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内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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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内控制度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内控制度(试行)
第一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联社(简称联社,下同)、农村信用社的主任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及辖内营业网点的管理,实行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单位、部门和个人,做到安全保卫工作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计划、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事故、防自然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全社职工人身和集体财物安全。
第一节责任目标
一、教育培训
第三条联社、信用社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全体职工进行政治、法制和安全教育,并做好会议记录。
联社保卫干部和信用社安全员要自觉学习、掌握安全保卫知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加强对保卫干部、经济民警的业务培训和军事训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年训练时间不少于70个小时,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军事素质。
第五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签订任期内安全保卫责任状,责任状的签订率要达到100%。
第六条联社辖内所有网点年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不得超过1部,责任性治安案件不得超过2起,责任性安全事故不得超过2起。
信用社不得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责任性安全事故不得超过1起。
全年不发生内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
二、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应坚持:
安全坚固、经济美观、超前防范、相互兼顾的原则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渐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的原则,联社要加强对辖内信用社管理指导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建造、装修,应按上级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设计方案施工。
工程竣工后,要经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能启用。
第九条营业网点的基础防护设施,必须达到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防护级别”。
旧的营业场所要分期分批改造,逐步达到“防护级别”要求,新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要一步到位。
第十条联社保卫部门是联社营业部及辖内信用社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部门,市(地)及市(地)以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对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安全设施建设有指导管理权。
㈠金库安全设施标准
第十一条现金库房建设必须具有防抢、防盗、防潮、防火功能,安全牢固,库容适中。
要做到以下几点:
1、金库位置应隐蔽,避开地下的市政、通讯设施、原始沟渠和室内的通风、排水管道。
金库设在地下室时应进行被覆,装备抽(排)水、风设施。
2、金库墙体不得临街,不得与外单位通用一个墙体,要达到周边能控制的要求。
3、库房面积根据需要确定。
联社金库内,应分隔成内外库,外库作为钞票整点或尾数箱存放(信用社的金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可设内外库)。
4、金库墙体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应采用18毫米钢筋,双层错位排列,钢线捆扎,筋距15×15厘米,用500标号以上水泥浇注,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厚度不少于35厘米(信用社不少于25厘米),混凝土强度为C30。
5、金库通风孔应采用“Z”型或错位式,呈内高外低。
出口不能临街,通风孔直径为20×20厘米。
通风孔内外应安装防护铁栏杆或有孔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厘米,栏距不大于8厘米,孔距不得大于1厘米。
通风孔应距地面米以上。
安装空调或排气设施时,风口应采取防火、防毒、防盗措施。
6、库房内(包括外库)不得吊装天花板。
应按设计规格铺设电源线,电源线应使用防火套管或暗装于墙体内。
电源开关应装在库门外,库内照明采用防爆灯具,室内应吊装干粉自动灭火剂。
7、金库门应选用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性能可靠,有双锁的金库门。
8、开设保险箱业务的,其保管库的结构与金库的结构要求相同。
9、联社营业部、信用社必须设金库,有条件的分社、站要设金库,放置保险柜;没有条件的要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要固定在隐蔽处,保险柜的钥匙要双人分别保管。
㈡守库室安全设施标准
第十二条设置金库的营业网点,必须设置守库室,并做到以下几点:
1、守库室应设在金库的两边,紧靠库房,分主副守库室,县级联社的守库室与库房或营业厅要分隔,单独设置供值班人员进出的门道,守库值班人员对内库房门和营业室情况的监控要通过“观察孔”或闭路电视等技术手段实施。
2、守库室内,必须设置卫生间。
3、守库室窗户要安装16毫米以上的钢筋,间距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铁加固。
临街时,窗户外部不留窗台,并装有18毫米钢筋,间距10厘米,上中下用扁铁加固,并要加装钢丝防护网,所有的窗户均要安装窗帘。
4、守库室应有与外界联系的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
5、守库室内要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并与“110”报警台联网,配足自卫武器和警械器具,并放置于取用方便和不易损坏的地方。
㈢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标准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要坚持坚固原则。
必须做到:
1、营业场所的所有窗户,应安装16毫米以上、间距10厘米、上中下用扁铁加固的钢筋防护栏杆,并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牢所有的接触点。
窗框应用金属材料并与预埋入墙体的钢筋焊接加固,营业室在首层的、出纳区临街窗口应做特别防护,可抬高窗口至两米,并加密护栏。
2、营业场所的前、后、侧门,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门开启后应设置固定锁,封闭型的门要装观察用的“猫眼”或可视对讲机。
3、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要设置砖石或混凝土结构的柜台,柜台按一字形设置(安装防弹玻璃的除外),柜台高度不低于110厘米、柜面宽不小于60厘米,柜面装“凹”式的钱斗,其规格为长30厘米,宽20厘米,深10厘米,并加装有机玻璃的“推拉板”。
4、柜台上方应安装封顶牢固的金属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底部距柜面不得大于15厘米,栏杆的间距不得大于10厘米;新建营业场所要安装120厘米高的防弹玻璃,未到顶的部分可安装坚固的金属材料组成横向防护栏杆,护栏间距要小于10厘米,有钱斗的柜台,防护栏杆或防弹玻璃应置于钱斗的中心线,使钱斗两边相等。
