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docx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修订(对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
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
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P1)
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
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
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
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
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
(P84-86)
2.货车统计实行制度修改。
将统规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改为“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同时将主要职能修改为“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P1)
这一修改主要是基于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部令第28号)。
3.货车统计范围变化。
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统计范围由“凡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装卸车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改为“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运用、检修、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统计”。
同适用范围变化。
(P3)
4.重新定义了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
(1)国家铁路:
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称铁道部)独立投资或以铁道部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指部属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司作特别指明。
(2)合资铁路:
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分为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
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按国家铁路统计。
(P3)修改依据为部计划司《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规定。
5.分界站。
货车统规中是这样定义的,分界站是指由铁道部批准承认的货车运用管理区域间(以下以“铁路局”为简称)的分界车站及国境分界车站。
包括设在国家铁路、合资及地方铁路线上的分界车站,不包括各种交接站。
(P3)
6.新增“内用货车”统计。
铁路货车按所属划分了四类,即部属铁路货车、企业自备货车、内用货车和外国铁路货车。
内用货车是指属企业(包括合资、地方铁路及其下属企业)资产但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仅在本企业内承担社会运输任务的货车。
它与企业自备货车的区别是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可以理解为内用货车为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自备车”,但当内用货车进行一次过轨时将转按企业自备车统计,同样在企业内的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失效后也应按内用货车掌握。
(P4)
7.部属货车现车区分提速货车与非提速货车统计。
今年7月份,在新统规之后,部发《关于印发部属非提速货车现在车车辆日统计办法的通知》(铁统计〔2008〕123号),自今年1月1日起建立非提速货车现在车车辆日统计办法,是对原铁办〔2005〕116号修改补充。
这是部财务司《关于铁路运输企业2008年财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财发〔2008〕15号)文件要求,部属货车使用费收取区分非提速货车和提速货车,单价分别为69元和105元/辆日,行包专列按配属辆日收取203元。
部属非提速货车是指转向架不适应120公里/小时运行速度要求的部属货车。
其车种车型已公布。
二、规范了统计口径
1.在列车出发、到达、通过是时分的确定中取消了“列车出入”。
(P5)
列车出入是在2003年基于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应用对货车统规部分修改时引入的。
应该说,分界口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应用对准确反映铁路局占用货车的实际时间,减少或避免分界口“抢18点”交车现象,促进均衡运输,保持良好运输秩序,当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先天性的不足,尽管部运输局装备部每月还发出电报通报分界站AEI情况,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如低速不识别、断电网络设备故障、标签损坏等。
更重要的一点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已在全路投入运用。
但货车统规中车号自动识别系统信息仍作为了重要的辅助依据在利用。
列车出发、到达、通过时分的确定不变。
还规定了: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等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列车到发时分,亦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系统自动采点时分与实际不符时,应根据站场情况查定附加(减)时分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系统据此调整自动采点时分。
车站值班员接发列车工作中发现自动采点与实际不符时,应予以订正”。
2.货车出入统计。
