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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管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xx管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

第三章收费方式

第七条每学年初,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

学生在预交的学分学费内进行自主选课。

学年末,按学生选课学分结算本学年学分学费,毕业时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据实结算。

第八条学生在缴清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进行自主选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交纳学费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交贷款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资格。

第九条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限为两周。

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的,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复学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和专业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交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交纳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年级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收取:

转入年级专业注册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年级专业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注册学费。

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还;完成转入年级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校际交流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可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需要重新学习的,按重修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交费,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委托银行扣交,不收取现金。

第十六条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结业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或结业前,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工作需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学费减免或缓交、修读学分、学籍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口贯通“3+2”和“3+4”本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办学项目的学生,仍按现行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级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入学开始施行,2016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2

xx中医药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七条学生在每学年初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并按年平均修读学分预缴学分学费,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付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选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足额缴费的,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后方可注册、选课。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缴。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缴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和修读进程结算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限为两周。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复学的,按就读年级学费标准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付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需要申请重修的,按重修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缴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前,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入学开始施行,2016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3

xx青年政治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基本毕业学分和基本修业年限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五条学生在开学初缴清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缴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第六条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不足部分,应先行预交,再选课。

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

第七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应在每次交费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籍,并取得选课资格。

第八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收取学分学费,免缴第二专业(学位)的专业注册学费。

第九条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以下情况结算费用:

(一)在开学两周之内提出退学以及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交的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二)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所有因转入新专业需完成教学计划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三)实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学生,第一学年按录取大类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第二学年按分流后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

(四)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

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收,1学年按10个月计算。

按已修读课程的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条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修。

学生重修课程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在校延期修读的需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结业离校后返校修读的需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经批准转入我校、出国(境)学习或交流交换后返校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转换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免收其对应课程的学分学费,但须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补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等形式,一般不收现金。

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天,由银行根据应交费用(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注册学费、预交的学分学费)代扣。

未交清的,开学后根据财务部门通知,由学院负责催缴。

第十四条课程学分学费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结算应提供最后一次缴款收据。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当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学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最终结算。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收费,仍按现行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校际交流、交换学生,按照校际合作等有关协议交纳学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普通在校生起实施,2017级之前学生仍按原办法以学年为单位交纳学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4

济宁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

第三章收费方式

第七条学生在学年初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并按年平均修读学分预付学分学费,学年末按照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缴清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预缴的学分学费额度进行自主选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交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提交贷款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限为两周。

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的,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复学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和专业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付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年级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收取:

转入年级专业的注册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年级专业的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注册学费。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并按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结业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结业前,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或结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校际交流、交换学生,按照校际合作等有关协议交纳学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级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专升本学生入学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5

潍坊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xx省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学生基本修业年限。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

学分学费实行按每学期实际选课学分数计算收取,分学期结算的方式。

学期中途因学籍异动等原因,经学校批准中断修读者,按实际修读周数与周学时折算学分数计收学分学费。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当学期选课学分数进行确认,由财务处根据确认后的学分数核算学分学费,学生需在开学后1个月之内缴清当学期的学分学费。

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安排选课,其学分学费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个学期设置的学分数核算后,于报到前根据当年《新生入学须知》的规定办理交费手续。

每学期进行一次学费清算,学生毕业时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毕业学分要求和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数,按照收费标准和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结算。

第八条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本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后,方能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助、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和选课手续,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九条学校为学生初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提供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或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修不及格课程。

课程考核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

重修学分数计入重修学期的选课学分数,并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结业学生可自结业离校之日起1年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参加重考,结业学生应按照学校现行学分学费标准缴纳重考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重考资格,结业后重考学生免缴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条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需按实际修读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不再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一条置换课程按置换后课程的实际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

经学校批准的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不参与课程置换的奖励学分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学生学费的结算:

(一)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复学和转学(转入)的,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测算办法,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二)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退学和转学(转出)等原因中断学业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清学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学生学籍异动处理的认定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批准参加校际交流学习的,学费的收取按照校际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学年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及时做好学分制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的公开公示工作,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实施,2016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按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6

德州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分制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按照规定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学分制收费仅限于按照有关规定学生应当缴纳的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住宿费等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

第三章学费缴纳及结算

第七条学生缴纳费用采取银行批量代扣、刷卡缴费、银行缴费、网上缴费等形式,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第八条学生应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前,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缴学费。

超过年度专业注册学费部分为预缴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缴清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预缴的学分学费额度进行自主选课。

第十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修读其专业计划以外的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主修专业基本学制期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主修专业基本学制期限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收取年度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

重修课程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年级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收取:

转入年级专业的注册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年级专业的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注册学费。

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完成转入年级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休学、保留学籍的,参照终止学业规定结算相关费用。

学生停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

学生复学后,执行就读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七条新生因故取消入学资格的,退还已缴学费。

第十八条已结业离校的学生重修课程,只收取学分学费,并于选课前缴纳。

第十九条每年5月份结算一次本学年度的学分学费,应补缴的学费6月底之前缴齐,应退回的学费6月底之前退回或直接抵顶下学年学费。

因故未按时缴足学费的学生,应于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缴清。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处与教务处按上级有关要求共同拟定收费标准及实施办法,并按规定程序报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新生录取,学生选课,毕业生离校,学籍异动,学生贷款,学费缴、免、缓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向学生及有关管理部门开放学生缴费信息系统,组织好学费的收取、学生贷款结算等工作,及时汇总统计、反映学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及时向学生传递缴费信息,负责未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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