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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

 

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

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

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意见》(济政发〔2012〕29 号)的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和贴息对象是指根据有关认定标准,经市发

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

室)评审、确认、公布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通过“三品一标”认

证(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涉农经济组织。

第三条奖励方式包括晋升奖励、品牌奖励、三品一标”奖

励、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和贷款贴息(以下简称“五奖一贴”)。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五奖

一贴”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申报、考察、审核,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对农业龙头企业坚持“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

对投资规模大、发展经营好、带动能力突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

 

第二章晋升奖励

第六条晋升奖励是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晋升为农业产

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择优进行的奖励。

 

第七条晋升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由市级晋升为省级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由

省级晋升为国家级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第三章品牌奖励

第九条品牌奖励是指对经市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主管

部门推荐,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各级主管部门上

一年度内新认定的市级荣誉(济南市名牌农产品、济南名牌产品、

济南市著名商标,下同)、省级荣誉(山东省名牌农产品、山东名

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荣誉(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

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择优进行的奖励以及对上一年度评定

为市、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择优进行的奖励。

第十条获得市级荣誉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荣誉

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定为市、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带动能力突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和 4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的商标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及续展、变

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

 

2

 

第十二条同一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涉及不同表现形式、

复评、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同一商标、产品或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称号

的,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度已获得政府相关部门

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申报名牌农产品奖励的,需提供县(市、区)农业

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申报名牌产品奖励的,需提供县(市、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申报著名(驰名)商标奖励的,

需提供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申报高新技术企

业奖励的,需提供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章“三品一标”奖励

第十六条“三品一标”是指农业部下属认证机构开展的无

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登记。

第十七条认证单位是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

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其产品按照程序申报并通过“三品一标”

认证(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涉农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三品一标”奖励分为新认证奖励和标志使用奖

励。

新认证奖励是指对上一年度新获批的认证(登记)产品按一

定比例择优给予的奖励。

标志使用奖励是指对持续保持认证、标

志使用规范且示范带动能力突出的认证单位择优给予的奖励。

第十九条新认证奖励条件

 

3

 

(一)经各级认证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二)上年度 12 月 31 日前新认证(登记)的“三品一标”产品

(以颁证时间为准);

(三)产地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符合当地产业

发展布局并具有一定规模;

(四)标志使用规范,产品品牌在当地主要销售市场、出口贸

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十条新认证奖励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 5000 元;

(二)绿色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 8000 元;

(三)有机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 10000 元;

(四)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每个产品奖励 10 万元;

认证单位获得“三品”多项认证的,按最高认证档次予以奖励,

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 3 万元;当年获得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登

记的单位,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一条标志使用奖励条件

(一)本年度到期进行有机食品保持认证、绿色食品续展认

证、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

(二)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上市产品标志使用

率高且使用规范;

(三)认证品牌影响力大、带动能力突出、社会认可程度高;

(四)认真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产品推介、形象宣传等活动。

 

4

 

第二十二条标志使用奖励,每个产品奖励 1 万元,每个单

位累计不超过 3 万元。

第五章项目奖励

第二十三条项目奖励是指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市级

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在济南市地域范围内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择优进行的奖励。

项目奖励以全市蔬菜、畜牧、种苗、

林果花卉四大振兴产业和各县(市、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主,

不包括享受过其他财政扶持的项目。

项目奖励分两批实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批项目奖励:

申请奖励企业上一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超过 300 万元(含)、500 万元(含)和 800 万元(含)的,

分别给予 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带动能力突出且固定

资产投资超过 2000 万元的,奖励 100 万元。

具体奖励金额:

以申

报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为 300 万—500 万元、500 万—

800 万元、800 万—2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以上四个档次,每个档

次按照专家组评审结果占 70%和现场考查情况占 30%的百分制

综合考评分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按本档奖励额度执行,第二等级

按下一档奖励额度执行,第三等级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第二批项目奖励以当年本行业内示范带动能

力突出或对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为主;采取市

县两级会商提名、县区上报、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的形式评选,

奖励额度参照济政发〔2012〕29 号关于项目奖励的额度执行。

 

5

 

第二十六条项目奖励申报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生产规模新

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为促进产业升级或品种优化调整所进

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新产品研发项目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及农

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四)基地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项目;

(五)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产前、产中、

产后提供服务的项目;

(六)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

(七)其他项目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

营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奖励申报条件

(一)企业按时参加年检和动态监测;

(二)企业合法经营,信用良好,制度健全,带动能力突出;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农业方针、政策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项目奖励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项目申报书;

(三)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资金凭证复印件和证

 

6

 

明材料;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

(八)有关部门对新产品、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的鉴定和意

见;

(九)与农民产销协作的协议书、收购单的复印件;

(十)有出口业务的,附证明出口的有效相关材料;