对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货车出入和时分的确定,部运输局调度部曾提出,将车站划分改为技术站和中间站,即技术站指货物列车进行技术作业的车站,包括编组站和进行机车、车辆技术作业的车站。
未采纳,我们是这样理解的。
“编组站、区段站:
为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指更换机车或换机车乘务员或进行列车车辆技术检查,下同)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变为通过或虽有停站时间但不进行中转技术作业时,均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发生中转技术作业时,计算货车出入;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一个自然站划分为多个车场的,18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对场与场间因货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
涉及到的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第二十二条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中第二款改为“中转停留时间:
为货车在车站进行解体、改编、中转技术作业及其他中转作业(包括变更到站、装载整理、专为加冰及洗罐消毒的货车,按规定进行洗罐的罐车除外)所停留的时间。
计算中转停留时间的货车应为本站计算出入的货车。
”
3.装卸车和发送吨数。
为使“货物发送量”与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公司纳入国家铁路统计的口径一致,将装车数按“承运装车数”和“交接装车数”两部分统计,并真实反映国家铁路与合资、地方铁路交接站的装卸车(原规则由交接站装车交出和接入在交接站卸车分别统计为增加使用车和增加卸空车)。
在国家铁路与合资、地方铁路分界站或接轨站,由本站装车交往合资地方铁路卸车的统计为本站装车数、货物发送吨数,由合资、地方铁路装车接入到达本站卸车的统计为本站卸车数,不计算为增加使用车和增加卸空车。
零担、集装箱货物的发送吨数改按“装卸车清单(货统2)”为依据,以装车作业完了时分统计(铁统计[2007]55号电报)。
增加了“待卸车数”统计,反映卸车过程中的待卸情况。
4.企业自备车运非转变。
对企业自备车运用车与非运用车转变统计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明确了企业自备车加入、退出的具体办法。
主要的变化是:
(1)不在区分回的是不是本企业,这里要强调转非的条件是“回”,必须是在装卸作业站,中转站或中间站的站停,“路过”不得转非。
(2)加入:
新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
由该企业自备车过轨车站根据“过轨运输许可证”和“车辆检修合格证明”、“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核实现车并填制货票后加入;
新出厂的:
自车站在“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统13)上签字时起加入;
一次性过轨的:
自车辆送到车站并填妥货票时起加入。
(3)退出:
“过轨运输许可证”到期交回注销的:
办理过轨车站、车辆存放车站根据铁道部定期公布的“不再参加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核实现车后退出;
一次性过轨的:
自车辆到达货票记载车站时起退出。
运行途中报废的企业自备货车由统计现在车的单位退出并电报通知自备车管理部门及办理过轨站销账。
另:
内用货车的加入、退出:
新购内用货车(含一次性过轨后的货车)自到达本企业时起加入;自内用货车报废时起退出,已办理一次性过轨的货车自离开本企业时起退出。
5.增加了检修车回送时间统计。
这是应部运输局装备要求增加的,目的是反映检修车的回送情况,要检修时间内分清车务和车辆部门的责任。
对车报-1货报表新增第35-38栏,对车统31客货车检修登记簿等相关栏目进行修改。
(P71、P99)。
6.明确了铁路局扣除专业运输公司货物运输后的装车和发送吨,可准确地反映出各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的静载重。
在货报-2新增的第60-66栏中列示,这是部《运输生产挖潜提效考核办法》中指标之一。
(P51-53)
三、优化了报表表式
1.为满足运输生产需要,并为使报表向数据库结构过渡,不再设其中项和分子项。
细化了车种统计,车种别由11个增加到17个。
如将原来的罐车、其中轻油、其中粘油、其中其他,并列为轻油罐车、粘油罐车、其他罐车。
2.增加了检修车等非运用车分车种统计。
3.对“货车运用成绩报表”(运报?
5)进行修改,基本上恢复了上一版的运报?
5,并分部企上报,消除部企周时的相互影响。
这里对运用车、货车周转时间、运用货车日产量和货车运用率均列举了两种计算方法,目的是想改变一下目前运报?
5的粗放算法。
(P32-33)
4.将“货车车辆公里报表”(运报?
9)改为一次性调查表。
增加了“货物列车公里报表”(运报?
10)日累月报,并明确了与运报?
5之间的关系。
5.增加了财务清算所需的统计表(非报表)及编制口径说明,便于各铁路局和有关部门有效利用统计数据。
主要有现在车车辆日统计表(运报-2LR)(P24-26)、跨局空车走行公里统计表(运报-1PK)(P63-64)及五个边远铁路局净接入空车数、铁路局扣除专业运输公司车辆的中转货车统计表等。
也是考虑到以后加强铁道部对铁路局数据信息反馈。
四、调整了规则章节
将几年来部发文电中有关货车统计的规定整体优化后纳入规章,增加“现在车辆日”、“专业运输租用车”和“编组站办理辆数”等统计,取消原“综合效益统计”中的非货车统计部分,取消“综合效益统计”一章。
五、修改了原始记录、更新了附件资料
针对规则主体变化,对相关的“列车编组顺序表”、“货车出入登记簿”等原始记录做相应修改,增加“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专业运输公司租用车登记薄”(运统8-A)等原始记录。
更新了“机车、车辆种类重量及长度表”、“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集装箱技术参数表”等附件资料。
六、修改了一些概念
取消了“(铁路)分局”字样。
取消了原“新线(指未交付运营部门的工程临管线路)”的概念,因目前已取消工程临管线。
并将货统3定义为“分界(交接)站货物交接记录单”。
(P3、P98)
将“专用铁道”改为“专用铁路”,与《铁路法》保持一致。
取消了多站整装零担车,该项业务已不存在。
取消了“冰冷车”,目前已经改造完毕。
将“洗罐段”改为了“洗罐单位”。
取消了“摘车轴箱检查”。
第二部分现在车统计
现在车统计是反映车站、铁路局管内以及合资、地方铁路内每日18点货车现有数及运用情况,作为日常调度指挥,编制运输工作计划,调整运力配置以及经营管理的依据。
第一节铁路货车的分类
铁路货车车种不同,用途各异。
为了更好地反映铁路货车现有数,在统计上必须将货车按照一定的标志进行的分类,以分别计算各种货车的数量。
