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高低温损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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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高低温损伤
第16章高低温损伤
第十六章高温与低温损伤
一、目的要求
掌握高低温对人损害及致死机理,现场及尸体形态特点,鉴定及个人识别要点。
二、内容
烧死:
高温对机体的局部作用,高温对全身的作用,烧死的形态学变化,烧死的法医学鉴定。
冻(伤)死:
发生条件,低温对身体的局部作用,低温对全身的作用,冻死的过
程及死亡机理,冻死的形态学变化,冻死的法医学鉴定。
高温与低温所致的损伤与死亡属于特殊的外因性损伤和死亡。
常被怀疑可能与其他死因合并存在,故几乎每例均需进行法医学鉴定以明确死亡原因和有关问题。
中国幅员辽阔,地域间经纬度差别极大,形成了北方冬季寒冷干旱、南方夏季高温潮湿的气候特征。
故中暑多见于南方的夏秋季节,中暑包括日射病(sunstroke)、热射病(heatstroke)、热痉挛(heateramp)和热衰竭(heatfailure);而冻伤(frostbite)与冻死(deathfromcold)则主要出现在北方的冬春季节。
这类死亡经常伴有特定的个人因素及环境低温的条件,鉴定时需要特别注意。
高温损伤除中暑之外,实践中多遇到的是烧伤(burn)与烧死(deathfromburn)、烫伤(scalding)与烫死(deathfromscalding)的案例。
第一节烧伤与烧死
一、概述
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常会遇到热作用而导致的组织损伤,甚至烧灼死亡,有时需要区分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烧,这项工作在怀疑刑事案件时尤显必要。
《疑狱集》所载三国吴末(公元三世纪)“张举烧猪”一例为法医学史上鉴别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最早的记录。
广义的烧伤(burn),又称热力损伤(thermalinjury),是指因炽热的流体(水、油、汤)、火焰、蒸汽和高温气体而引起的组织损伤。
所引起的损害主要在皮肤或粘膜,严重者可伤及皮下或粘膜下组织,如肌肉、骨、关节甚至内脏。
通常所说的烧伤、烧死都是指火焰与躯体直接接触后导致的损伤或死亡。
因热液(沸汤、沸水、沸油)、蒸汽所引起的组织损伤,称为烫伤(scalding),或称为汤泼伤。
因电能、化学物质、放射活性物照射引起的损伤在临床上也均被认为是烧伤,但在病理变化、全身影响、病程、转归、预后等方面各有其特殊性,分别称为电(流)烧伤、化学性烧伤和放射性烧伤。
二、烧伤严重程度的估计
烧伤的严重程度以烧伤面积、深度来表示。
(一)烧伤深度的估计
高温作用于体表所引起的损害程度,主要取决于温度的高低与接触的时间,二者均与烧伤深度成正比。
对皮肤烧伤深度的估计,临床上普遍采用三度四分法,而法医学尸体检验常有尸体炭化,采用四度分级法。
1.I度烧伤(红斑性烧伤)为最轻度热损伤,40~50℃短时间作用于机体即可发生。
表皮角质层、透明层、颗粒层甚至棘细胞层发生损伤。
肉眼见损伤局部皮肤红斑、肿胀、干燥,不形成创面。
显微镜下见表皮角质层、透明层、颗粒层及基底层细胞结构不清,互相融合,胞质凝固或呈空泡状,细胞核固缩或溶解消失;真皮浅层小血管扩张充血、间质水肿,可有少量白细胞浸润。
3~5天后局部由红转为淡褐色,表皮皱缩。
稍重者可发生表皮浅层脱落,露出红嫩光滑的上皮面而愈合,不留疤痕,可有短时间的色素沉着。
皮肤红斑是生前受热作用的反应,但轻度红斑也可见于高温作用于刚死不久的尸体。
死后1~4小时,尸体接触50~60℃热源,可产生表皮下血管扩张,说明红斑并非生前热作用的可靠证据。
再者,红斑还可因尸斑形成而消退。
2.II度烧伤(水疱性烧伤)根据伤及皮肤结构的深浅又分为两类。
(1)浅II度烧伤较高温度(如50~70℃)或较低温度长时间作用可发生浅II度烧伤。
损伤包括表皮全层和部分真皮乳头层。
局部红肿明显,有大小不一的水疱形成,内含淡黄色(有时为淡红色)澄清液体或含有蛋白的胶状物。
将水疱剪破及掀开后,创面显露红润而潮湿的真皮,质地较软,并可见扩张、充血的毛细血管网,表现为颗粒状或脉络状。
