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8708104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案》(X发〔X〕62号,以下简称X发〔X〕62号文件)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X发〔X〕39号,以下简称X发〔X〕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认真落实X发〔X〕62号文件、X发〔X〕39号文件确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重点对国务院决定保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以及改为后置的审批许可项目,结合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因法律修订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省政府已公布的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严管。

整合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我市部门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大体系,切实解决多头监管、交叉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保障监管工作无盲区、无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市场监管原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

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商请工商部门共同予以查处。

四、市场监管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事项目录,对照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原则,将审批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对审批部门和监管主体明确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审批部门和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能层级重叠交叉或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列分工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各部门职责交叉责任分工

1.行业监管职责交叉

(1)生鲜乳行业违法行为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

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乳制品销售环节、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对生产和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处罚;林业部门负责对生产和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3)餐饮业违法行为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

商务主管部门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

(4)“四品一械”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加工、销售的食盐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实施监督管理,对擅自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及其防伪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对“四品一械”以外产品生产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四品一械”相关广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打击传销行为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的案件;工商部门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

(6)成品油行业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质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区域内实施监管的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户外广告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

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未经城市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擎天柱、广告牌的设置管理,未经水务河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擎天柱、广告牌的,由水务部门依法查处。

(8)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X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各相关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区域监管职责交叉

在指定市场或在固定场所内从事一般性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指定市场或固定场所内从事需要许可项目或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活动,由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流动经营或摆摊设点、开设大排档等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特殊行业职责交叉

(1)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

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执行。

(2)涉嫌非法集资等高风险行业监管职责

为有效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我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对投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中介)、寄卖、二手车交易与信息服务4个高风险行业明确监管职责如下:

二手车交易与信息服务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排查。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中介)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排查。

寄卖行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排查。

投融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高风险行业采取联合排查、共同打击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各部门发现有非法集资苗头或存在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普法宣传、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如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明确职责分工的监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各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指定监管部门或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查处。

五、明确市场主体审批事项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履行(审批经营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除外)。

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省已明确的审批事项及责任分工,认真操作执行。

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随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国家、省最新发布信息为准。

六、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市场监管新机制

(一)实施“双告知”推动信用信息协同监管

充分利用“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面共享和有效利用全市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一是工商部门实行“双告知”。

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监管;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是各部门要及时反馈审批和监管信息。

各级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信息和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结果反馈至“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

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实施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方案》(X办发〔X〕86号)规定执行。

(二)实施“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公示

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基本信息,利用“信用中国”网、“信用X”网和“信用X”网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涉及企业的,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公示。

充分发挥“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统一归集、统一共享作用,通过“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互通,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全国一张网”公示。

具体实施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综〔X〕8号)规定执行。

(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改革日常监管方式

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非指定方式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和选择执法检查人员,隔离被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并对两类名录库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保证随机抽查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度执法。

四是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以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是否抽查和抽查频率的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并根据抽查的结果调整企业信用记录,使随机抽查成为对市场主体的重要信用约束。

(四)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

各地、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年审、年检以及融资、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安排或者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评先评优、政府奖励、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信用X”网、“信用X”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限制行政审批和从严监管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

落实执行《X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事项目录》,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继续推行“黑名单”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开展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推广“红名单”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活动,对守信主体实行表彰奖励、优先扶持等激励措施,通过守信激励措施的正面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

正确处理信用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关系,既要实施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限制等信用约束,更要依法查处、取缔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回访、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状态,及时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因素。

强化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处置。

(七)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依托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交换平台,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搜集、整理和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实施网络情报信息监测,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纠正。

(八)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位于本辖区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守登记、审批、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和属于本部门的其他监管职责。

(九)建立健全协同配合联动执法机制

开展联合执法,发挥各部门优势,加大整治力度,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通过联合抽查一次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避免交叉重复或留空白死角。

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流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

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管辖的违法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有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

部门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加强沟通协调,无法商定的,报请市政府指定管辖单位。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通过“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信用X”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

(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各部门要通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律水平。

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地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十一)推进行业自律

各部门要切实为行业协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的方案建议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

建立与行业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的参与机制,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

畅通社会公众投诉渠道,宣传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推动市场社会化监管,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必要的第三方专业服务。

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产品。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法律服务。

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开展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处置,加强司法救济,畅通市场主体间民事纠纷的司法解决渠道。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

(十三)推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市场监管领域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减少执法层级,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推动市、区两级只设一级执法机构。

《X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X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事项目录》请登陆“信用X”网站“本市政策法规”栏目查阅。

如相关信息有调整,由市工商局负责在“信用X”网站即时更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