铁路货车的分类较多,主要有按车种分类、按所有权分类和按运用状态分类。
1.按车种分类。
按车种分类是根据货车的构造特征划分的,也可以说是按照车辆的自然状态划分的。
不同构造的货车在车体的基本记号、辅助记号和车号范围是不同的,据此很容易判断出货车车种车型及一般的技术特征。
如,铁道部《关于印发部属非提速货车现在车车辆日统计办法的通知》(铁统计[2008]123号)中列出的部属非提速货车车种车型表,就是依据货车的基本记号、辅助记号来区分提速与非提速货车的。
在这次规章修改中,货车车种没有增加,还是15大类,但车种的排序有了变化,与此相应的是在现在车报表、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中,车种的排列顺序根据基本规定作了调整,并且对部分车型单列统计,如两用平车、轻油罐车、粘油罐车等。
(参见《规则》第11条)
2.按所有权分。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现在车按产权所属分为部属铁路货车、企业自备货车及内用货车、外国货车。
内用货车比照企业自备货车进行统计。
这是根据货车所有权不同,将铁路货车划分为4种:
⑴部属货车;⑵企业自备货车;⑶内用货车;⑷外国货车。
需要注意的是,内用货车是这次规章修改增加的内容,从产权意义上讲,内用货车也是企业自备车,但从使用范围上讲,内用货车因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不能经国家铁路参加铁路运输,仅局限在本企业内承担社会运输,所以,内用货车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自备货车还有不同。
这次规章修改为了体现行业管理的要求,规章把这部分车辆纳入现在车统计中,增加了一张“内用货车现在车报表”,代码为“NYB-2”,内用货车数包含在综合运报2中。
这也是现在车统计与装卸车统计相对应的需要。
3.按运用状态分。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现在车按其运用状态的不同,分为运用车和非运用车。
下面着重讲铁路货车分类中的第三种,运用车与非运用车。
第二节运用车与非运用车
所谓运用车,《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第十六条给出的定义是:
运用车是指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部属铁路货车、企业自备货车、外国货车,内用货车、企业租用、军方特殊用途重车。
在这个定义里,与以往规章不同的是新增加了内用货车。
所谓非运用车,根据《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第十六条的定义:
非运用车是指不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部属货车(包括租出空车)、企业自备内用检修车和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的已获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自备货车、在站装卸作业企业自备空车、在本企业内的内用空车、军方特殊用途空车以及部属特种用途车。
运用车与非运用车统计是铁路货车统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调度部门指挥运输生产的重要依据。
所以,规章对运用车与非运用车的统计作了详尽的规定。
1.运用重车与运用空车的确定。
铁路货车在运用中的工作状态是经常变动的,在同一时间内,有的货车装上货物成为重车,有的货车将货物卸下成为空车,因此,规章规定运用车分为重车和空车分别统计。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第十六条对什么是重车,或者说什么样的车统计为运用重车作了清晰的规定,共5点。
(1)实际装有货物并具有货票的货车;
(2)卸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卸完的货车;
(4)以“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手续装载整车回送铁路货车用具(部属篷布、空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货车;
关于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简称“回送清单”)是铁路内部根据规定运送下列铁路所属的货车或用具(产权属铁道部)的运输及交接凭证:
①按规定免费挂运的非运用车;
②卸(送)空罐车(润滑油专用空罐车应凭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填制货票免费回送)、散装粮食车、散装水泥车、长大货物车、运梁专用车、加冰冷藏车、毒品专用车、集装箱专用车;
③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货车;
④铁路空集装箱;
⑤运营用衡器;
⑥按规定以调度命令免费运送的装卸机械和工具;
⑦军用移动设备(军用备品)、军用移动站台和装卸备品、军用捆绑加固材料(装置);
⑧货车篷布及根据调度命令调拨、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湿篷布;
⑨铁道部规定免费回送的其他物品。
(5)填制货票的游车。
修改后的规定有一点点变化,就是取消了原第6点沿途零担车的规定。
紧接着,规章对什么是空车,或者说什么样的车统计为运用空车作了规定,共4点。
(1)实际空闲的货车;
(2)装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装完的货车;
(4)运用状态下的机械冷藏车的工作车。
其中第4点是新纳入的“运用状态下的机械冷藏车的工作车”,出自部统计中心“统信电[2003]22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就不再按路用车统计了。
2.非运用车的统计依据及转变时分
从非运用车的定义中,我们就能感到,非运用车的种类远比运用车复杂,共有备用车、检修车、代客货车、路用车、洗罐车、整备罐车、租出空车、在企业内的企业自备货车、军方特殊用途空车等9种。
由于行包专列专用货车是按代客统计但又单独列示,所以在现在车报表中非运用车栏是10栏,将行包专列专用货车单独设立一栏,与代客货车栏并列而不是作为代客栏的其中数。
第一是备用车:
指为了保证完成临时紧急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部属空货车。
(1)备用货车分为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集装箱车、矿石车、长大货物车、毒品专用车、家畜车、散装水泥车、散装粮食车、小汽车运输专用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备用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
备用车分为4种:
①特殊备用车;②军用备用车;③专用货车备用车;④港口、国境站备用车。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第21条解释了其中的特殊备用车:
特殊备用车是指因运输市场发生结构变化,为调剂车种、满足运输需要,对铁道部以备用命令指定的大于本局月计划部分的某种空货车。
(2)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令批准。
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前3种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以铁道部的备用命令为准,港口、国境站备用车是根据铁道部每季度批准的计划,以铁路局备用命令为准。
(3)备用车的备用和解除时间:
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当日调度命令批准,经备用基地检车员检查后,由车站调度员或值班员填写“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并签字的时分起算。
货车转入备用时分不得早于:
①车站收到调度命令的时分;
②作业车卸车完了的时分;
③到达空车为列车到达技检完了的时分。
备用货车解除时分不得迟于:
①排空时规定列车开始技检的时分;
②装车时调入装车地点的时分。
(4)特殊备用车须备满48小时,其他备用车须备满24小时,才能解除备用。
备用时间不满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因紧急任务需要,经铁道部批准解除时,不受此项限制)。
(5)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基地内。
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
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
(6)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
根据命令在同一备用基地内转移时,备用时间不连续计算,原存放站及新存放站均需备满规定时间。
(7)不准将重车、租用空车列入备用车。
(8)违反规定动用备用车时,必须调整运用车数和货车停留时间。
备用车的统计基础是以“部备用货车登记簿(运统7-A)”为专用台帐,由铁路局、备用车所在站和车辆段(列检作业场)分别填记,作为编制现在车报表的依据。
第二是检修车:
为定检到期或过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的部属铁路货车、企业自备货车。
检修车的统计基础是以“检修车登记簿(运统5)”为台帐,由车站根据车辆部门填发的“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及车辆报废命令填记,作为编制现在车报表的依据。
详见《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第十一章。
第三是代客货车:
根据铁道部命令用以运送人员、行李及包裹的货车。
车站接到命令后,由车站和检车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转入“代客”,使用完了(指卸空,包括备品)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转回运用车。
代客空车根据调度命令以客运车次回送时,按代客统计;以货运车次回送时,按挂运凭证(回送清单、调度命令等)实际统计,无挂运凭证按运用车统计。
“代客货车”装载货物填制货票时,自代客或回送到达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行包专列专用货车,不论重、空均按代客货车统计,单独列示。
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
行包专用货车包含P65和PB等车型,虽然它的基本记号是P,但它单独统计,不包含在棚车内;根据本条规定:
它不论重空按代客货车统计,但又单独列示,在统计报表上不包含在代客货车栏内;根据《铁路行李包裹运输统计规则》规定,行包专用货车运送的“货物”属于行李包裹运输统计范围,不在货物运输统计范围。
因而,行包专用货车是特殊的货车,现在车统计中须将它单独统计。
第四是路用车:
为铁道部批准作为铁路各单位运送非营业运输物资或用于特殊用途的货车。
分为特种用途车和其他路用车。
特种用途车指因为路内特殊用途需要专门制造不能装运货物的特种用途车(包括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上述车辆以外的路用车为其他路用车。
(1)经铁道部批准的“路用车使用证明书”是统计路用车的依据。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涂打路用车使用标记。
路用车只准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区段和用途的范围内使用,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路用车,按运用车统计。
(2)路用车的转变时分自使用单位收到车辆并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至使用完了交回车辆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转回运用车时止按路用车统计。
(3)路用车装运货物并填制货票时,在重车状态下按运用车办理。
(4)防洪备料车:
是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命令为汛期防洪抢险指定储备一定数量防洪备料的重车,在重车储备停留状态下按路用车统计,其他状态按运用车统计。
防洪备料车根据铁道部、铁路局的命令在重车停留状态下统计为路用车,而其他的路用车则是依据铁道部批准的“路用车使用证明书”。
第五是洗罐车:
为进行清洗的良好罐车。
由洗罐单位填制“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计算为洗罐车;洗刷完了,由车站人员在“罐车洗刷交接记录单(车统89)”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企业自备车发生洗罐时,洗罐单位一律填发“企业自备车装备单(车统24Q)”统计为洗罐车,洗刷完了,填发“企业自备车洗刷交接记录单(车统89Q)”转回运用车。
为进行检修而洗罐时,应列入检修车内。
为进行清洗的良好罐车是指罐车装车单位为保障装运货物的品质而在装车前对技术状态良好的罐车进行清洗。
如,汽油、柴油和煤油均可使用轻油罐车,装车企业装运航空煤油时为了保证质量要对罐车进行清洗,这种情况下的罐车就为进行清洗的良好罐车,统计为洗罐车。
车辆部门对罐车车体检修而进行的清洗与此不同,因此它是为检修而洗罐,所以是计算为检修车。
由企业自行洗罐不能执行上述办法时,由铁路局规定平均洗罐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小时),自货车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