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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疾控办发113号

中疾控办发2010113号

 

中疾控办发〔2010〕113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

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核指标”在提高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当前防治工作的需要,本着不需专门调查获得客观数据的原则,在2007年制定的考评方案的基础上,我中心对考评方案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2010年全国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0年全国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

 

二○一○年四月四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2010年4月6日印发

校对人:

王晓锋

作落实质量及优秀门诊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参照上述方法对本辖区各地(市)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进行考评。

三、考核指标

指标1:

完成流调率

定义:

指当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完成流调的百分比。

分子:

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中完成个案流调的人数。

分母:

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人数。

考核标准:

完成流调率不低于75%(不含羁押人群),传播途径不详比例不高于10%。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资料分析定时统计中“首次随访情况统计”;

●羁押人员不统计,即病例样本来源为“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劳收教人员检测、其他羁押人员体检”不统计;

●依据个案流调要求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统计,例如:

计算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HIV和AIDS的个案流调情况应上推10个工作日;

●分子按照报告地和审核日期统计已经完成个案流调且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了首次随访表,其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个案数;

●分母按照报告地和审核日期统计HIV和AIDS的当年报告数。

指标2:

哨点监测完成率

定义:

在按国家要求设立的艾滋病监测哨点中,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所占的比例。

分子:

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数(指得分在32分及以上的哨点数)

分母:

按国家要求设立的艾滋病监测哨点总数

考核标准:

艾滋病哨点监测完成率不低于80%。

备注:

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数指:

按照下述评分标准计算后,得分达到32分及以上(满分40分)的艾滋病监测哨点。

每个哨点的评分包括四项内容,评分标准如下:

1.完成监测样本量(20分):

完成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并通过客户端上报的问卷数

×20

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的样本量

上一年HIV抗体阳性检出率达到10%的监测人群哨点,分母可降低至250人。

2.监测样本来源(10分):

一个哨点的监测样本来自一个县区得10分,来自两个县区得8分,来自3个县区的得2分,来自4个及以上县区不得分。

3.按时上报(5分):

哨点监测数据于当年8月31日前上报完毕得5分,8月31号之后上报不得分。

4.上报数据质量(5分):

有5项及以上缺失项和拒答的问卷数

×100%

完成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并通过客户端上报的问卷数

得分标准为:

<5%的哨点得5分,5-10%的哨点得3分,11-15%的哨点得1分,>15%的哨点不得分。

当年未运行或未上报数据的哨点,以上四项均按0分计算。

每个哨点上述四项得分在32分及以上为完成哨点监测工作。

每省哨点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

本省当年四项评分在32分及以上的哨点数

×100%

本省当年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哨点总数

指标3:

检测咨询点数据持续上报率

定义:

当年至少6个月进行数据上报的检测咨询点个数占当地已建立检测咨询点数的比例。

分子:

当年至少6个月上报数据的检测咨询点数

分母:

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中已建立的检测咨询点数

考核标准:

该比例高于65%。

备注:

计算所需数据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自愿咨询检测数据库

指标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定义:

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人次数占按规定需要落实随访干预措施总人次数的比例

分子: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次数

分母: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统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

考核标准:

该比例不低于70%。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分子统计在当年数据库中填写有随访表,且随访表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次数:

●分母统计按照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需要分HIV和AIDS分别统计人次数。

(2)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

定义:

开始治疗12个月时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随访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分子:

分母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随访的病人数

分母:

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加入治疗且在治疗12个月时仍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考核标准:

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到70%以上。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统计方法:

统计分母中治疗12个月时至少有7次有效随访的病人数。

指标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

(1)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

定义:

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际CD4检测人数占当年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人数的比例

分子: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进行CD4检测的人数

分母: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的人数

考核标准:

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到50%。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

●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且有随访表的人数(随访状态为“随访”)。

 

(2)已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

定义:

艾滋病病人开始治疗12个月时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CD4检测人数占正在治疗艾滋病病人数的比例

分子:

分母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CD4检测的艾滋病病人数

分母:

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加入治疗且在治疗12个月时仍存活并在治的艾滋病病人数

考核标准:

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到50%。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统计方法:

统计分母中治疗12个月时至少有4次CD4检测结果的病人数;

●分母统计方法:

统计治疗数据库中存活的艾滋病病人。

指标6: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

(1)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

定义:

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在本年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

分子:

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或固定性伴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分母:

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或固定性伴的人数。

考核标准:

该比例达到60%。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羁押人员不统计,即样本来源为“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劳吸教人员检测、其他羁押人员体检”不统计;

●分母统计:

在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中“婚姻状况”选择“已婚有配偶(包括固定性伴)”的人数;

●分子统计:

分母人数中,在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阳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2)既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非HIV抗体阳性配偶/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

定义:

既往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其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配偶/固定性伴,在本年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

分子:

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配偶/固定性伴中,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分母:

