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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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于2013年2月17日公布,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以前的GB10631-2004《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分级、通用安全技术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不包括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花爆竹fireworks

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3.2 效果药pyrotechniccharge用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烟火药。

3.3 开包药burstingcharge用于炸开效果件并引燃效果药的烟火药。

3.4 发射药liftingcharge用于发射和推进作用的烟火药,有粒状、粉状二种。

3.5 雷弹thunder外壳封闭,内装药全部为爆炸药,以声响效果为主的效果件。

3.6 运输包装transportationpack用于运输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

3.7 销售包装salespackage作为最小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

3.8 计数类产品countingproducts由一定数量的单一产品组成,通过烧成率进行评价的产品。

3.9 稳定杆stabilitystick用于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方向或轨迹的部件。

3.10 引燃装置ignitiondevice用于点火、传火、控制引燃时间以及保护引火线的装置,含引火线、点火头、擦火头、护引套(纸)、引线接驳器等。

3.11 护引套fuseprotector用于防止引火线被意外点燃,保护引火线的部件。

3.12 引线接驳器fuseconnector用于烟花连接传火的部件,由插头和插座组成。

3.13 底座base用于防止产品在燃放时倒筒的部件。

3.14 底塞bottomplug用于防止烟火药燃烧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筑填在底部的部件。

3.15 引燃时间ignitiontime从引火线点燃至主体被引燃的时间。

3.16 烧成successfulfunction产品在燃放时达到预期效果的现象。

3.17 烧成率functioningpercentage计数类产品燃放后,烧成个数占燃放总个数的百分比。

3.18 熄引fuseextinguish引火线被点燃后,未引燃主体的现象。

3.19 冲头unpredictabletopejection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的现象。

3.20 冲底unpredictableplugejection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的现象。

3.21 冲射unpredictableejection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快速发射状燃烧的现象。

3.22 倒筒tipover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倾倒的现象。

3.23 烧筒tubeburnout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燃烧的现象。

3.24 炸筒tubeblowout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炸裂的现象。

3.25 散筒multi-tubeseparation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开裂、穿孔或筒体间分离的现象。

3.26 低炸lowburst燃放时在规定高度以下开包(炸)的现象。

3.27 炙热物debris燃放时产生的高温块状物。

3.28 发射偏斜角deflectionangleoflaunch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9 速燃rapidburning燃放时烟火药以大于设计燃速燃烧的现象。

3.30 爆燃deflagration燃放时烟火药以接近爆速猛烈燃烧的现象。

3.31 断火fireoff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的现象。

3.32 殉爆detonation某一产品或部件爆炸时,引发相邻产品或部件瞬间同时爆炸的现象。

4 分类与分级

4.1 产品类别

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9大类和若干小类(各类及小类与美国、欧盟标准对照表见附录A),产品类别及定义见表1。

表1 产品类别及定义

产品

大类

产品大类定义

产品小类

产品小类定义

1

爆竹类

燃放时主体爆炸(主体筒体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产生爆炸声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黑药炮

以黑火药为爆响药的爆竹。

白药炮

以高氯酸盐或其他氧化剂并含有金属粉成份为爆响药的爆竹。

2

喷花类

燃放时以直向喷射火苗、火花、响声(响珠)为主的产品。

地面(水上)喷花

固定放置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

手持(插入)喷花

手持或插入某种装置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

3

旋转类

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产品设置有固定旋转轴的部件,燃放时以此部件为中心旋转,产生旋转效果的旋转类产品。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产品无固定轴,燃放时无固定轴而旋转的旋转类产品。

4

升空类

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

火箭

产品安装有定向装置,起到稳定方向作用的升空类产品。

双响

圆柱型筒体内分别装填发射药和爆响药,点燃发射竖直升空(产生第一声爆响),在空中产生第二声爆响(可伴有其他效果)的升空类产品。

旋转升空烟花

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5

吐珠类

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药粒或药柱)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

玩具类

形式多样、运动范围相对较小的低空产品,燃放时产生火花、烟雾、爆响等效果,有玩具造型、线香型、摩擦型、烟雾型产品等。

玩具造型

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线香型

将烟火药涂敷在金属丝、木杆、竹竿、纸条上,或将烟火药包裹在能形成线状可燃的载体内,燃烧时产生声、光、色、形效果的产品。

烟雾型

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摩擦型

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7

礼花类

燃放时弹体、效果件从发射筒(单筒,含专用发射筒)发射到高空或水域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小礼花

发射筒内径<76mm,筒体内发射出单个或多个效果部件,在空中或水域产生各种花型、图案等效果。

可分为裸药型、非裸药型;可发射单发、多发。

礼花弹

弹体或效果件从专用发射筒(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空中或水域产生各种花型图案等效果。

可分为药粒型(花束)、圆柱型、球型。

8

架子

烟花类

以悬挂形式固在架子装置上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形成字幕、图案、瀑布、人物、山水等画面。

分为瀑布、字幕、图案等。

9

组合

烟花类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

同类组合烟花

限由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组合,小礼花组合包括药粒(花束)型、药柱型、圆柱型、球型以及助推型。

不同类组合烟花

仅限由喷花、吐珠、小礼花中两种组合。

注:

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

4.2 产品级别

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具体见表2和表3。

A级: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B级: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C级:

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D级:

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4.3 消费类别

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个人燃放类:

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见表2。

专业燃放类:

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见表3。

5 通用安全质量要求

5.1 标志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和流向登记标签。

产品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

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

包装标志内容样式见附录B。

运输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

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GB190、GB/T191要求。

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

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的字样,个人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字样。

摩擦型产品应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拆开”的字样。

专业燃放类产品还应标注加工、安装方法,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高度、燃放轨迹等信息。

设计为水上效果的产品应标注其适用的水域范围。

标注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色对比鲜明。

运输包装上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28mm,其他字体高度≥6mm,销售包装上的“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字体高度≥2.2mm。

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内容应符合GB24426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应有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和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等同时,应同时符合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要求。

销售包装(含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封闭包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

内包装材质不应与烟火药发生化学反应。

运输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要求。

运输包装容器体积符合品种规格的设计要求,每件毛重不超过30kg。

水路、铁路运输和空运产品的运输包装应分别符合GB19270、GB19359、GB19433的技术要求。

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应使用单一色彩(瓦楞纸原色、灰色、草黄)的包装,不应使用其他彩色包装;个人燃放类产品包装可使用对比度鲜明的彩色包装。

摩擦型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

5.3 外观

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

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底座、底塞和吊线

不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且放置在地面燃放主体不运动的烟花(喷花类、玩具类产品),筒高超过外径三倍的,应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不脱落。

底塞应安装牢固,跌落试验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吊线应在50cm以上,安装牢固并保持一定的强度。

引燃装置

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应能正常地点燃并引燃效果药。

引火线、引线接驳器、电点火头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

快速引火线、电点火头和引线接驳器应慎重使用。

并遵循下列要求:

a.产品不应预先连接电点火头(舞台用焰火采取固定防摩擦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b.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使用电点火头;

c.使用快速引火线和引线接驳器(仅限定在特殊的组合烟花)时,快速引火线与安全引火线及引线接驳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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