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水施工合同草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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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水施工合同草拟
2017年定远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施工标
合同编号:
DYXNS-SG-2017-01
施
工
合
同
定远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7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定远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17年定远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施工标,已接受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2017年定远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施工标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017年定远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施工标。
(2)工程地点:
滁州市定远县境内。
(3)工程规模:
。
建设任务:
本工程共划为六个片区,分别为:
定远县池河片区、定城片区、炉桥片区、吴圩片区、藕塘片区、张桥片区。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1)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定远县池河片区、定城片区、炉桥片区、吴圩片区、藕塘片区、张桥片区。
(2)主要合同工程量:
(以招标文件为准)
5.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
(2)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叁拾玖万伍仟伍佰伍拾柒元(¥15395557元)、投标报价系数(Y)94.59%(保留两位小数),其中:
施工安全措施费15.5万元;技术措施费0万元,暂列金额30万元,暂估价0万元。
6.承包人项目经理:
薛静忠,技术负责人:
钮雪君。
7.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履约担保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本合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伍万玖仟壹佰贰拾捌元玖角元。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1.合同工期及进度
(1)计划工期为150天,开工日期2016年10月10日(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完工日期2017年12月31日。
(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号
关键项目名称
最迟完工日期
备注
1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无。
13.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
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单价:
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
参考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14.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考虑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考虑政策性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5.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与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约定为:
/。
16.质量保证金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17.缺陷责任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
18.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
19.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
2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