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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全集精心整理

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全集(精心整理)

1.证据学:

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证据:

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

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

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4.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5.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7.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

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8.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9.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

10.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

11.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2.“弹劾式诉讼”:

就是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

13.“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

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4.“法定证据制度”:

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

15.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6.证明标准:

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17.证明任务:

刑事诉讼证明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8.收集证据: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必要步骤,是为追究犯罪奠定基础的工作,是判断和使用证据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19.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20.证据能力(证据资格):

21.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

22.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2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4.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26.“毒树之果”:

源于美国。

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27.意见证据:

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28.证据证明力:

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29.最佳证据规则: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30.补强证据:

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31.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32.证据开示(证据展示):

33.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34.当庭认证:

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35.推定:

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36.不可反驳的推定:

又称终局推定,是指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

37.拟制:

法律上的拟制是根据实际操作的需要,把两种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相同的事物。

38.司法认知:

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39.疑罪:

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40.物证:

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41.书证:

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42.公文性文书:

是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43.属性物证:

是以其其自身属性的品质内部属性发挥作用的物证。

44.证人证言: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5.被害人陈述:

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4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47.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

48.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49.法医鉴定:

是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用以检验死亡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凶器的种类和鉴别血型、指纹、遗传因子是否同一等专门性问题,为侦查破案和认定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50.司法精神病鉴定:

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以及某些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此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1.毒物分析鉴定:

是运用化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投放危险物质、制毒、吸毒、贩毒,以及食物中毒等案件中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以确定毒物的种类、性质、含量、来源或鉴别被害人是否中毒以及确定死亡原因,为侦查破案和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52.痕迹鉴定:

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领域,通常包括对指纹、掌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等的检验鉴定。

53.文件鉴定:

是对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字迹、纸张、图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比对、分析、推断,以判明文件内容的真实程度,或确定文件的书写人和制作方法,或者将某些掩盖、压痕文字加以显现。

54.司法会计鉴定:

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财务、账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鉴定。

55.鉴定人:

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56.交叉询问:

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

57.勘验、检查笔录:

58.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59.物证检验笔录:

是侦查、审判人员,到物品所在地进行勘验、检验所制作的记录。

60.尸体检验笔录:

验尸人员就检验尸体所见和提取何物而如实制作的记录。

61.侦查实验笔录:

是侦查机关为验证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能否发生及其后果而进行试验的如实记录。

62.视听资料:

是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63.控诉证据(攻击证据):

64.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65.正面防御型:

可以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

66.施末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

67.种轻罪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

68.法定减免型:

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免或免除的法定情节。

69.斧底酬薪式:

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也不能提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但他们能够推翻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控诉证据,使起诉方提出指控不能成立,实际上也是洗刷掉了强加在被告人身上的罪名,故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中最有力的辩护证据。

 

70.辩护证据(防御证据):

71.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72.证据。

73.原始证据:

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74.传来证据:

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75.言词证据:

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76.实物证据:

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77.直接原则:

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

78.言词原则: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

79.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据。

80.间接证据:

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81.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

82.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

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83.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84.证明:

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85.诉讼证明:

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86.刑事诉讼证明: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87.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88.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89.司法认知:

(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

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90.证明责任:

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91.举证责任:

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92.举证责任转移:

93.是指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94.举证责任的倒置:

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罪。

95.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

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程度和要求。

96.证据确实:

就是案卷中收集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了审查检验,是确凿无疑、推不倒的。

97.证据充分:

就是认定犯罪的证据有相当的数量,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存在任何一环的脱漏。

98.法律推定:

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

具体而言,它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已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

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99.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

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100.拟制:

法律上的拟制是根据实践操作的需要,把两种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相同的事物

101.收集证据:

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102.刑讯逼供:

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摧残和折磨,以逼使其招供。

 

103.证据保全: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104.证据的审查、判断:

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105.比较印证:

就是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够彼此得到印证。

106.串联排疑:

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都串联起来,看它们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了“证据充分”的要求。

107.重新订正:

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材料的认识,需要随着证据的不断手机而随时予以校正。

108.重点深入:

就是要对那些证实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

109.逻辑推理:

是指办案人员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对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加以验证,进而推断出正确的结论。

110.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

111.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112.冷水审:

是指将被告人投入河里,看其是否沉没,用以检验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古代刑事证据制度。

微量物证:

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

常态物证:

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并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

属性物证:

凡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刑事自诉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

对一些性质不很严重,法定刑也较轻的刑事案件,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类案件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拷囚制度:

指我国《唐律》中有关刑讯的制度,具体包括刑讯的条件,刑讯必须遵循的章法,杖具的规格和拷打的部位,刑讯的方法和适用于原告人的条件。

司法精神病鉴定:

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以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以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

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财务、帐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鉴定。

113.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

可以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知识某种轻罪而不是起诉指控的重罪。

114.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

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免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115.攀供或举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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