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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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

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与例外:

SOLAS公约的制定与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灾难有着密切的关系。

该惨剧引起了全世界对海上安全的关注,制定一部世界认可的安全准则势在必行。

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讨论制定安全规则。

1914年1月20日,出席会议的13个国家代表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认可的海上安全准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旨在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现行的公约是由SOLAS74公约及其附则和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三个部分组成,其核心部分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

74公约除了将过去的修改内容容纳进新版公约外,还增加了默认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约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

船员考试中涉及的所谓“SOLAS公约”的内容,均是指公约附则的内容而非指公约正文的内容,公约附则的内容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更新。

公约附则共有12章:

第Ⅰ章总则:

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检验与证书。

第Ⅱ章构造:

包括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包括对客、货船的各种救生设备的要求(IMO于1996年通过了MSC48(66),将本章中的部分内容定为《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包括GMDSS的配备和要求。

第Ⅴ章航行安全:

包括危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

第Ⅴ章航行安全:

包括危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

第Ⅵ章货物装运(一般规定、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谷物装运)。

第Ⅶ章危险货物的装运:

包括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及液化气体船的构造和设备。

第Ⅷ章核能船舶。

第Ⅸ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

第Ⅹ章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除另有规定外,附则仅适用于从事于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附则各章中的适用范围,均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检验与证书:

1.检验种类

公约规定的有:

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新(证)检验。

1)客船的检验:

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3)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定期检验: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年度检验: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5)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3)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定期检验:

在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4)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包括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船底外部的检验;

(2)换新检验:

间隔期不超过5年;

(3)期间检验: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年度检验: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5)船底外部检验:

5年内至少2次,2次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6)附加检验:

视情况进行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1)客船安全证书:

不超过12个月;

(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4)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5)免除证书:

按规定对船舶给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相同。

(6)对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来代替上述2、3、4项证书。

(7)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

(8)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

(9)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再有效:

①有关的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②没有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签证;

③船舶更换船旗。

在缔约国之间的船期变更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

破损控制及船体水密:

1.干货船

干货船(适用于1992.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要求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

(1)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设施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

(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

(3)一般的安全须知,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

(4)特别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

2.客船

客船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界限上的关闭装置及其控制装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摇后的扶正装置。

应急电源:

船舶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纵倾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并在下列处所,客船应保证36小时、货船为18小时的应急供电:

1)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乘人电梯;

2)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

3)操舵装置处;

4)航行灯、信号灯处;

5)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及其他GMDSS设备。

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货船为3h,客船为36小时。

机器控制:

1.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

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发动机的位置,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车钟。

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其他能控制发动机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

2.驾驶室对推进机器的控制(周期性无人机舱)

(1)控制装置

①在包括操纵的所有海况下,在驾驶台能够完全控制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和螺距(CPP);

②每个独立的螺旋桨及自动执行机构包括防止超负荷的装置(必要时)应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执行遥控;

③主推进器应备有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

(2)来自驾驶室的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控制位置显示。

(3)控制转换

①推进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控制地点允许相互连接,每个控制地点应能够指示哪个控制点正在控制机器;

①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应在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室进行,并应有防止控制转换时推力变化的装置。

(4)自动控制或遥控系统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机器应能就地进行控制。

(5)驾驶室应安装指示螺旋桨转速、方向和螺距(CPP)的指示器。

(6)启动失败的连续自动启动次数应加以限制,以确保足够的启动控制压力,应设有指示最低启动空气压力的报警装置。

消防:

SOLAS公约中消防规则的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充分可行的程度。

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和潜在火灾危险,船舶消防应当满足:

1.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个干主竖区;

2.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3.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探知火源区域的任何火灾;

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6.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

7.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8.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限度。

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和消防带,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如下:

(1)所有船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①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3台;

②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

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消防水带:

①客船上每只消防栓上至少配备一根消防水带;

②1000总吨以上货船上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船长一根,备用一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

此数目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数量;

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所需消防水带的数量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3)手提灭火器:

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灭火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有5只。

机器处所配备的数量应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

(4)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由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组成。

个人配备包括:

