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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章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第37条工程完工和移交36

 

第1条定义和解释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条款》(《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与《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投标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有)。

分包合同协议书

“分包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分包合同成立的文件。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是指用来明确适用规范、技术要求、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清单报价说明等内容的文件。

分包合同图纸

“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投标书

“投标书”系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投标书附件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用来通知投标人成为本分包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业主

“业主”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加签方(该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是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分包商

分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分包商的项目经理

指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监理单位

(按国家规定)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代表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全面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的期限。

保修金

“保修金”是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

费用

“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现场

“现场”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样品

“样品”是指《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提及的样品,以及分包合同中可能约定的其他样板、样板间和示范。

书面形式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法律法规

 

本工程

 

整体工程

“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本工程”是指根据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承包的全部分包工程项目,即【大连金石国际度假区一期住宅D7地块室内精装修】工程。

“整体工程”是指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的大连金石国际度假区一期住宅项目工程。

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分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分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分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书面

形式

本分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联系

方式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业主:

1.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分包商作为工程款项收款人的法定名称;

4.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第2条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语言和文字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

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

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但结算条款的规定除外。

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分包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业主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

3.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4.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5.分包合同附件

6.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7.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8.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9.工程量清单

10.投标书及其附件

11.合同图纸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补充

条款

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业主见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分包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

第3条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分包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

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款执行。

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业主承担。

第4条图纸

分包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

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业主批准。

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依据第款及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

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款第37条进行移交,且本分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批准的责任

总承包商/业主依据第款进行的批准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业主对该图纸承担责任,也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图纸的理解及风险

针对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分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业主接纳分包商报价后如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分包商应及时通知总承包商,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分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业主书面要求后的7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

业主/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分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2.若任何图纸退给分包商修改,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

3.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4.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5.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分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第5条竣工资料

竣工

资料

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

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分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第6条文件版权

总承包商使用分包商的文件

由分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分包商所有,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分包商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

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

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总承包商/业主所有。

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之前,分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第7条知识产权和保密

知识产权的使用

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内容或其任何信息。

第8条指示

执行

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业主的指示和决定应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业主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

若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业主的催促通知后7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业主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分包商追讨。

指示的生效

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

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分包商于3天内请求总承包商/业主做出书面确认;若总承包商/业主收到分包商确认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没有书面指示,分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紧急情况处理指示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施指令,分包商应立即执行。

第9条业主代表、总承包商代表

业主

代表

凡是涉及到任何现场有关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规定、程序由相关现场人员、业主(含其控股公司)制度规定人员的联合签署后,最后由业主代表签字确认。

任何没有根据合同内所附的规定、程序、签字组合以及业主代表最后书面确认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将不被认可。

为保证分包商的利益,任何变更、签证都必须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进行、签字组合并最后获得经授权的业主代表的书面确认。

对于没有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签字组合并最后取得业主代表书面确认而完成的任何增加或变更工程,其所需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负责支付。

总承包商代表

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承包商/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总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商。

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代表以及他们书面授权的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分包商正在进行的与业主和总承包商指示不符的工作,并立即通知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代表。

第10条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须对整体工程(包括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并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发给他的工程指示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商,确保该类指示迅速得到执行

1.总承包商应履行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完成本项目所需向分包商提供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总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总包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

(2)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

(3)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

(4)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5)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

(6)安排整体工程(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

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的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7)隐蔽工程验收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商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

(8)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

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9)制备合理工作程序。

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10)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11)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

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12)使用适当的填充物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13)在各分包工程完成后为仍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及上油漆。

(14)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除分包商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之外。

(15)在整体工程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开业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2.总承包商必须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分包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1)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

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

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2)总承包商须作好安排,以便分包商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应向分包商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3)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贮存仓库等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量(办公及生活用临时用电和用水的费用将由总承包商负责),但分包商需负责所需电源/水源的接驳喉管及电线,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按总承包商之指示,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及材料。

(4)提供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供分包商合理使用,但脚手架搭设要求应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

若在总包获得业主批准拆除满足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脚手架后,分包商仍需总包搭设相关脚手架时,则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相关搭设及拆除费用。

(5)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6)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

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7)工程进行期间每一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对所有使用总承包商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驳点的分包商进行挂表计量,定期向分包商收回垫付的水电费用。

(8)向分包商提供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承担分包商现场内的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费用,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

(9)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协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10)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1)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置指定地点之垃圾与废料,当分包工程在工地实际开工时,总承包商将安排及指定垃圾及废料堆放的地点(堆放地点应在红线范围内),分包商须自行负责收集及堆放垃圾及废物到指定的地点。

(12)及时审核分包商的付款单,无正当理由应在3天内完成。

3.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

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总承包商在合同价款内措施费中已经考虑了此类工作的费用。

若总承包商不能及时实施填补与修复工作,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为此项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在与总承包商的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中给予扣除。

(1)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管道、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和孔洞,并达到所要求之防火等级(上述缝隙及孔洞的封堵,包括预留的和因变更增加的所有工程量)。

(2)进行其它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第11条总承包服务费用与效果评估

1.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商收取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已由总承包合同约定。

2.总承包商向各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

贰万元,安全管理押金的上限约定为:

贰万元,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分包合同价款的%。

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

3.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与结算。

第12条分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分包商代表

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分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

第13条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分包商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保,除获得业主/总承包商书面批准外,分包商不得允许任何人在工地内住宿,也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工地。

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分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经济责任在内。

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

分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分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保修期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分包商应遵照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从总承包商的有关施工进度安排、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若分包商违反相关规定时,总承包商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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