(十一)申请二次以上扶持企业需提供上一次扶持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相关凭证复印件及总结报告;

(十二)其他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前 7 项为必备材料,后 5 项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

具。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

项目资金到位年度

12 月 20 日前,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组

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县级验收意见分别上报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六章招商引资奖励

第三十条招商引资奖励是指对外来(市以外)资本到我市

投资建设农业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1000 万元并被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择优进行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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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过其他财政招商项目扶持的不重复扶持。

第三十一条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1000 万元,不到

2000 万元的,奖励 50 万元;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2000 万

元的,奖励 100 万元。

第三十二条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和补

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引进资金为外币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

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第七章贷款贴息

第三十四条贷款贴息是指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专项

用于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范围的上一年度内新增银行

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第三十五条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 100 万元。

对带动

能力突出的企业可连续贴息,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最长可连

续贴息 3 年,流动资金贷款最长可连续贴息 2 年。

具体贴息额度:

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占 70%和现场考查情况

占 30%的百分制综合考评分一、二、三三个等级分别享受不同贴

息比例。

第三十六条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贴息为主,贴息额度根据当年资金量控制比例。

鼓励省级以上农

业龙头企业争取省以上贷款贴息。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以农副产

 

8

 

品加工类企业用于直接收购本市范围内农民自产农产品的贷款

为主,贴息比例原则上为固定资产贴息比例的 50%。

第三十七条企业用于下列项目的贷款,可以申请贴息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生产规模新

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新产品研发项目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及农

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

(三)技术改造项目为促进产业升级或品种优化调整所进

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市场建设项目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项目;

(五)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六)原料收购项目农产品原料收购项目;

(七)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贴息要求

(一)项目贷款规模在 150 万元以上;

(二)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上;

(三)已享受过其它财政贴息的贷款和已获扶持的贷款项目

不予贴息。

第三十九条贴息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

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等不在贴息范围。

第四十条利息计算周期为上一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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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济南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书;

(三)银行贷款手续(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利息单);

(四)营业执照、企业审计报告、证明贷款用途的施工合同或

购置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其中银行材料按不同银行分组排列,逐笔排序。

每笔贷款按照借

款合同、借据、进账单、利息单的顺序排列;另将银行借款合同、

审计报告的原件单独装订成册一并报送,评审结束后退还。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申报“五奖一贴”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

详细的申报材料,配合监督检查。

对申报材料中数据失实,情节

严重的,取消企业当年申报项目资格;对存在舞弊行为或弄虚作

假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

目单位申报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加强

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对资

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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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五奖一贴”申报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年度农业工作重点,提出奖扶项目扶持重

点,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

(三)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农

业、财政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四十六条“五奖一贴”审批程序

(一)初审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围绕产业类别、生产规模、

经济效益、带动能力、基地发展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建立

市级项目库并公示;

(二)审核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提出奖

励贴息建议,认真研究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公布执

行。

第四十七条“五奖一贴”审核内容

(一)晋升奖励审核:

晋升省级企业以省农业厅等联合行文公

布为准,晋升国家级企业以农业部等联合行文公布为准;

(二)品牌奖励审核:

申报名牌农产品、名牌产品、著名(驰名)

商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分别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

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行文、批文

或批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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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品一标”奖励审核:

以本细则第四章有关规定为准;

(四)项目奖励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是否

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建设及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可行性

报告是否科学合理;

(五)招商引资奖励审核:

以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准;

(六)贷款贴息审核:

企业贷款有关信息以市、县(市)人民银

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准;固

定资产投资贷款现场考查重点查看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流动资金

贷款现场考查重点查看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第四十八条项目奖励和贷款贴息现场考查由专家与县(市、

区)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县市区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同时享受晋升奖

励、品牌奖励、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和贷款贴息扶持。

带动

能力突出的企业可连续申报各种扶持项目,但同一企业连续享

受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五十条本细则中的“择优”是指

(一)企业带动能力突出。

企业在市内建有基地或农业服务

组织,通过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

的利益联结关系,带动本市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二)企业具备较强的行业竞争力。

企业产品质量、科技含量、

研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生产或服务能促进相关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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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特色明显,创新能力强,在

国家、省、市有较强影响力;

(三)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经营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和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在历年市以上各级审计、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

纪问题;

(五)企业及时报送各类信息,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带动能力突出是指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以

下标准:

粮食、蔬菜、林果、苗木类达到 200 户,畜牧水产养殖类

达到 50 户。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产

生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品牌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和贷款贴息实行申

报备案制,未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奖扶。

企业在申报各项品

牌奖励荣誉、招商引资落户建设和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时,将有关

情况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产业化

主管部门于每年 9 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办

公室。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修订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修订之日起施行。

原相关办法、

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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