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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考点知识精要

公考常识判断36大高频考点知识精要提纲

一、哲学的基本问题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又可以表述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或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

凡是认为存在是思维的反映,思维是第一性的属于唯心论学派,凡是认为思维是派生的,存在是第一性的属于唯物论各种学派第二个是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是否具有同一性。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可知论:

认为世界是可以被认知的,持该观点者多为唯物论者,认为人可以凭借感觉器官及其延伸(指科学仪器)完全认知世界,而至今尚未被认知的部分只是因为技术的不发达,人完全认识世界是必然。

  

不可知论:

认为世界是不能被认知的或不能被完全认知,此处的不能完全被认知并非“尚未被认知”,而是指世界的某些部分或某些层面,人类是永远无法知道其真相的。

持该观点多为唯心主义者,“概念世界”是研究不可知论时不可不提的概念。

  

在讨论完世界本质问题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世界本质的存在形式,具体需要回答的是,这个世界上的事物是联系的还是孤立的,是发展的还是静止的。

由此产生了观点互异的两个流派,即“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辩证法坚持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世界,认为事物发展的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矛盾,形而上学主张用孤立的、静止的眼光看待问题,否认事物内部矛盾的存在与作用。

1、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

包括哪两个内容?

(1)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存在)和意识(思维)的关系问题。

(2)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

这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②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的问题(即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

这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2、为什么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根本问题?

(1)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人们在生活和实践活动中首先遇到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2)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一切哲学都不能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3)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贯穿于哲学发展的始终,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各种哲学的基本性质和方向,决定着它们对其他哲学问题的回答。

学证明。

14.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主义一元论世界观的根本要求,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

①从客观事物本身的真实情况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事物,反对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物的真象;②按照客观事物不断变化着的实际认识事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③要如实地揭示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性,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反对违背客观规律的主观臆断和盲目蛮干。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党的思想路线。

15.党的思想路线的理论基础。

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意识知识物质的反映。

无论是从实际出发,还是理论联系实际,或是实事求是、“实践检验”,都是人的自觉能动的活动,只有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坚持不懈地去研究和探索,才能使它为主体所掌握。

“实事”是现象的本质的统一体,实事求是的根本目的就是透过现象,把握本质,从必然中获得自由。

四、质量互变规律

  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质是区分事物、划分事物界限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认识和实践的起点.

量是事物本质所固有的可以用数量形式表示的规定性,包括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等。

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区间。

量变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原有发展过程的延续和渐进。

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延续和渐进过程的中断。

事物的变化有没有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

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

量的变化积累起来,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引起质变。

量变规定着质变的性质和方向。

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何事物的量变都是不会永远持续下去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突破事物的度,引起事物的质变。

这就是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事物的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两种状态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

【典型真题】事物的质是指()。

  A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和水平

  B使事物保持自己质和量的限度、幅度、范围

  C事物在与他事物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各种质

  D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解析】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与物直接同一的,一定的质就是一定的事物,它是人们区分、认识具体事物的客观依据。

故正确答案应为D.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是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综合体现。

否定是事物自身趋向灭亡并转化为他物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它转化为他物的方面。

如在生物有机体中,遗传就是维持其物种不变的肯定方面,变异则是促使物种变化的否定方面。

五、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及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推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

事物的变化、发展,既离不开事物的内部矛盾,也离不开事物的外部矛盾。

(一)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1.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揭示了发展和联系的本质,其它规律范畴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进一步补充和展开。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理论包括: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2.矛盾就是对立统一。

(1)矛盾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的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和统一是矛盾的两种基本的关系或属性。

(2)要把辩证法的矛盾同形式逻辑的矛盾严格区别开来。

形式逻辑的矛盾是在思维中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律而造成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状态,是应当排除的。

辩证法讲的矛盾,是指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本性及其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

(3)辩证矛盾是客观的、现实的矛盾。

矛盾的客观性包括两个含义:

一是指矛盾存在的客观性;二是指矛盾的性质及其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情况也是客观的。

3.对立统一规律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毛泽东说:

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4.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和斗争焦点。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1.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或两种基本性质。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它有两个基本含义:

①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在一定的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②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双方相互转化。

(2)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反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包括自然、社会、思维领域中一切形式的对立或排斥。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重性,二者既区别又联系。

(1)二者是有区别的: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双方相互吸引的那种性质和趋势,而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那种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2)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方面,斗争性是同一性的基础,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因为同一是斗争的同一,是包含对立差异的同一;另一方面,斗争性也离不开同一性,因为,同一性为斗争性提供场所和条件,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

3.辩证法要求在斗争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斗争。

(三)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

在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有重要作用。

(2)同一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

第一,提供矛盾双方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第二,矛盾双方力量变化的过程是在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中实现的,矛盾双方彼此都包含着可以互相利用的某些因素,它们各自吸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促进矛盾双方的发展。

第三,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一物向它物的转化,但不是转化为任何一种它物,而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这种转化趋势是由矛盾的同一性规定的。

2.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斗争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表现在事物发展的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中:

在事物的量变过程中,它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通过双方力量的消长,为质变作准备;在事物的质变过程中,它能够突破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的限制,促使双方地位的转化,使旧的矛盾统一体瓦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引起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各自对事物发展的特定作用不是孤立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推动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即共性,有两方面含义:

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处处有矛盾;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矛盾的特殊性即个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关系。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有区别的。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的矛盾及矛盾的不同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又是相互联结的。

一方面,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共性离不开个性,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

另一方面,个性也离不开共性,个性必然与共性相联系而存在。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在一定范围、时间内是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范围、时间内则变成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是矛盾问题的精髓。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4.掌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我们认识了矛盾的普遍性,就是认识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普遍根据,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总方向、总原则。

