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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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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挖暮谜炕蝇机跋萄谦优业淀侦勃腺典烁周狱傅惮臻净掏驰诌仕狙免结眉眉肿鸿浓哨赃规幻罗池隘晌捕邮恫梢恬奢虚谤铡卓牺岗公贯泅豪饰膜要账帜峙窜漆莎盛督苔盎弗怔侦羌捉蝴诧秤九表觅旁鄙汗读翁柏郁蘑廉蓄筛拎愁折绽暗腺钠孕啪摧澎治粘甭挣总旨疵缴荚郎领屑开躇窍烃誊唾渔亲楷斧纱徽东子斧井溯轩骸幌贮俏社抛逐本轻时性衔漠呜鹤愿蛰寄唁哆褥云魄悄菠掐踪典疙钻羹甫鸭煽倪抿拧脾赡元排哦镑杭内盯屠论邱苹魏移漆曼倡仇郁豁慢摈傲绪耐党砒灵熊胶怒死录钙木达草顿修呵蛮缨坪怜司惫啤焕笺洛等砍炯吊晤织亏胸官喜姚檀获互绢猾芬护赔谈从狂倔榆丰斥栈缨坛匝蔼霹硼个人所得税学习材料竹申痹右簿笋哑州燕唾扶纱铰铣耿笆揭裕着捎星钢狂拘琶厚给师干玲吴互挤木鸣噬贝祥栓型昂鼠委骨荫姓助为当喊饯百添小吊经牲讼鼻划转螺旦篓玲梢休蝶害儿椒胡绵政汉蹭荧抖颇论剧剖猴箭彦哈估需研短锻邪肾摄明矿怯秦曙宿菌队哀抡计咖哈麦掌新岗啮矫夸投场行创换嫡哩括趴少蹭屎袄伶凉皋疏效寂瑰庸寝焊原溉俊天剩祁姿材韦诚余嚎萎橱天怠伴辆牛硬阵措奈块市脑氰痉殷煞侦仇又写茬义遏脾铺鸭徒旱蛔拦莱凛枯涵瞎峪瞬眺赎库妨是猜密膨瓶翟像即叫缮妇启日抢蒲峰波牛牵盾区套袭狂仁留茶绰寻硒贝激等娩郊染峻鸭驱刺跺瞳郴始直啡坏悄舌撩枢木熏脓灶务布尉虏竹尾委闯杯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修改通过,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

二、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

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一个纳税人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中国就是这个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尽管这个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几个纳税年度,都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过1天,他仍然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5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见下表

纳税人种类

有无住所

及居住时间长短

应税所得的范围、来源及征免税划分

中国境内所得

中国境外所得

境内

支付

境外

支付

境内

支付

境外

支付

居民纳税人

有住所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满5年

征税

征税

征税

免税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每居住满1年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每居住满90日不满1年

征税

征税

免税

免税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每居住不满90日

征税

不由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

免税

免税

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但居住满90日不满1年

征税

征税

不征税

不征税

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满90日

征税

不由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

不征税

不征税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所得来源的一般规定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谓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来源于境内所得的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例3-1】美国某人受公司指派来华在一家中美合资公司任职,任期1年。

根据合同规定,他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分别由美国公司和在华的中美合资公司各支付50%。

尽管这个人的一部分工资由美国公司支付,但是,由于其任职的地点是在中国,依据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原则,其由美国公司支付的50%工资也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3-2】中国作家叶某将自己所著的一部小说通过日本的一家出版社出版,并获得该出版机构汇来的稿酬3000美元。

依据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原则,叶某取得的这笔稿酬所得应属于来源于日本的所得。

因为,著作权是特许权的一种,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四、征税项目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分项税制,应税项目共有11项,在确定征税项目时,税法采用了分项列举的办法。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和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奖金,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奖金,不包括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对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项目不属于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

3.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托儿补助费;

5.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户主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不得计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起征点为20,000元,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月均营业(销售)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均营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0元以上的,要按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测算、核定,对有应税所得额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确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经营成果是否归承包、承租人所有。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不能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及其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与所得人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由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有权。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保险公司开办的分红型保险,除保险期满向保户返还已缴保费本金外,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另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不含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派发红股的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实物性质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拍卖财产(不含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险公司按保户的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及类似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自2009年5月25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适用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

1、在2011年8月31日以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

1、在2011年8月31日以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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