5、防弹玻璃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
6、防弹玻璃安装要坚固,并考虑通风、通话效果,可以两块或三块错落安装。
错落安装的,最小的一块玻璃不能小于20厘米的高度。
前后两块玻璃的间距不得大于3厘米。
错位的两块上下间距不能大于3厘米。
用以固定防弹玻璃的金属立柱,其跨度不得大于130厘米。
7、营业柜台设“通勤门”的应采用双重式的全封闭的金属门,并加装“闭门器”。
“通勤门”的锁具,应采用自动锁加装手动插销,固定锁具和插销的底座,要用电焊加固,使之具有防撞、防橇等功能。
8、营业场所内应设置职工专用的卫生间和炊事设施。
有条件的营业场所,要建筑围墙。
围墙要坚固。
墙体厚度不少于24厘米,使用泥砖或石块垒砌的,厚度不少于40厘米,墙高要在250厘米以上。
墙面要光滑,顶部要设置防攀越障碍物。
㈣技术防护设施标准
第十四条所有营业网点都必须装备消防和应急、防盗报警器材,并与当公安机关、报警中心联网报警。
营业场所和守库室,应有能够与外界联络的有线或无线通讯工具。
要做到以下几点:
1、每个营业网点要配备不少于2个灭火器。
电脑房、配电房等要害部位要安装烟感探测等自动消防系统,配备“1211”灭火器。
2、营业柜台应安装“开关式”交、直流功能的应急报警器,脚挑和手动按钮数量应根据柜台长度和临柜人数而设。
安装位置要隐蔽,使用要方便,营业厅大门内外要各装一个大功率的报警喇叭。
3、营业场所内、守库室和库房的订通道及门窗要安装探头入侵报警系统。
4、库房内要安装微波红外报警探测器、振动探测报警器或其他报警探测器等报警装置。
5、报警系统应有声光显示、现场**复核功能,并能准确指示发出报警位置、时间、自动启动与有关部门通讯联络或报警传输装置,有防止误动报警及防破坏功能。
6、报警系统要配有不间断电源和连续使用24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7、报警系统的中心控制室,应设在守库室或较为隐蔽的地方。
8、营业场所选用的报警设备、部件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定的产品。
9、经济较发达的和治安状况复杂地区的营业网点。
要在落实上述各项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对现金柜台、自动柜员机和运钞车的运作情况实行闭路电视监控。
第十五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标准属于一、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单位均应在完善上述防范设施的基础上,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行“全方位”防护。
必须做到:
1、闭路电视监控应能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所有通道、进入中心控制室(守库室)、金库的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和自动柜员机进行有效地监控,在营业期间实行不间断录像、录音,非营业时间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录音录像设备,延迟2-3秒启动现场照明设备,燕发现声光报警。
2、对实行柜员制柜台工作情况的录像。
可实行长延时的单一录像,也可实行多画面压缩录像(速度不低于每秒4-5帧)。
柜员制的录像应与报警系统连接,在非营业时间用于防盗报警录像。
3、要建立能够全方位监控的中心控制室。
控制室应具备下列功能:
可同时控制闭路电视和报警系统连动报警;能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入侵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故障等),并在屏幕上显示;能够显示报警时间及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能够与“110”报警中心联网报警。
4、闭路电视应有不间断电源和连续工作24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㈤运钞车安全防护标准
第十六条营业单位要逐步配图示专用防弹运钞车。
现用于营业网点运钞的代用车辆,必须按人民银行总行、公安部规定的安全标准改装,要求达到:
1、运钞车车体封闭、车况良好。
2、除驾驶室正面的挡风玻璃外,车体其他侧面的玻璃应采用透光度大于75%的有色玻璃贴膜,使车内能清晰地查看外部情况。
3、车内应安装固定于车体、具有防砸、防撬功能的保险箱(柜)。
4、随车应配备无线通讯设备、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装备“GPS”卫星定位系统。
5、车内应配备手提灭火器。
第十七条现金运送量大、途经社会治安状况复杂的地段及目的地属偏远网点的,应配置运钞护卫车,护卫车的技术性能要优于运钞车,并配备与运钞车通话的对讲机及远距离通讯工具。
大额现金运送要由分管领导跟班押运。
第十八条执行运钞、押运任务的人员除按规定配备**外,还应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及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
㈥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联社保卫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
负责对辖内分社、储蓄所的基础防护设施(营业厅、金库和金库门、守库室、保管室、围墙,下同)和技术防护设施(指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设备、防弹玻璃等,下同)的设施图纸、建筑材料、施工标准等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信用社的市(地)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基础防护设施和技术防护设施的设计图纸、施工标准等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信用社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联社营业部的基础防护设施和技术防护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条联社、信用社在新(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时,要及时逐级上报基建图纸,待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技术防护设施建设和金库门的购置由省级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技术防护器材要购置省级以上主管单位指定的产品。
指定产品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购置经省级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进行充分调查并经省级公安部门核准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专用运钞车的选型由省级主管单位保卫部门统一组织的购置计划要逐级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保卫部门在基建、装修工程施工中,要协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检查监督,保障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公安、消防、技防及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工程通过验收后,保卫部门要收集工程有关资料(科纸、设计方案及说明、技防工程审批表、报建审批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验收单、特殊材料fapiao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保卫部门要搞好技防设施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加强检查指导,定期维护,保障技防设施经常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要建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1、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由经过技术培训的人员操作,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保养维修制度。
2、除进入夜间值班状态外,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要保持录像记录状态,非在录像记录状态时,应处于报警同步录像待机状态,严电停机。