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其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人数

考核标准:

该比例达到50%。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分母统计:

在当年1月1日前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中,在当年1月1日前的随访数据库中的最后一张随访到的《个案随访表》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未查/不详”、“阴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分子统计:

分母中,在当年的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阳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指标7:

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数和在治人数

定义:

在治人数是指某门诊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人数。

考核标准:

截至当年12月31日,各省开设的门诊数应达到中央补助地方各省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的门诊数;在治人数:

门诊开诊不足1年(注:

2009年新开门诊),在治人数不低于100人;门诊开诊1年以上,但不足2年,在治人数不低于150人;门诊开诊2年以上,在治人数不低于200人。

备注:

计算所需数据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

指标8:

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年保持率

定义:

当年所有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人群中,到调查时点时仍保持在美沙酮维持治疗队列中的人群所占的百分比

分子:

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病人数

分母: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病人数-因特殊原因退出病人数(包括:

死亡、特殊疾病、怀孕、偷吸毒品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考核标准:

美沙酮门诊治疗年保持率达到65%。

备注:

计算所需数据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

 

指标9:

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受治者实验室检测及上报率

定义:

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受治者中按规定接受HIV、HCV和梅毒抗体检测人数中,实际检测并上报的比例。

分子: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接受HIV、HCV和梅毒检测并上报人数

分母: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应接受HIV、HCV和梅毒检测人数。

考核标准:

HIV、HCV和梅毒三项检测及上报率平均达到60%

注:

对于已HIV确证阳性或HCV初筛阳性者可不再进行相应重复检测。

指标10:

经性传播月干预措施覆盖卖淫妇女比例

定义:

高危行为月干预措施覆盖卖淫妇女占卖淫妇女总数的比例

分子:

高危行为干预措施月平均覆盖卖淫妇女人数

分母:

估计卖淫妇女总数

考核标准:

经性传播干预措施月覆盖卖淫妇女比例达到70%

备注: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基本信息报表数据库

指标11:

男男性行为(MSM)人群月干预比例

定义:

高危行为月干预措施覆盖MSM人群占MSM人群总数的比例

分子:

高危行为干预措施月平均覆盖MSM人数

分母:

估计MSM总数

考核标准:

经性传播干预措施月覆盖MSM比例达到50%以上

备注: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基本信息报表数据库

指标12:

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每年按照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

定义:

每年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分子:

分母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数

分母:

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始治疗且在当年12月31日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考核标准:

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到55%以上。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统计方法:

统计分母中在当年至少有1次病毒载量检测结果的病人数。

●分母统计方法:

统计数据库中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始治疗的所有病人总数,减去其中处于停药、死亡、失访状态的人数。

指标13:

抗病毒治疗覆盖率

定义:

截至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占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在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间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报告为艾滋病病人或CD4计数小于350/mm3)的人数比例。

分子:

分母中与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中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身份证号或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编号的人数,以及当年抗病毒治疗数据质量核查结果中有和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一致的抗病毒治疗号的人数。

分母:

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在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之间上报过随访记录,且任一张随访表上报告疾病状态为艾滋病病人或CD4计数小于350/mm3(并排除查无此人及非中国大陆病例)的人数。

考核标准:

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到70%。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感染者随访数据库、抗病毒治疗数据库和抗病毒治疗数据核查结果。

分母统计方法:

感染者随访数据库中在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间有上报随访表且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报告为艾滋病病人或CD4计数小于350/mm3)的人数。

按现住址计算。

指标14:

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成人和儿童)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

定义:

开始治疗12个月时病人依然存活并仍坚持治疗的比例

分子:

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加入治疗且在治疗12个月时仍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分母:

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加入治疗的病人总数

考核标准:

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到80%以上。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统计方法:

统计数据库中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加入治疗的病人数,减去其中在治疗12个月时处于停药、死亡和失访状态的人数。

指标15: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控考评合格率

定义:

参加国家级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质控考评合格实验室占所有参评实验室的百分率;参加省级质控考核筛查实验室占已经验收实验室的百分率和考核合格率。

考核标准:

全国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质控考评合格率应达到1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通过验收的筛查实验室质控考核参加率应达到100%,合格率应达到95%。

指标16:

2009年艾滋病防治转移支付工作量完成比例

定义:

各省免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人数、监管场所新入所高危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人数、预防性传播高危人群覆盖人数、美沙酮维持治疗覆盖的吸毒者人数、针具交换覆盖的吸毒者人数、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人数、接受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以及随访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率等八项内容分别达到上一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年度目标的比例。

考核标准:

达到90分以上

评分标准:

单项内容完成情况达到上一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年度目标,得12.5分;达到目标值的80%及以上,得10分;达到目标值的80%以下,不得分。

八个单项内容得分相加即为总分(满分100分)。

四、考评规则

(一)疫情工作质量奖考评方法

疫情工作质量由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有效流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占40%,即满分40分;另一部分是哨点监测完成质量,占60%,即满分60分。

