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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标准化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三大理念、六大做法”的管理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矿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分别给予记功和50~1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每旬评选出5条潜在安全隐患,按照评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5、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100~500元。

第十二条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明,奖励100元;可以落实到人的,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

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举报安检员吃、拿、卡、要一次奖200元

第三章安全管理与行政处罚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矿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现场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的罚款50元。

手机铃响罚款50元。

第十五条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正职每人100元罚款。

1、没有建立或执行每周一次安全学习制度。

2、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在册人数的90%。

3、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4、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没有专职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

6、各级管理人员、技术员严格按照矿规定入井,缺少一个罚款50元.(返聘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在区队管理中必须有区队对班组的考核,班组对个人的考核,明确规定考核指标,认真执行安全管理隐患记件考核办法。

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十七条各级值、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责任人罚款300元,严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跟班队长接班后与安检员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凡违反交接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的一次每人罚100元。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由此酿成事故,根据事故大小给予党政正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违者罚款100元;指挥他人无证上岗的负连带责任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井下不得睡觉,一般人员违者罚款200元,岗位工睡觉罚款300元,设备运转睡岗罚300元。

安检员睡岗罚款600元,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留矿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三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违者罚款50元;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不挂牌入井、严禁佩戴电子表、领矿灯不入井、私藏猴车、无故拉猴车急停设施的。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无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值班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不按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细、不严,罚相关责任人5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作业规程编写不具体,内容不齐全,没有可操作性,不能很好的指导施工,罚技术员100元。

第二十八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队长及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违反规定乱罚款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职工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井下工作而安排下井作业的,罚单位值班人员和队长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在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打手机,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矿安检科负责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

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及“重大事故隐患停产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对有意袒护单位和个人的,一经发现,每条隐患罚责任人1000元。

逾期不整改的隐患每条每天按50元标准处罚。

第三十三条 作业场所要有“三图一表”或图表不全。

否则罚队长、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进行处罚外,月底在安全专栏公布,严重“三违”除接受处罚外并拍照亮相在安全专栏上曝光,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矿察看半年处分。

第三十五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由安检科提出处理意见,对工人的处分由矿安委会决定,对干部的处分由矿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酒后入井罚款200元;

2、无措施施工或者不按照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指挥人员,以及现场施工负责人罚款各500元;

3、因“三违”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一个原班的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

4、空顶作业的违章作业人员罚款200元;

5、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

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工,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罚款5000元;

7、斜巷运输时,各类安全设施达不到齐全可靠和安全运行要求时,仍然使用的罚使用单位2000元。

8、井上、下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罚款200元;

9、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人员罚款5000元。

10、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罚款5000元。

11、瓦斯超限作业的,或停风不撤人或任意停开风机的。

按照通防科有关规定执行。

12、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由矿对违章人员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⑴、井下扒、蹬、跳及乘座皮带的人员罚款500元。

⑵、携带烟草下井的人员罚款200元。

⑶、要害岗位及井下运输岗位点司机班中脱岗或睡觉,造成事故的罚款2000元。

⑷、运输过程中,跑车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责任人罚款5000元。

⑸、瓦斯检查员空班、假检的罚款300元

⑹、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人员罚款500元

⑺、爆破工在瓦斯超限或停风情况下冒险爆破的罚款5000元。

⑻、井下打架,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严重伤害的。

打架双方各罚款1000元。

殴打安检员的人员罚款10000元。

⑼、其它严重“三违”行为,危害严重的罚款300元。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党内职务的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当月安全奖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及跟班或分管副职降职、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条发生工亡事故的交由上级部门查处。

第三节采煤

第四十一条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超高使用视为安全隐患,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台棚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11.4Mpa,工作面整体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不低于90%。

达不到规定一根不合要求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元。

工作面柱子初撑力合格率少于80%的视为安全重大隐患,有权要求进行停产整顿。

第四十二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否则每项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棚间距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正负50毫米。

支柱为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毫米。

柱距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处罚款20元,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

第四十四条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梁端距时除外),一处罚款30元;用其他物品代替水平销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单体支柱和刮板运输机必须编号管理,每月编一次。

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四十六条 两巷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原班的备用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

否则罚单位200元;初采期间加重处罚单位1000元,罚队长200元。

第四十七条 回撤单体支柱和支护时都必须两人操作,清理好退路,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单独作业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一柱,严禁出现单挑棚,否则每处罚款100元,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

(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严禁蹬溜子,违者罚款200元。

跨越皮带要走过桥,否则罚款50元。

第五十条 煤壁不能超过规定的伞檐:

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

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一条出煤过程中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石块,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发现柱子、棚梁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十二条 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能小于18Mpa(综采不小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现场配比有检查手段,否则罚泵站司机100元。

第五十三条 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款2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平方米时要加强支护,否则罚主管队长和跟班队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初次放顶期间要坚持执行矿、科室和区队领导现场跟班制度,违者罚相关人员100元。

第五十六条对于冒顶或顶板破碎处,爆破采用浅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

必要时采取人工盘煤掏梁窝,打临时支柱,挂梁打好贴帮柱,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五十七条 破碎顶板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扣扣连接紧密,不得窜矸,窜矸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交接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禁缺柱作业,违者罚班长和跟班队长各200元。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内不得存有或使用坏梁、坏柱和多余的活柱,否则每根罚款20元。

第六十条工作面内的单体支柱要棵棵防倒,认真使用好防倒绳,违者每根罚当事人10元。

第六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推扭棚(3棚及以上)一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出现马鞍棚、倒悬壁梁、接顶不实现象每处罚验收员20元。