3、要建立录像带的保管查阅制度,保管期限以能进行账务检查为宜,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三、**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配置。
**的配置和报废,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按属地原则,报公安机关审批,严禁通过其他任何渠道购置**。
第三十条经公安机关核准配置的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
执行任务时,持枪证必须与枪一起随身携带,跨地区执行任务时,应事先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通行证,与持枪证并用。
第三十一条的使用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㈠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㈡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㈢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㈣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并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下,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行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加强枪弹管理。
严格按规定配备**,的装备子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配发(每支枪配备子弹20发,随枪配弹每支5-10发),并严格执行枪弹分存、双人分管制度;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枪一档”,档案中必须详细记载枪型、枪号、来源、子弹数量、增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严格领用制度。
领用手续必须完整,领用登记必须详细,领、用双方必须签章。
除执行守库、押运、保卫任务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枪弹外出,严禁携枪回家;严禁将枪弹随便乱放、转借、或交给他人玩耍;严禁将枪弹转让或擅自买卖;严禁随意鸣枪;持枪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
第三十四条在执行守、押任务时,枪弹必须合一。
守库时,半自动步枪压实弹,关保险;自动步枪、冲锋枪上实弹匣不上膛,关保险地押运任务时,**装实弹匣,关保险,使用专用腰带和保险带,必须做到两人同出同归,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做到枪不离身,人不离岗,不准玩弄,不枪口对人,不准办理与任务无关的事。
任务执行完毕后,枪弹应及时分离入库(柜)保管。
第三十五条佩带、使用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和责任心强,需经联社保卫部门严格审查;同级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持枪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学习有关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武器性能,掌握射击要领,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持枪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弹射击训练,以提高射击技术和实战能力。
第三十七条在进行实弹射击训练时,要严格执行靶场纪律,实弹射击完毕后,要清理靶场,确定枪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八条严格遵守保养制度,做到每月一大擦,每周一小擦,实弹射击后,要连续擦拭一周,防止损坏、锈蚀。
联社分管主任每月至少一次对进行,严防丢失、被盗。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涉枪案件(事故)的报告制度。
发生走火事故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发生丢失、被盗或被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上级保卫部门和省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迟报或谎报。
一发表于201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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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安全检查工作的目的:
促进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全面,消除隐患,防止抢劫、盗窃、涉枪和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财物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四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
㈠组织领导。
检查安全保卫组织领导是否健全,保卫机构的设置、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的配备,保卫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治安联防和消防组织的建立情况。
㈡安全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学习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的建立、落实及职工的思想防范意识和技能防范飞速。
㈢安全设施。
检查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的审批制度是否落实,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有否逐级上报,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达标和电视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讯设备、消防器材、自卫武器的配置及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
㈣现金押运。
检查运钞车、押运人员、武器装备和通讯器材的配置,押运交接、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㈤库房管理。
检查库房的钥匙管理、交接、登记及守库值班制度的执行情况。
㈥管理。
检查**的配备、使用及日常管理和的领用、交接登记手续,对持枪人的资格审查及日常考核、监督检查情况。
㈦计算机房、闭路电视监控室的安全。
检查工作人员的出入与钥匙管理、机房运行日记及火险报警等设施,安全用电、机房、电脑室部位配备专用灭火器材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㈠安全保卫检查以普查与抽查、自查与互查、白天查与晚上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折检查方法。
㈡安全保卫检查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检查人员在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时,必须持单位签发的介绍信,并由被查单位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经被查单位验证确认后,方可进入营业场所。
需要检查金库安全情况的,还必须持查库令并有被查单位领导或保卫干部在场。
非农村信用社系统人员不得进入金库检查。
㈢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地场。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均应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记录检查登记簿中的有关事项和检查内容,并由检查人员(负责人)在检查登记簿上签署检查意见。
㈣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和报告制度。
