新车购买价确信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补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买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买价的比例计算补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补偿及施救费用别离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若是保险车辆部份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定的补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补偿限额内核定补偿金额。
对被保险人自行许诺或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有权从头核定或拒绝补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补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补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再也不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补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蒙受损失后的残余部份,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依照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补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数责任的免赔20%,负要紧责任的免赔15%,负一样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补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类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两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补偿了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大体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补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若是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依照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补偿请求,应依照保险合同予以部份或全数补偿,但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份或全数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舍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补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大体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补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补偿,但在符合补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形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辆保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查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需符合《道路交通治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_使其维持平安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依照保险人提出的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爱惜、施救方法,并当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置了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缘故、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信等的各类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讹诈行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补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补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今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别离按车辆计算。
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若是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那么以险种相同的部份为计算基础;若是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那么以今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不论机动车辆持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概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四 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以下两种方式当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份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大体险条款相抵触的地方,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的地方,以大体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去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份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致使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许诺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份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信。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信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本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买附加费凭证、车钥匙,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补偿处置
(一)依照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补偿:
1.全车损失,按大体险条款第十五条第
(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补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买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盔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了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补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是被保险人不肯意收回原车,那么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利用进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蒙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和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爱惜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补偿限额内计算补偿。
第二条 责任免去
由于以下缘故引发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点、短少、死亡、腐臭、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妥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临盆、自残、殴斗、自杀、犯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和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补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补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补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信。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补偿处置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定的补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补偿,但每人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补偿限额,最高补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钱在补偿限额内负责补偿;
(三)每次补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方法与大体险第二十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利用进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补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和出险本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补偿限额内计算补偿。
第二条 补偿处置
本保险每次补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利用进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蒙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补偿限额内计算补偿。
第二条 责任免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补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补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信。
第四条 补偿处置
本保险每次补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利用进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补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志愿按入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依照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和安装、维修车辆进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利用进程中,因发生大体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一)部份损失的,保险人在两边约定的修复时刻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完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补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补偿限额计算补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补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去
保险人对以下停驶损失不负责补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刻的损失。
第三条 补偿限额
补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补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补偿夫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利用进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缘故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补偿;发生全数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月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补偿。
第二条 责任免去
对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利用保险车辆进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背车辆平安操作规那么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信。
第四条 补偿处置
本保险每次补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利用进程中,发生大体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补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信。
第三条 补偿处置
本保险每次补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依照大体险第二十条确信。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之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钱。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补偿,对其在符合补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大体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补偿。
第二条 责任免去
关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