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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信用社考试资料

2011年安徽农村信用社考试大全:

金融常用知识

(一)

一、金融常识

1.金融

金融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总称,简而言之,即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银行的存款与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外汇及金银的买卖,保险与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与结算等。

金融有“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之分。

由金融媒体介入融通活动的称为“间接金融”;没有金融媒体介入,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融通行为,称为“直接金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有银行、证券交易所、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2.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指经济主体(个人或家庭、企业、政府)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资产直接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服务,代表持有者对资产的索取权。

任何金融资产都具有流动性、风险性与盈利性三个特征。

金融资产又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货币性金融资产,以货币形态存在,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另一类是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信托基金等。

金融资产的种类与数量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主体财富的多少决定的。

3.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是规定资金融通业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凭证。

作为金融市场上流通与交易的对象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金融工具应列明以下几项内容:

(1)面额。

即交易的金额大小。

(2)利息。

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单利或复利、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

(3)到期日。

即偿还债务的时间,包括还本与付息的日期。

(4)其他事项。

如对发行者的要求权、还款保证等。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偿还性。

即经过一段时间后应归还本金,但股票除外。

(2)安全性。

金融工具避免风险、保障投资者收益的程度。

(3)流动性。

大部分金融工具都可在市场上买卖转让,使持有者能随时收回资金。

(4)盈利性。

金融工具可以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

金融工具是为了适应融资双方的不同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可谓种类繁多,主要包括:

票据(如本票、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权证(如购股权证)、大额可转让存单(cD)、合约(如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协议(如回购协议、抵押协议、转让协议)等。

4.金融中心

金融中心指具有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并形成成熟的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体系的大城市。

根据规模与发育程度来划分,金融中心可分为国内金融中心、地域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

作为金融中心,通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内外贸易发达。

(2)拥有完备众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能实现大规模国内国际资金交易,本国货币具有可兑换性。

(3)拥有一个具有广泛联系的自由外汇市场,方便国际资本流动。

(4)具有宽松合理的金融制度、灵活且富弹性的金融货币政策。

(5)优越的地理位置与发达的交通、海运以及现代通信设施与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等。

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以稳定的政治与社会治安,以及自由的外汇制度作保证。

在现代金融中心,应当是款项结算与资金融通方便及时,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以及票据贴现灵活多样,租赁、信托、保险、信息与咨询等多种业务并存。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有:

纽约、伦敦、苏黎世、法兰克福、巴黎、卢森堡、东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上海浦东、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二、金融机构及职能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对从事资金融通部门的统称(或称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

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唐代。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漫长岁月里,我国金融业发展缓慢;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以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单一,基本上是国家银行体系,主要起会计、出纳的作用;改革开放使我国金融业走上了蓬勃发展的轨道。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现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分工的金融体系。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构成我国金融业的三大组成部分。

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五大类。

(1)货币当局。

也叫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2)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银行。

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分为: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4)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邮政储蓄、典当行等。

(5)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

按功能划分我国拥有的金融机构主要有: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2)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3)国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5)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6)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等。

(7)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集团)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8)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2010年河南农信社考试资料:

金融常用知识

(二)

金融机构的具体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是发行人民币的银行,经理国库。

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

(1)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保证货币币值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与这一职责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管理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对商业银行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及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2)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即组织或协调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3)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4)代理国库和其他金融业务。

包括代理国库收支,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5)承担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履行对反洗钱的资金实施监测,承担信贷征信业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政策措施。

(7)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我国于1980年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席位,1985年正式加入了“非行集团”(非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基金)以及非洲开发银行,1996年加入了国际清算银行。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行集团”都派有常驻代表。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在海外设立了东京代表处、欧洲代表处和美洲代表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地、市级设二级分行,县一级设支行。

2.中国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制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标准:

良好的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负责制;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1992年10月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体系开始形成。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998年9月,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等等,都属于证监会的职责。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和拟定保险业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依法审批相关机构、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依法监管有关机构和业务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经国务院授权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成立于1979年3月,直属于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外汇管理法令,对违反法令的案件进行查处;

(2)编制外汇收支计划与国际收支平衡表;(3)人民币对外汇的汇价管理;(4)落实外汇留成办法,统一调度外汇资金;(5)对境外投资的外汇进行管理,审批中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6)对在华机构、人员、国内居民、侨民的外汇进行管理。

4.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的主要职能是:

(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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