省主管单位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市(地)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每月4次的常规检查和2次以上的查库。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前后各营业单位均应组织自查。
安全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㈠安全保卫检查人员必须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
㈡负责对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意见、整改意见及反馈报告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安全检查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㈠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设施完好程度的测试情况,被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
㈡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检查内容和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进行随时随地的检查。
㈢对检查结果有权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对特殊情况有越级报告的权力。
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规违章情况作出现场的经济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四十五条对专项的重大检查要制定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检查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上一级保卫部门要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组织经验交流和情况通报。
第二节岗位设置
第四十六条联社要单独设立保卫科,是联社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岗位设置为:
㈠科长1名:
负责全面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兼任经济民警小(分)队长或副小(分)队长。
㈡副科长1名:
协助科长工作,科长不在时履行科长职责。
㈢20个营业网点以上的联社配备保卫干事2名;20个(含20)营业网点以下的联社配备保卫干事1名:
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内勤档案、武器弹药、警械器具、消防器材、技防设施等管理工作和职责规定的其他工作。
㈣经济民警不少于6名(不含驾驶员):
负责联社的守库、押运工作,履行经济民警岗位职责。
㈤信用社安全1名(由信用社主任兼任):
负责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节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联社保卫科的岗位职责是:
㈠在联社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社本部和辖内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指导信用社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营业网点的安全。
㈡认真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学习各项法律法令,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每月本部门组织学习不得少于2次(以学习记录为准)。
㈢协助联社领导做好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和公安部门的案情通报,布置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以会议记录为准)。
㈣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新(改)建的分社、储蓄所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基建图纸;按程序及时上报新(改)建的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基建图纸,并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新(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达标率要达到100%。
㈤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制订各种防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做好安全保卫责任状的制定和签订工作,层层签订安全保卫责任状,责任状的签订率要达到100%,协调本单位与公安部门及相邻单位的关系,协助信用社主任与当地派出所和相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
㈥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本部门工作人员对辖内营业网点的安全检查或抽查每年每个网点不少于2次,协助联社分管主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在检查中发现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
㈦负责对经济民警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警员进行定期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0个小时,不断提高经济民警警员的政治、军事和业务素质。
㈧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配备的武器弹药、警具警械、报警器材、监控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材料,辖内的安全防范情况要及时登记造册,收集有关资料,尤其要认真执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制度,做好使用登记,防止事故的发生。
㈨当好联社主任的参谋,随时向主任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能保障安全的建议,及时向主任传达上级和公安部门的有关精神,发生案件或事故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地按程序上报。
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好联社的地库、押运人员,并做好班前教育,在运送较大库款时,保卫科长要亲自带班押运,在运送大额库款时,要及时向主任汇报,并按规定与分管主任共同参加押运。
(十一)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尤其要加强微机房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经常检查微机房的用电情况,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采取整改措施,保障机房安全;积极指导信用社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督促信用社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训练,使他们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现场的保护和查处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经济民警岗位职责:
经济民警在保卫科长领导下履行守库、押运和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㈠认真学习,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训练,不断提高政治、国事、业务素质、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㈡认真负责地做好守库、押运工作,熟悉地护区域和运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