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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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培训教材

 

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培训教材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一部分、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外,尚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的资料:

1、项目批文及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书;

5勘察、设计合同及复印件;

6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见证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7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只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10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质量责任书

(2)参建的施工承包单位的资料:

1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非招标项目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4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职称证),项目经理、施工管理负责人(工长证)、专职质检员、取(送)样员岗位证书及复印件。

5该项目各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书

6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7施工承包合同、各种分包合同

(3)监理单位的资料:

1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3该项目监理组织及对总监的委任书;

4该项目各级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质量责任书;

5建设监理合同

6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以上各项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予以注册,发给监督手续。

 

质量责任书

工程名称:

责任者姓名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岗位

技术职称

岗位证书编号

岗位责任

 

 

本人意见

本人具备岗位资格和能力,愿意承担上述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年月日

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以房屋建筑为例)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该工程为结构,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面积平方米,预算工程总造价万元。

二、编制依据

质量监督方案编制依据:

国家及黑龙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三、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

1.工程开工前监督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工程开工前通知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书面管理制度。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有关人员包括总监、项目经理等的任命文件;

(4)召开首次监督工程会议,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2.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分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和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1)巡回检查

①检查方式:

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巡回抽查;

②检查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运行,各类管理、施工人员资格及现场到位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和实物质量是否相符,对需二次复试才能使用的材料是否存在提前使用现象等;

B、实物质量抽查,包括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测两种方式,重点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的检查和原材料的抽查,对混凝土、砂浆强度、悬挑结构主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外墙砂浆竖缝饱满度、轴线、层高等项目进行抽样检测。

C、质量控制和技术资料。

包括各方责任主体归档资料是否齐全,质量控制资料和技术资料是否完整、正确、真实和及时,设计变更签认是否及时、齐全,监理资料是否完备等。

③抽查频次

A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每个月一次抽查;

B基础分部与主体分部钢筋工程至少一次抽查,大于14层的高层建筑,主体分部钢筋工程至少不少于二次抽查。

(注:

住宅小区、厂区等群体建筑可视为一个大的单位工程。

④每次巡回抽查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必查。

(2)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①建设单位组织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质量验收3天前,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

②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质量等级确定是否符合实际进行监督

③对监理单位质量等级核定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④系统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3.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2)审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查;

(4)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确定的质量等级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6)竣工验收完毕后,五天之内,质监站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质量监督要求

1、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月报寄送质量监督工程师;

2、施工单位应将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地基与基础及主体分部施工阶段)寄送质量监督工程师;

3、未通过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回填土和主体结构施工;未通过主体分部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分部施工;

4、对于单独发包的幕墙分项、装饰分项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抽查内容;

5、对于特殊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及高层主体分部,需分阶段进行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6、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建设单位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应在3天内,将质量验收证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存。

五、质量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巡回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将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2、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将签发局部停工指令单;

3、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机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发现发生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将临时收缴事故责任单位资质证书;

5、对建设各方主体的不良质量行为,将通过公布质量监督月报、网上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质量监督人员

我站经研究决定由同志为该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

监督小组人员如下:

姓名

电话

手机

组长

组员

七、公开办事制度

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及时向我站举报投诉。

质监站地址:

邮编:

投诉举报电话:

主任:

八、补充说明

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特点,作如下监督方案补充:

签收人(签字)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二OO年月日

施工单位:

第三部分、质量监督交底

一、对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规划、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审批手续齐全。

2.无肢解工程、违法发包行为。

3.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情况,施工中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4.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按规定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

6.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8.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3.按规定应设现场设计代表的工程,设现场设计代表;

4.有书面设计交底、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及时处理设计问题

5.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6、及时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7.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调整,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他现场监理人员的调整,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对应当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的,必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按其实施;

5.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6.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经二次复试才能使用,施工单位未经二次复试擅自使用,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批准,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7.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结论真实、准确;

8。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9.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10.监理单位对严重违反技术和质量标准、规范的行为以及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配备到位,并与投标书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施工现场配备能具体指导施工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施工所依据的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图集。

5.按工序等不同层次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时参加图纸变更洽商;

