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证监考试题库 知识点材料 《合同法》重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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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证监考试题库知识点材料《合同法》重点归纳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合意+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例:

赠予也是双方法律行为,由要约与承诺二部分组成,是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属于意定之债。

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

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三)要约的撤销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 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

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承诺迟延

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2.未迟法而迟到的承诺

(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以手机短信成立的合同。

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

(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登记及交付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五、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七、无效合同

八、可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有关制度

代为履行、代为受领

代位履行、代位受领

代物清偿

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

《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

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

四、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颇似文字游戏。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五、代位权

  代位权的要点

六、保全撤销权

  撤销权的要点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有单方变更权,这种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

合意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

变更,原则上对将来发生效力。

二、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

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

1.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

2.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

撤销的危害在于:

等于撤销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履行。

3.“从随主”:

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

4.对债务人的保护。

“抗辩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二)债务承担

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承担人)对债权人只有抗辩权没有抵销权,因为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从权利;抵销权是债权人的从权利。

(三)概括移转

  概括移转,包括债务承担,因而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

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

分立与转投资不同。

(四)小节

*债权让与,债权人退出;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

*让与多少,退出多少;承担多少,退出多少。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一)分类

法定解除分为法定随时(任意)解除与法定事由解除。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随时解除权。

解除法定事由总则有一般规定,分则有特殊规定。

(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权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条件出现,一方可解除的合同不同:

前者自动解除;后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意定形成权)才解除。

二、抵销

1.抵销权是形成权。

2.行使抵销权时(发出的抵销通知中),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3.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被动债权人。

4.标的物要求相同。

5.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6.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能抵销。

7.相对人有履行抗辩权的,不得抵销。

8.扶养之债等不得抵销。

9.抵销的效力至可以抵销时。

三、提存

提存人是债务人;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保管义务是提存机关;通知义务是债务人;债权人有风险;债权人有费用;债权人有孳息。

五年起算为客观标准。

四、免除

免除可为单独行为,亦可协议免除。

五、混同

  混同有债权与债务混同、债务与债务混同、物权与物权混同。

第七章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一)概述

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产生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责。

(二)违约责任形式

  1.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补充性救济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的限制。

上山杀虎,是法律不能,下海擒龙,是事实不能。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则有四:

其一,全部赔偿规则;其二,可预见规则;其三,损益相抵规则;其四,减损规则。

3.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优于法定;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常态;3.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者不可混淆。

违约金可调整,要求调整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两个违约行为、两个违约后果。

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违约行为。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有四种情况:

其一,因过错合同未成立;其二,因过错合同无效;其三,因过错订立了可撤销的合同而合同终被撤销;其四,成立但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生效。

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

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保密义务等,都会构成缔约责任。

第八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合同,有偿合同的规则多发源于此。

(一)“一交三转”

交付,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然有例外。

1.所有权转移

2.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条文列有八种情况。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是交付主义;其他有偿合同风险承担是所有权人主义。

3.孳息转移

(二)检验责任

158条。

(三)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包含选择权;“五分之一”产生形成权。

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包含默示意思表示。

质量符合约定我就买,不是试用买卖,

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

互易当然是有偿合同。

(四)数物解除

(五)分批解除。

二、赠与合同

  赠与人有三个形成权:

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提前终止权。

公益赠与、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提前终止;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可以法定撤销。

三、借款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但是实践合同,而且无专门约定,就是无偿合同。

无息合同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四、租赁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定期租赁不能超过20年。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的行为可构成不定期租赁。

*必要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承担;有益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支付。

*租金支付,后付主义(《合同法》第226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规则。

*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五、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要判断索赔权、取回权和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九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当然有例外。

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包与转包

可以分包,不能转包。

分包到第三人截止,劳务分包有例外。

(二)承包人的终身责任制

(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已交大部房款的债权先于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

(四)诉讼的有关问题

《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26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尽力救助义务。

  客运合同,承运人承担高危作业的无过错责任。

随身财物丢失的过错责任。

(二)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三项免责事由。

货运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与运输费用属于分担。

单式联运强调的是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强调的是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

二、保管合同

  无偿保管人是轻过失免责;有偿保管人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贵重物品事先未声明,可以按一般物品赔偿,不是必须按一般物品赔偿。

三、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委托的含义。

委托有转委托。

(二)行纪合同

行纪人有介入权(形成权),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

行纪人独立承担责任。

多卖钱归委托人;少花钱归委托人。

(三)居间合同

居间有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报酬与费用有所区别。

第十一章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四大类技术合同。

二、成果的归属

三个比较: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比较。

委托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委托作品的归属的比较。

合作技术成果的共有归属中,有免费使用和一票否决制。

与合作作品的比较。

其他技术成果的归属,谁完成归谁。

三、技术转让的有关问题

技术转让有独占、排他和普通实施许可,受让人的权利是由大至小。

技术转让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技术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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