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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问答

[2004-7-1311:

49:

58]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保护女职工在 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 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 代。

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 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 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 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范围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 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 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 级)以上的作业。

四、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及保健内容是什么?

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 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 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 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 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五、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 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 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 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 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4.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

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六、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 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

生标准的作业。

七、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的: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何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以母乳给予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 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工人喂养)时间,每 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 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九、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道: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当孕妇推迟生产时,超出的天数算产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回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顺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 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前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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