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198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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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198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通知(82)水电水建字第7号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
六三年颁发的《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
范定名为《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部。
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模板工程第三章钢筋工程第四章混凝土工程第五章混凝土温度控制的措施第六章低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第七章止排水、伸缩缝和预埋件的施工附录一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的计算荷载附录二钢筋的主要机械性能附录三工地混凝土强度保证率和匀质性指标计算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1、2、3级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
本规范未规定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
第1.0.2条水工混凝土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抗压、抗渗、抗冻、抗裂(抗拉)、抗冲耐磨、抗风化和抗侵蚀等设计要求。
第1.0.3条水工混凝土的施工应做到优质、经济、安全。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有关混凝土的试验,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进行。
第二章模板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应根据混凝土结构物的特点及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工艺等条件,尽可能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模板型式。
第2.1.2条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3)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
4)模板表面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
第2.1.3条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
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二节材料
第2.2.1条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种类、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及周转次数确定。
应优先选用钢、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尽量少用木材。
第2.2.2条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
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
第2.2.3条木材种类可按各地区供应情况选用,其质量宜达到n、川等材的标准。
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不应使用。
木材宜提前备料,干燥后使
用,湿度宜为18%〜23%。
水下施工用的木材,湿度宜为23%〜45%。
第六节拆除与维修
第2.6.1条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kgf/cm2以上,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木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w2m7C%;
跨度〉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w2m50%;
跨度2〜8m7O%;
跨度〉8m100%。
(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第2.6.2条拆模时,应根据锚固情况,分批拆除锚固连接件,防止大片模板坠落。
拆模应使用专门工具,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
第2.6.3条拆下的模板、支架及配件应及时清理、维修,并分类堆存,妥善保管。
钢模应设仓库存放。
大型模板堆放时,应垫平放稳,并适当加固,以免翘曲变形。
第七节特种模板
(I)一般规定
第2.7.1条特种模板包括永久性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及钢模台车等。
第2.7.2条特种模板除应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同时应符合前列各节普通模板的有关规定。
(n)永久性模板
第2.7.3条永久性模板是在混凝土浇筑后不拆除的模板,如构成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应商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2.7.4条混凝土重力式竖向模板,可参考下列指标选定:
1)面板厚度大于O.2m;
2)单位面积的重量:
置,及在停电、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能使面板脱开混凝土面。
隧洞拉模可有锥度(每一单面的倾斜度可为其长度的0.2%-0.5%。
面板应采用钢材或木板
包铁皮。
第2.7.15条采用拉模浇筑混凝土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在正常施工以前,应先对拉模系统进行空滑试验;
2)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及凝结速度应与拉行速度、气温及浇筑工艺等条件相适应;
3)浇筑混凝土时,应薄层均匀上升,并适当控制在模板附近的振捣时间、深度及距离,拉动模板时不得振捣混凝土;
4)模板平均拉行速度(以每小时计),应与各层混凝土达到预定脱模强度的时间相适应(常温拉动时间间隔宜为1.0〜2.0h),模板拉行速度不宜过大,以免拉裂混凝土表面(每次拉行距离宜小于铺层厚度);
5)脱模的混凝土表面,应及时修整养护,对于高速水流区或有抗冲要求的部位,应制订严格的抹面工艺标准。
第2.7.16条拉模工艺系连续施工,宜多仓(段)连续作业。
各分段间的止水、隔层等设施必须固定。
沥青板应低于混凝土表面5〜8cm,并间隔留孔口,使分缝两侧混凝土均衡上升。
第2.7.17条拉模的牵引动力可采用慢速卷扬机、手动葫芦、液压千斤顶等。
第2.7.18条拉(滑)模边缘和老混凝土接触时,应采取构造及工艺措施,以防卡模或漏浆。
第2.7.19条拉(滑)模是连续、多工种交叉流水作业,必须建立经过技术培训的专业班组,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W)钢模台车
第2.720条钢模台车是平行移动式模板的一种,适用于地下厂房、隧洞等建筑物的顶拱混凝土衬砌。
第2.7.21条钢模荷载应考虑围岩超挖所增加的混凝土重量。
对封拱混凝土的工艺应有明确要求,并严格控制封拱时混凝土泵压送的混凝土对模板的动力作用。
第2.7.22条钢模及台车的内部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使混凝土泵等设备以及各节钢模在拆除收拢后能顺利通过。
第2.7.23条钢模台车的运转,应组织专业班组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2.7.24条钢模宜与相邻仓、段老混凝土面平顺连接,同时兼顾建筑物的体型。
浇筑混凝土时,两侧应均衡上升。
第2.7.25条当围岩稳定、坚硬时,顶拱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40%〜50%后拆
模。
在有计算及试验论证的情况下,拆模时间可适当提前。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一节材料
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
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的要求。
注:
热轧钢筋的主要性能见附录二。
第3.1.2条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
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
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第3.1.3条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
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
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注:
使用进口钢筋时,应执行国家建委有关规定。
第3.1.4条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筋应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重量不大于60t。
(2)根据原附钢筋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及锈蚀程度等),并测量本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
冷弯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法》(GB228—76)和《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GB23—63)规
定进行试验。
如有一个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木符合附录二中附表2-1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另取两
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注:
(1)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组。
(2)直径在12mm及以下的热轧1级钢筋,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时,可以不再进行试验。
(3)在拉力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作为拉力试验项目不合格。
(4)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
(5)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cm,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第3.1.5条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
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98%,或大于设计规定的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材料
(I)水泥
第4.1.1条水泥品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第4.1.2条大型水工建筑物所用的水泥,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水泥的矿物成分等提出专门要求。
每一工程所用水泥品种以两三种为宜,并宜固定厂家供应。
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散装水泥。
第4.1,3条选择水泥品种的原则如下:
(1)水位变化区的外部混凝土、建筑物的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大坝水泥和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大坝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环境水对混凝土有硫酸盐侵蚀性时,应选用抗硫酸盐水泥。
(3)大体积建筑物的内部混凝土、位于水下的混凝土和基础混凝土,宜选用矿碴硅酸盐大坝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第4.1.4条选用水泥标号的原则如下:
(1)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设计标号相适应。
对于低标号混凝土,当其标号与水泥标号不相适应时,应在现场掺用适量的活性混合材。
(2)建筑物外部水位变化区、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以及受冰冻作用的混凝土,其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
第4.1.5条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注:
每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
可
采用机械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不同部位水泥中等量取样,混合均匀后作为样品,其总数量至少10kg。
第4.1.6条水泥品质的检验,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
第4.1.7条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3)大、中型工程应专设水泥仓库或储罐。
水泥仓库宜设置在高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厘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散装水泥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