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培训厦门分行零售银行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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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培训厦门分行零售银行业务实施细则

招商银行厦门分行零售银行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零售银行柜面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规范》及总、分行相关文件的细化和补充,凡未尽事宜,按《规范》、《会计综合业务基本规定》、《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及总分行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现金尾箱的加封加锁和开锁的规定

日终封锁及日初开锁须遵循同锁、同入、同出、同开的原则。

(一)现金尾箱日结完毕必须立即双人加封加锁。

现金尾箱经管员和复核员在双方视线范围内,同时对现金尾箱进行加锁,并监督对方及时加锁,最后将封签条纵向穿过锁扣进行缠绕。

(二)日初尾箱出库时,现金尾箱经管员及复核员须共同检查尾箱锁封的完整性,并核对封签条上的号码是否与上一工作日日终时加封的封签条上的号码一致,核对无误后共同拆封开锁。

第四条尾箱限额管理

(一)网点应根据分行会计部核定的库存限额严格控制库存限额。

(二)因现金支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超库存的,经储蓄主管或以上级别人员同意后超限部分可不作上缴,储蓄主管核点现金库存无误后,在该柜员“现金日结汇总表”上注明超限原因,同时签章确认。

第五条尾箱出、入库

(一)尾箱入库

1、柜员现金尾箱完成日结后,应将尾箱交接给当日负责与守押办理尾箱交接的两名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交接箱人员)。

2、尾箱交接时,交接双方须共同核实尾箱个数、箱号无误,尾箱和锁封完整无异后,在“尾箱出入库登记簿”(附1)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其中一名交接箱人员在系统作日终收尾箱处理,交存柜员作交尾箱确认。

3、交接箱人员汇总收集本网点现金尾箱后,应核对“尾箱出入库登记簿”上结出的库存尾箱数量与尾箱实物是否一致。

4、交接箱人员核实前来收箱的押运人员和押运车辆与预留资料相符后,填写“押运交接单”,押运交接单上的各项内容(如尾箱个数、箱号、封签号等)需交接箱人员双人核实无误,同时交接双方共同核实尾箱个数、箱号无误,尾箱和锁封完整无异后,在“押运交接单”上签章确认。

(二)尾箱出库

1、交接箱人员核实押运人员送交的尾箱个数、箱号、封签号无误,尾箱和锁封完整无异,押运交接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包括“押运交接单”上各尾箱封签号与前一工作日留存的“押运交接单”上记录的各尾箱封签号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完整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押运交接单”上签章确认。

2、交接箱人员在系统进行日初发尾箱处理,领箱人员核实尾箱个数、箱号、封签号无误,尾箱和锁封完整无异后,在系统进行接收尾箱确认,并在“尾箱出入库登记簿”上办时交接手续。

第三章凭证管理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柜员日终持有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包括定制卡、挂失补卡、作废卡)不应超过七天的业务需求量或100份,并保证留存日常业务必需的凭证种类。

第七条存放柜员凭证箱的保险柜及其密钥管理

(一)各网点可为柜员配置存放凭证的小型保险柜,该保险柜密钥可由凭证所属柜员单人管理,保险柜必须放置在监控镜头下。

如低柜人员存放凭证的保险柜放置在低柜区的,则必须固定在办公桌内,否则必须放入现金区。

(二)如存放柜员凭证箱的保险柜存放了多名柜员凭证箱的,则每位柜员必须单独使用带锁的凭证盒,且该保险柜须双人管理。

凭证箱出入库时应通过《凭证箱/日间尾箱出入库登记簿》(附2)办理交接手续。

(三)柜员对日常开启保险柜的密钥须妥善保管、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私配密钥,密钥不使用时必须放入管理员单独使用且在监控范围内的抽屉或橱柜上锁保管,不得随身携带或带出现金操作间。

对于仅使用密码开启的保险柜,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在输入密码开启保险柜时注意有效遮挡,以避免密码泄露。

(四)存放柜员凭证箱的保险柜密钥的保管、使用及交接,必须详细登记“招商银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对于日常使用的密钥,如保险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对其保管的密钥进行交接,并由储蓄主管或以上级别的人员履行责。

如仅使用密码开启的保险柜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则需由新管理员重新设置密码,同样需按上述要求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日常密钥管理员不得保管备用钥匙,如保管自助设备保险门备用钥匙的管理员不能兼任管机员。

第八条作废卡的销毁

作废卡是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作废回收、系统自动进行作废处理,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自助设备吞卡及他人拾得无人认领等卡类凭证实物。

网点应指定专人每日进入核心系统“现金凭证-自助设备管理-吞卡作废清单(业务代码:

2257)”,查询本网点达到作废期限的吞卡记录。

对于已达到作废期限的吞卡,须将该卡剪磁作废。

各类作废卡由网点按月进行销毁,至少每月销毁一次。

销毁时原则上要求使用碎卡机,无碎卡机的网点也可采取手工销毁方式进行处理,销毁时必须破坏卡面、账号、磁条的完整性。

有关销毁的具体操作,严格按照《招商银行自助设备吞卡系统操作规程》、《自助设备吞卡系统操作手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自助设备吞卡系统操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新员工培训

(一)基本规定:

1、新入行员工培训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零售银行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2、分行零售银行部对各网点的培训情况以抽查考试、检查培训记录、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二)培训要求:

各网点对零星入行且有零售柜面业务经验的新入行员工,其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对行内转岗的员工,其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对上岗考核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及没有从事过零售柜面业务的转岗员工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入职辅导,具休培训要求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辅导期满后,要填写《厦门分行零售柜面新员工入职培训评定表》(附3)给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分行零售银行部审核。