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一顶消防头盔、一盏电安全灯(手提灯,照明时间至少3小时)、一把太平斧;呼吸器可是一具带有空气泵的防烟面具或一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可使用30分钟)并附带一根耐火救生绳。

配备要求:

所有船舶至少应备有两套符合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务处所的甲板长度每80m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两套个人配备。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储存于易于到达之处和即刻可用,两套消防员装备储存的位置之间应尽量远离。

在客船上,应在任一存储位置上可以获得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

(5)国际通岸接头: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至少应设一只。

(6)防火控制图:

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B级分隔的各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的细节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档火闸位置细节等。

控制图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及英(法)文书写,并保持与当时实际情况一致,如有改动,应尽可能立即更正。

所有船上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的复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

救生:

SOLAS公约对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配备要求如下:

1)无线电救生设备(所有客船及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

(2)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至少应装设3台

(3)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至少应装设2台

2)雷达应答器

(1)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每舷至少装设1台

(2)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每船至少装设1台

3)遇险火焰信号

每船应配备不少于12支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保存在驾驶室或其附近。

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低于300m的高度,并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烧时间。

4)救生圈

(1)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圈装有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它在轻载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大者;

(2)不少于救生圈总数的1/2应设有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只应设有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

5)救生衣

除船上每人一件外,另外附加足够数量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

客船上还应配备占旅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

6)救生艇筏

(1)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50%,另外再配备能容纳人员总数25%的救生筏。

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艇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另外再配备容纳人员总数100%的救生筏。

如救生筏的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还应配备一只救生筏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

(2)救生艇乘员定额不许超过150人,救生筏乘员定额不得少于6人。

(3)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处在连续使用的准备状态,应使2名船员能在5min内完成降落和登乘准备工作。

(4)救生艇筏应在船舶横倾达20°、纵倾达10°时能安全降落。

(5)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降落,货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和属具降落。

(6)救生艇在静水中航速至少为6kn,当拖带一只载足乘员属具的25人救生筏时,航速至少为2kn,并应配备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6kn航速、运转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燃料和润滑油。

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在船舶离港前、航行中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危险通报:

根据SOLAS公约对危险通报的要求,每艘船船长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有责采取一切措施将信息通知附近各船及最近岸上主管当局:

(1)危险的冰和飘浮物,或者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险;

(2)热带风暴;

(3)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船舶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

(4)未收到风暴警报而风力达10级或以上时。

发送危险通报可使用明语(最好用英文)或《国际信号码》。

航行设备:

现行SOLAS公约要求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的航行系统和设备,包括标准磁罗经或其他装置、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定位装置等。

对所有150GT及以上的船舶和客船,还应设有1台可与磁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或其他装置以及不单纯依靠船舶的主电源的通信信号灯一盏。

对所有300GT及以上船舶和客船,还应设有1台测深仪、1台9GHz雷达、航速航程测量装置(计程仪)、1套电子标绘装置(ARPA)、船首向传送(至雷达、ARPA及AIS)装置。

所有500GT及以上的船舶,另外需要配备陀螺罗经等。

另外,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应不迟于1999年1月1日在其两端安装应急拖带装置。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只能供人员的登船和离船使用,应保持干净,适当维修和存放,定期检查,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能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的目的。

具体要求如下:

(1)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

(2)当从海平面至船舶出入口的距离超过9m时,应使用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或升降机械。

(3)如果使用引航员升降器,还应在其附近设一引航员软梯,并可供立即使用。

(4)在登船位置附近应配备两根直径不小于28mm的安全绳、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抛缆绳及夜间的照明等。

登离船装置在安装后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及引航员的登离,由值班驾驶员负责监督,该驾驶员应携带与驾驶室联系的通信设备。

操舵装置:

1.操舵装置的配备

(1)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致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如果操舵装置有二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装置,则可不设辅助操舵装置。

(2)主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速度前进时,能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相同条件下在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3)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速度的1/2或7kts前进时(取大者),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4)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独立的通信设施,在驾驶室、机舱以及舵机室处所应永久显示操舵装置的遥控系统和动力装置转换程序的操作说明和方框图。

2.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

(1)开航前12小时,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包括:

①进行操满舵试验

②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

③驾驶台与舵机间的通信试验

(2)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航行区域,船舶应使用一台以上同时工作的操舵动力设备。

3.演习

应急操舵演习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在舵机室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与驾驶台的通信程序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4.记录

操舵装置的试验核查以及应急操舵演习的详细内容应记入航海日志。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和性能:

每艘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及所有客船应设有下列符合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一台VHF无线电装置,能发送和接收70频道上的DSC及遇险报警以及6频道、13频道、16频道上的无线电话;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安全信息无线电设备;

6)一台卫星EPIRB,应能通过406MHZ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或1.6GHZ上工作的INMARSAT静止卫星发送遇险报警,并应:

(1)安装在易于接近的位置;

(2)可随时由人工释放并能由一人带入救生艇筏;

(3)当船舶沉没时能自动释放并启动遇险报警;

(4)能人工启动遇险报警。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设施:

1.船舶识别号:

(1)适用的船舶:

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适用的日期:

新船于2004年7月1日。

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永久性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3)编号的标注的位置:

每船至少两处标注,船尾或船中左舷和右舷的最深的核定的载重线以上船名之下,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正面的可见位置。

在机器处所、泵舱、滚装处所的舱壁上。

(4)制作要求:

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用中心冲头冲刺,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

2.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SynopsisRecord)

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

(1)适用的船舶:

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适用的日期:

新船于2004年7月1日。

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

即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备有《连续概要记录》。

(3)记录要求:

①记录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

②记录要用IMO制定的标准格式,不得修改、删除;

③记录项目:

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名称及地址、入级船级社、ISM证书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

④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

⑤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船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

⑥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可以另外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

⑦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

⑧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

ISPS规则:

恐怖主义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目的,并具有以非正常的暴力手段打击无辜者为目标的特点。

2001年,“9.11”事件震惊全球,反恐成为各国关注的头等大事,2001年11月,IMO在22次大会上通过了“审议防止威胁乘客、船员和船舶安全的恐怖行为的措施和程序”的大会决议(A.924(22)),成立了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负责起草SOLAS公约有关保安条文的修正案以及ISPS规则。

2002年12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ISPS规则)以及SOLAS有关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ISPS规则由A、B两个部分组成,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B部分为对实施A部分的指导。

1.适用范围

ISPS规则适用范围为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速客船)、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以及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2.定义

《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缔约国保安责任:

ISPS规则对缔约国的要求:

1)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及其后的修改。

2)审核船舶是否符合SOLAS第XI一2章和ISPSCode部分的规定,并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3)为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向船舶通报有关保安信息。

4)通过评估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的危险,确定何时要求《保安声明》。

5)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公约和ISPSCode要求的保安信息。

6)缔约国政府可以将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为其规定的某些与保安有关的职责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RSO),但以下职责除外:

(1)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

(2)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订。

(3)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

(4)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5)根据第XI-2/9条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

(6)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公司保安责任:

1.ISPS规则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船公司要为公司指定一名或数名公司保安员,为每艘船舶指定一名保安员。

船舶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有船舶按规定装设船舶保安警报系统,船长在就船舶保安做出决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任何缔约国政府提供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责任,船上相关人员必须持有保安员证书。

2.责任

1)公司保安员的职责

公司保安员的职责是确保船舶开展保安评估、制定《船舶保安计划》:

(1)对船舶可能受到威胁情况提出建议;

(2)确保开展船舶保安评估;

(3)确保《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批准、实施和维护;

(4)确保《船舶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纠正缺陷;

(5)安排保安活动的内审和审查;

(6)迅速处理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符合检验期间发现的缺陷和不符合项;

(7)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8)确保人员得到适当培训;

(9)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10)取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11)确保保安计划反映本船的具体信息;

(12)确保替代和等效安排得以实施和保持。

2)船舶保安员主要负责船舶日常营运的保安工作

(1)定期保安检查,确保维持保安措施;

(2)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

(3)与船上人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装卸期间保安;

(4)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5)向公司报告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检验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

(6)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7)确保船上人员得到适当培训;

(8)报告保安事件;

(9)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10)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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