我们认识了矛盾的特殊性,就认识了事物存在的基础,解决矛盾的前提。

在研究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时,必须坚持两者的统一,离开矛盾的特殊性研究矛盾的普遍性,或离开矛盾的普遍性研究矛盾的特殊性,都是片面的。

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我们坚持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就是在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5.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1)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及其辩证关系。

 主要矛盾是指在诸多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非主要矛盾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第一,主要矛盾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非主要矛盾的解决也制约、影响着主要矛盾的解决。

第二,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2)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及其辩证关系。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是指,一个矛盾的双方力量是不平衡的,其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叫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叫非主要方面。

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易出单项选择题)。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是互相联系的,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者转化后,事物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

6.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及意义

(1)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辩证关系,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2)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坚持两点论中的重点论;重点论以两点论为前提;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统一的。

(3)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反对“左”的或者右的错误倾向时,要注意和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五)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及其现代意义

1.先秦时期老子的矛盾观点:

①提出了相反的事物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指出:

事物都是“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②指出了矛盾的双方相互转化是一种普遍现象: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2.《易传》中的矛盾观点:

①“一阴一阳之谓道”,是说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

②“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指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是变化的原因。

③“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是说天地间的万事万物,都表现出无穷的变化。

3.韩非的矛盾观点:

他提出“物必有盛衰,万事必有驰张”,“智有所不能立,力有所不能举,疆(强)有所不能胜”,“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是说矛盾是普遍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相对的,绝对完善的事物和全智全能的人是不存在的,不能求全责备。

4.宋代张载的矛盾观点:

①他提出了“一物两体”的矛盾观点。

②认为:

“两不立,则一不可见,一不可见,则两之用息。

”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对立的两面,就不会有统一,而没有了统一,事物就不能发展变化。

③他进一步肯定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一故神,二故化”,“大地变化,二端而已”,事物发展变化的关键就在于它内部存在的对立面。

5.程颢、程颐的矛盾观点:

他们明确肯定,“天地万物之理,无独必有对”,“万物莫不有对,一阴一阳,一善一恶。

”是说万事万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6.朱熹的矛盾观点:

他进一步发展了二程的辩证法思想,他不仅认为“物皆有对”,而且明确指出“独中有对”。

这就不仅说明了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而且涉及了事物内部矛盾,这就大大深化了辩证法的矛盾观。

7.中国传统哲学中矛盾观的现代意义:

(1)在理论上,对于加深理解和丰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学说提供了良好途径。

(2)在实践上,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是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已渗透到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因此,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矛盾观,对于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作用。

(六)坚持唯物辩证法,防止形而上学

1.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两种不同的发展观,是关于世界存在和发展状况的两种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法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形而上学否认事物的内部矛盾,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来看世界。

2.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表现。

(1)联系观点和孤立观点的对立。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而上学则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和现象是彼此孤立的、毫无联系的。

(2)发展观点和静止观点的对立。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处在永恒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都经历着由量变到质变、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曲折前进的过程;形而上学则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处于静止、不变之中,即使有变化也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而不会有根本性质的变化。

(3)承认内部矛盾和否认内部矛盾的对立。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矛盾,内部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动力和源泉;形而上学则根本否认事物内部的矛盾,只是从外部寻找事物运动的原因,最终必将陷入唯心主义泥潭。

(4)全面观点和片面观点的对立。

唯物辩证法主张用全面的观点去研究、观察和解决问题,而形而上学则片面地去观察、研究问题。

(5)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和区别(易出单项选择题)。

3.坚持唯物辩证法,防止形而上学。

(1)唯物辩证法全面而科学地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形式和过程,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恩格斯说,唯物主义辩证法“多年来已成为我们最好的工具和最锐利的武器”。

(2)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将人们的认识停留在某一局部或某一阶段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是就是、否就否”,虽然在日常经验的范围内和科学研究的搜集材料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理由,但这种思维方式一旦踏入广阔的研究领域,便暴露出它的狭隘性和局限性,成为束缚人们的思想的桎梏。

由于形而上学所执著的那个“片面”确实是客观事物具有的,使得这种片面认识似乎是合理的、有效的,这是使得形而上学还有一定的市场。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辩证法,必须注意防止和反对形而上学。

(七)科学发展观与唯物辩证法

1.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集中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是“照辩证法办事”的生动体现。

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深刻体现了发展的本质内涵,发展是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3.科学发展观是辩证的发展观。

(1)科学发展观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既是发展的目的又是发展的动力,体现了依靠人民谋发展、促发展和发展为人民的辩证统一。

(2)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体现了辩证法的全面观点。

(3)协调发展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体现了辩证法的普遍联系的观点以及协调矛盾各方关系的辩证方式。

(4)可持续发展是指发展过程的持久性、连续性和可再生性,是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相适应和良性循环,体现了辩证法的发展过程性的思想。

  

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

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和情感、风俗、习惯、传统等社会心理。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能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同时根据人脑部的结构不同,对社会存在所反应出来的认识程度也是不同的

七、毛泽东思想

  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在1939年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对中国社会的性质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

抗日战争爆发后,毛泽东在《战争和战略问题》等文章中,科学地论证了中国革命为什么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形成了完整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的理论。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

独立自主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落足点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中,对“实事求是”这个概念作了新的解释,指出: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实事求是”是最根本的原则,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根本点,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

八、邓小平理论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它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九、三个代表

(1)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3)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这是“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

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

十、科学发展观

  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十一、法的制定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表现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应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十二、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

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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