第五章事后监督

第十条外围对接系统的传票核对方式

各网点应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银联缴费、冻结/解冻、吞卡返回确认单等业务扫描在“390个人其他外围业务”中,再由事后监督人员进行审核。

第六章开销户管理

第十一条批量开户

(一)存款凭证的领用

1、单位经办人领用存款凭证

集体开户单位经办人领取存款凭证时,经办员应审核其身份证明并填写“招商银行个人存款凭证领用签收单”(附4),如开立的存款凭证为“一卡通”,则签收内容上除注明“一卡通”数量外,还应对密码信封数量进行签收。

2、客户经理代领存款凭证

(1)原则上批量开立的存款凭证须由集体开户单位经办人前来领取,特殊情况下由客户经理代领的,集体开户单位须向网点提交代领批量开立卡/折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领取原因、开户种类及数量、指定的客户经理以及责任自负等,根据规范中集体开户申请书的盖章要求加盖单位相关印章。

该书面申请作“招商银行个人银行存款凭证领用签收单”的附件留网点保管。

(2)批量开立的存款凭证保管员(储蓄主管或指定人员)与集体开户单位指定的客户经理办理交接手续,同时登记“招商银行业务凭证交接登记簿”,注明交接日期、具体时间、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及数量(如开立的存款凭证为“一卡通”,还应注明密码信封数量)等内容,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客户经理必须携带“招商银行个人银行存款凭证领用签收单”,在领取存款凭证当日将凭证送交集体开户单位,亲见单位经办人完整填写签收单的相关内容,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

(5)储蓄主管须在客户经理送交存款凭证当日收回填写完整的“招商银行个人银行存款凭证领用签收单”,通过电话与集体开户单位经办人员核实是否已收到凭证,同时在“招商银行业务凭证交接登记簿”备注栏登记核实时间(精确到几点几分),并签字确认。

(二)非首次集体开户

1、其单位负责人、单位经办人未发生变更,且单位经办人仍在授权有效期内,则网点受理经办应在集体开户申请书上注明“非首次办理批量开户,单位法人及经办人未发生变更”等字样并签字确认。

2、其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发生变更的,网点应审核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进行联网核查。

对于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的,网点还应审核单位新出具的授权书,并留存授权书的原件。

3、其单位负责人、单位经办人未发生变更,但单位经办人未在授权有效期内,网点应审核单位新出具的授权书,并留存该授权书的原件。

第七章储蓄业务

第十二条我行目前开通的外币储蓄现钞存取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和欧元,暂不受理其他币种的现钞存取业务。

第十三条整存整取存单自动转存后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时,无需验证客户身份证件(本息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除外)。

第十四条客户填写“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凭条”办理系统内/外客户转账业务时,超过规定金额系统提示授权的,主管按规定授权后须在凭条的“复核”处签字确认。

第八章特殊业务

第十五条集体开户资料维护

对于单位集体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同时提供员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网点经办进行联网核查,核对无误后办理证件号码维护业务。

如单位员工离职,或由于单位已解散无法出具证明,可由客户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员与业务主管核实其账户交易、功能、维护等相关资料无误,并进行联网核查后予以办理,并在“特殊业务申请书”上写明核实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对于在旧系统中办理了挂失的业务进行解挂时,经办员应先在“户口查询-特殊业务”模块中查询其对应的挂失申请书编号,操作完成后打印新系统挂失/换卡申请书,并请客户在新挂失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原挂失申请书一、二联做附件。

第十七条他人拾得身份证件等重要资料的处理规定

(一)对于他人拾得的身份证件等重要资料,双人登记“他人拾得客户重要资料保管、领用登记表”(附5),由储蓄主管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客户领取。

(二)通过相关信息联系丢失人

1、储蓄主管根据身份证件信息查询客户联系方式,通知客户前来领取;如有必要,可联系开户行查询相关开户资料。

2、请信用卡中心协助查询并通知客户领取。

3、如非我行客户,可通过发证机关协助查询联系方式,然后通知客户领取。

(三)如客户当日未前来领取,日终由储蓄主管或指定专人入保险柜保管。

(四)客户来我行领取时,保管人应核对客户丢失重要资料的时间、地点以及身份证件记录的信息,并通过联网核查进一步核实。

核实无误后,保管人员将重要资料退还客户,并及时登记“他人拾得客户重要资料保管、领用登记表”。

第九章代发代扣业务

第十八条协议管理

(一)基本规定

代发/代扣协议由网点编号保管,协议编号规则:

共10位数,合同编号规则为年度+部门号(2位)+四位顺序号(0001、0002……),如2010200001,此协议编号应与经办员在业务系统中建立代发协议时录入的“合同编号”一致。

纸质协议按编号顺序按年保管,邮件代发补充协议、企业银行申请表、资料变更申请等作为协议附件一并保管。

对于已终止的代发/代扣协议须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五年。

装订时前面应附代发/代扣合同清单,清单须包含合同编号、单位名称、签订日期等要素。

(二)协议变更

委托单位如需对原签订的代发/代扣协议上的内容进行变更时,需填写“企业代发协议变更申请书”(附6),注明变更内容、申请时间等要素,并经支行分管行长(含)以上级别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使用电子邮件传递代发/代扣数据的补充规定

(一)邮箱管理员接收到委托单位的代发/代扣数据后,通过“招商银行电子邮件代发代扣信息登记表”核对其邮箱地址是否正确,通过电话向委托单位经办人联系核实代发/代扣事宜,核实时间(精确到*时*分)须手工记录在代发/代扣业务的挂账单、支票或登记簿中,并由核实人签字确认。

(二)严禁客户经理接收代发/代扣单位未加密数据后加密传递给前台经办人员。

代发/代扣加密数据必须由单位指定邮箱、指定联系人发送至我行专用邮箱。

(三)网点指定的邮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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