6.自觉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7.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

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已经被证明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应及时退出施工现场;对现场存放的待定材料、构配件,应具有完整的进场验收手续。

9.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10.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2.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13.按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14.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5.技术资料的收集、事理情况

二、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一)对地基及基础工程的质量监督

1.一般要求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基的质量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地基基底土的情况是否符合勘察、设计要求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地基承载力和桩基完整性的检测工作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好监督

记录。

(2)建筑地基的隐蔽工程验收,应由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

勘察单位还应参加有关地基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调查,并配合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对地基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实施监督,并应能准确地判断

地基验收的结论是否真实、完整。

(3)地基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并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监督机构应建立法定检测单位的名册,并对参加检测的单位审查其资质和检测人员的资格。

2.天然地基的验收

(1)对未经处理的天然地基,基槽、基坑开挖后,应由施工单位在基底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简称钎探),并填写钎探报告。

(2)基坑(槽)验收应具备下列文件记录;

①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标高示意图;

②基坑的土质和地下水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的评估记录;

⑦钎探报告,对基坑底面下有无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地下埋设物及其他变异的判断记录;

④对深基础,检查基坑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是否有不利的影响的记录。

(3)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天然地基,应做承载力试验,检测点数不应少于3点。

(4)人工处理地基,应按规定进行填土压实干密度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

①回填素土、灰土的干密度试验,采用环刀法取样时,每20—50m3取一组,且不少于1组;

②回填砂、级配砂石,采用灌砂法取样,取样数量参见回填土的要求。

(5)天然地基承载力检测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当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基本值的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取此平均值作为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加倍抽样检测。

(二)对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

1.概述

对基础和主体结构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对结构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查。

(2)对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3)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抽查。

(4)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2.对结构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抽查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种材料和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时,需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

(1)对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外观、尺寸、性状、数量等进行检查。

(2)检查材料和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复试资料。

(3)检查材料和预制构件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材料、构件的现场存放保管。

5.对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核查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是核查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重点应核查与工程结构直接有关的资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2)施工试验资料。

(3)见证试验资料。

(4)检验批、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监督核查的方法是:

(1)核查主要资料是否齐全。

(2)核查资料的内容、数据和结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3)核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4)核查见证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5)将资料与监督测试的结果对照,验证其准确性。

4.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施工方法进行监督抽查

为确保结构工程质量,主要施工方法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的现场监督抽查

现场监督抽查方法,其主要内容是采用技术含量较高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对工程结构进行现场抽样测试。

变“凭经验判断”为“用数据说话”。

必须具体规定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仪器设备、抽样率、测试结果评价。

为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明确质量责任,监督人员应该将现场抽样测试结果作监督记录,并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之一。

 

第四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及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方案和竣工验收条件;

2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的程序、方法、内容及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检查质量合格文件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盖章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4检查工程实物质量是否与各方质量检查、评估结论相一致,质量控制和技术资料有无缺陷和缺项;

5检查验收结论与工程实物质量、资料是否一致,是否把不合格工程当成合格工程验收。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责令中止竣工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自检认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达到竣工条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5、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了认可意见。

6、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代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8、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9、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报告。

11、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2、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1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回复单齐全。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竣工验收无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对工程质量出具结论性意见,各方结论一致,且经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属实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附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C9-04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设计单位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监理单位

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开/竣工日期

 

工条件与自检情况

项目内容

施工单位自检意见

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

全部完成

工程施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完整、齐全

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齐全、符合要求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施工检测资料及有关材料的试(检)验报告

齐全、符合要求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签字情况

完整、齐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问题的执行情况

整改完毕,且经验收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自检情况

合格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已出具

工程款支付情况

已按合同支付

经检验,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并经自检合格,报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

          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现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满足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定   

年  月  日组织竣工验收。

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请审。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验收组

姓 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职务

组 长

副组长

副组长

组 员

组 员

组 员

组 员

组 员

组 员

组 员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组成要求:

1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勘察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在工程中承担责任的人员组成。

2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组长,由其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小组副组长之一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另一副组长由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4除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之外,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资格。

5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总数应为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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