1、有效流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

(1)当年报告应流调的HIV/AIDS数低于200人的省份参加考核,但不纳入评比奖励范围。

(2)完成流调率低于75%的,传播途径不详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不参与评比、奖励。

(3)按照当年报告应流调的HIV/AIDS人数将31省分为二层:

高报告数(1000人以上)地区和低报告数(200-1000人)地区。

(4)将当年各省的完成流调率在层内排序,对层内完成流调率相同的省份,按照当年应流调人数进行二次排序。

病例报告得分=该省的完成流调率

2、哨点监测完成质量

按照2010年国家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哨点监测的监测点类别和数量为标准进行考评。

(1)哨点监测完成率低于80%的不纳入评比奖励范围。

(2)各省每个哨点四项评分合计的总和占该省当年按照国家要求设置哨点总数应得分(即该省当年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哨点总数×40分)的百分比,再乘以60,为各省的哨点监测完成质量总评分。

即:

哨点总评分=

本省当年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每个哨点四项评分合计的总和

×60

本省当年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哨点总数×40

疫情工作质量评分=病例报告得分+哨点总评分,将各省的疫情工作质量得分进行排序,得到疫情工作质量排名。

(二)有效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评方法

1、现存活HIV/AIDS数低于300人的省份参加考核,但不纳入评比范围。

2、随访干预比例和CD4检测比例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不参与评比。

3、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不参加评比。

4、按照当年存活HIV/AIDS数将31省分为高报告数(10000人以上)地区、中报告数(1000-10000人)地区和低报告数(1000人以下)地区。

5、综合考虑当年疫情数据库中存活的HIV/AIDS人数以及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中随访干预比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含两指标)四个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6、指标及评分:

以下五项分值之和除以1.28即为每省最后总得分,总得分按高中低报告数三层分别排序。

(1)各省截至当年年底存活报告数占全国总存活报告数的构成比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省份得32分,其他省份依次减1分,最低省份1分。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省份得32分,其他省份依次减1分,最低省份1分。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省份得32分,其他省份依次减1分,最低省份1分。

(4)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省份得16分,其他省份依次减0.5分,最低省份0.5分。

(5)既往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省份得16分,其他省份依次减0.5分,最低省份0.5分。

(三)抗病毒治疗工作质量考评方法

1、累计治疗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考核,但不纳入评比范围。

指标14未完成,不纳入评比范围。

2、指标及评分:

综合以下七个指标,乘以相应权重后分值相加,按照得分情况排序。

(1)各省截至当年底正在治疗人数,人数最少的省得1分,以上递加1分。

(2)2009年开始治疗的病人治疗12个月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

最高的省份得10分,其它省按比例计算。

(3)2009年开始治疗病人治疗12个月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病人比例。

最高的省份得10分,其它省按比例计算。

(4)2009年开始治疗病人治疗12个月按照要求完成CD4检测的病人比例。

最高的省份得10分,其它省按比例计算。

(5)在当年有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比例。

最高的省份得10分,其它省按比例计算。

(6)各省截至当年底的治疗覆盖率。

最高的省份得10分,其他省按比例计算。

(四)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质量管理考评方法

1、以确证中心实验室为单位。

2、依据当年确证中心实验室质量考评成绩及辖区内实验室合理规划布局情况综合考评。

质量考评成绩包括确证中心实验室自身工作及辖区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管理工作进行考评,确证中心实验室自身工作考评按35%计算分值,实验室网络管理工作按35%计算分值;辖区内实验室合理规划布局情况按30%计算分值。

3、按照各确证中心实验室质量考评得分情况排序。

(五)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进步奖

1、在上一年基础上,个案流调率、随访率、CD4检测率、固定性伴HIV检测率、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人数及保持率、抗病毒治疗病人病毒载量检测比例、抗病毒治疗12个月依然坚持治疗的比例等8个指标提高显著的省份予以奖励。

2、按照8个指标较上一年提高部分的平均值排序。

(六)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落实质量考评方法

1、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落实质量考评方法

(1)平均日门诊治疗人数低于70人、美沙酮维持治疗年保持率低于50%的省份参加考核,但不纳入评比范围。

(2)综合全国艾滋病防治措施落实质量考核指标中各省当年全省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总数、12月全省门诊正在治疗人数、平均日门诊治疗人数和美沙酮维持治疗年保持率四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质量。

2、美沙酮优秀门诊考评标准

(1)门诊开诊1年以上;

(2)累计治疗人数在250人以上;

(3)在治人数在180人以上;

(4)年保持率在70%以上;

(5)基本完成实验室检测和数据上报工作。

达到上述所有要求的美沙酮门诊即为优秀门诊作为候选门诊。

美沙酮维持治疗两项考评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美沙酮维持治疗国家级工作组制定下发、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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