第六十二条 单体支柱要迎山有力,倾斜工作面,迎山角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根罚款50元。

第六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拆中间柱移溜子弯曲段的距离不能超过15-20米,违者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六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梁端距不得超过质量标准化的规定(300毫米),超过时必须加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五条 严禁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梁或进行其他工作,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 遇到柱子钻底或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严禁炮崩,否则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七条 回柱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对于不合格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八条 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及支柱与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 支柱钻底严重时要穿鞋,否则罚队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七十一条 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十二条 机头大棚和超前支护棚间距不能大于500毫米,否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三条 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能少于20米,少一节梁罚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四条 两巷超前支护的高度不能低于1.6米,否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五条 挂网支护的巷道网片连接必须紧密,并采用铁丝连网,确保联网质量,没有挂网支护的,一处罚款30元。

第七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割煤期间不按规定开喷雾,每一处罚跟班队长100元。

两巷坚持班班冲尘,否则罚跟班队长队长一次200元。

第七十七条 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严禁连续同时摘掉多棵切顶柱,形成大空挡。

否则缺一棵罚50元。

第七十九条 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技术员、队长100元。

第八十条 巷道内无积水(长5米,深0.1米),无浮碴、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整齐有标志牌;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米。

否则一处罚单位100元。

第八十一条 新入井支柱或长期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须先排气,后支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二条 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遇有下列情况,须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

1、浮煤没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畅通。

2、柱子不齐,有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现象。

第八十三条 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情况下采用远距离回柱(用长柄工具放液),人员应站在顶板好的安全地点操作,且先支后回,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 移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必须先加上临时支护,即工作面支护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五条 工作面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放顶线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六条 采煤工作严格按照措施规定禁止平行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七条 顶梁必须铰接,特殊情况下工作面顶梁铰接率达到9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不铰接或单头架。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八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坚持使用四对八梁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头放顶滞后工作面正常放顶线不能超过一排,每超一棚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 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超高使用,单体柱活柱余量不少于200毫米(达到初撑力),对超高处顶板必须背实,活柱伸出量达到700毫米以上,视为超高使用,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对不采取措施者,每根柱罚款50元。

第四节掘进

第九十条 爆破后,永久支护完毕以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使用前探梁和防倒器,顶板条件发生变化采用打点柱进行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200元,罚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二条 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不贴岩面松动,责令重新补打,并罚责任人每根30元。

第九十三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锚杆外露20~50毫米,每根罚责任人30元。

第九十四条 交接班后和爆破后要检查锚杆托盘是否紧贴巷道表面,及时紧固螺丝,每查到一处螺丝松动罚单位每根10元。

第九十五条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帮活矸,再进行他工作,否则罚班长2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九十六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班长100元。

第九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与现场作业不相符时要制定措施,无措施施工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罚单位5000元。

第九十八条巷道开工时必须经相关生产职能科室验收并下发开工通知单后方可施工。

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第九十九条 上下山掘进时不按照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罚队长和分管副队长各200元,罚单位1000元。

第一百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

否则,罚队长200元。

单位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掘进巷道要作好文明施工,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平面,水沟通畅;材料、工具码放整齐,挂牌管理;管线吊挂整齐,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否则一处罚单位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在作业规程里,对同一条巷道采用多种支护形式时,必须按照分段支护参数及工艺进行编制。

没有编写措施就改变支护形式的,罚队长100元;措施变更不及时的,罚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耙装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拦,罚机电副队长100元;有防护栏不使用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耙装机必须安装牢固,不使用卡轨器或支腿,罚机电副队长200元。

上下山巷道必须使用钢丝绳固定,否则罚机电副队长2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耙装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和支护锚杆上,否则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巷道开口时,如果原来巷道为架棚巷道时,必须架设抬棚;若为锚杆或锚喷巷道,必须重新补打锚杆,进行喷浆支护,达到永久支护以后才能开工。

如果与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与贯通点必须加强支护,严防事故发生。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严禁空顶空帮。

否则,每处罚班长100元,罚跟班队长5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处理冒顶巷道时要制定相应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队干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巷道支护形式及其参数所用材料及规格(包括临时支护)做明确规定,否则罚技术员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喷射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原料、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并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回采巷道施工时,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实验、顶板离层监测,确保巷道在整个服务期间安全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现场施工地点必须悬挂三图一表,且按图表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无论是架棚或锚网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班长10元,跟班队长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爆破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

对于崩倒支架要及时扶正,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跟班队长1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巷道超挖(大于深200mm、0.5平方米),欠挖(小于100mm、0.5平方米),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5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一百二十条 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开喷雾、装煤岩前洒水,转载点必须开喷雾,否则一处一项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一通三防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通防科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在矿总工程师审查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防科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进回风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否则,不联锁一处罚通风队100元,特殊情况不能联锁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二十三条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

利用扩散通风采煤或利用局扇通风采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严禁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

第一百二十六条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通防科每月都要根据井下情况对井下通风设施安排兼管单位,兼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生产科、通防科同意,拆除、破坏、变更通风设施时,视情况对兼管单位罚款300~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造成瓦斯大面积超限,造成恶果的责任者,干部撤职,工人开除。

机电科和机运队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检修一次防爆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机电科长、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加强回风巷道的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

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

生产科每月都要组织对全矿井通风巷道的失修情况进行调查。

严重失修巷道及时安排整修。

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50帕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200元。

调度室向总工、安全副总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防科、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对主要通风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影响通风。

凡车撞风门者,一次罚款200元;风门造成损坏者罚款5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责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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