干燥后,创面变硬色深,呈羊皮纸样。
显微镜下见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或表皮内部。
顶部为坏死的表皮,底部为真皮乳头层,真皮层间质水肿、血管充血,生前烧伤存活4~8小时后可见中性粒细胞浸润;毛细血管内皮细胞肿胀,部分变性坏死,可见透明血栓。
烧伤水疱系一种生活反应,如无继发感染,一般经过1~2周后痊愈,亦不遗留疤痕。
有时有较长时间的色素改变(过多或减少)。
死后不久的尸体受热作用也可导致水疱形成,但通常渗出液量较少,且无炎症反应。
(2)深II度烧伤损伤伤及真皮网状层,但真皮深层及其中的皮肤附件结构仍保存。
肉眼见烧伤局部皮肤苍白或形成半透明痂皮,痂皮下可见散在的细小红点,为残存的皮肤附件周围充血的毛细血管丛,水疱可有可无。
显微镜下见表皮全层、真皮大部分组织凝固性坏死,结构消失,有时皮肤附件轮廓尚可辨认;痂下组织充血、水肿;如存活超过12小时,在坏死层和存活组织之间可见白细胞浸润带。
深II度烧伤创面经3~4周可自行愈合,但易发生感染而遗留瘢痕,且瘢痕组织增生的机会也较多。
3.III度烧伤(焦痂性烧伤)温度在65~70℃以上始可发生,烧伤局部皮肤全层(包括附件)全部坏死,有的伤及皮下脂肪、肌肉和骨骼。
肉眼见烧伤皮肤全层坏死脱落,创面严重充血、水肿,并有炎性渗出物覆盖。
创面血浆渗出后数小时,渗出物与坏死组织逐渐失水、凝固变薄,形成半透明的褐色焦痂,硬如皮革,透过焦痂可见粗大血管网(为皮下淤滞或栓塞的血管),其间有些小血管与之相连。
坏死组织周围发生分界性炎症带。
浅表烧伤的痂皮约2周后脱落,深度烧伤痂皮脱落需要的时间较长。
如发生了继发感染,痂皮形成过程就完全离开了一般规律。
显微镜下见皮肤各层附件结构和皮下脂肪组织均发生凝固性坏死而呈均质化,或隐见组织轮廓;痂下组织血管充血、淤滞或有血栓形成,水肿明显,与存活组织交界处有显著的白细胞浸润带。
皮下组织中的大静脉壁坏死,管腔内红细胞崩解并发生凝集。
烧伤肌肉呈半透明状、深红色,镜下不能辨认,肌纤维纹理消失而互相融合,呈均质化或肌浆溶解,肌细胞核固缩或溶解消失。
被烧伤的骨骼呈褐色,骨板结构模糊,骨细胞消失只留下卵圆形空隙,在HE染色切片中呈一片蓝色物质。
大面积的创面愈合形成大量瘢痕,以后可发生局部挛缩、畸形。
深度热损伤的炎症反应出现较迟,6~24小时后方出现分界性白细胞浸润,很少见纤维蛋白渗出或出血。
炎症反应出现,说明系生前形成的损伤。
4.IV度烧伤(炭化)因火焰长时间烧灼后形成。
火焰长时间的作用使组织中水分丧失,蛋白凝固,组织收缩,变硬变脆,外观呈黑色,称为炭化(charring)。
若组织继续被火焰燃烧,则由炭化转为灰化。
炭化完全破坏了皮肤及其深层组织,可达骨质,导致整个肢体或躯干阶段性大范围破坏。
部分体表炭化者尚可生存,但整个体表炭化只见于尸体上。
根据炭化尸体的焚毁程度可分为五级:
①尸表炭化,毛发全失,四肢完整;②皮肤表面缺失,四肢末端脱落,骨骼暴露,腹腔破裂,器官外露;③皮肤完全缺失,四肢脱落,腹壁大部分烧毁缺失,暴露器官表面炭化皱缩;④头颅、四肢烧毁脱落,内部器官焚毁;⑤尸骸灰化,仅留一堆骨残渣。
烫伤损伤程度也可分为I-III度,其表现与烧伤相似。
由于是湿热作用,不会出现炭化现象,一般也没有炭末附着或毛发卷曲(150℃以上方能卷曲)。
(二)烧伤面积估算
就烧伤对人体的影响而言,一般认为烧伤面积比烧伤深度更为重要,当II度烧伤占1/2体表面积或III度烧伤达1/3体表面积时,即可引起死亡。
估计烧伤面积目前采用较多的有中国九分法和手掌法。
1.中国九分法
中国九分法系1961年根据中国男、女青壮年的实测结果简化后得出,经1970年全国烧伤会议讨论后采用(表16-1)。
成人体表面积:
头颈部9%(1个9%),双上肢18%(2个9%),躯干27%(3个9%,其中含会阴1%),双下肢46%(5个9%,其中含双臀5%,另加1%),共为11×9%+1%=100%。
儿童(12岁以下)的躯干和双上肢的体表面积所占百分比与成人相似。
儿童体表面积的特点是头大下肢小,并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比例也不同。
估计儿童烧伤面积时应予注意,可按下列简易公式计算
头颈部体表面积(%)=9%+(12—年龄)%;
双下肢体表面积(%)=46%-(12—年龄)%。
表16-1中国九分法
部位
成人体表面积(%)
头颈
9
发部
3
面部
3
颈部
3
上肢
18=9×2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
27=9×3
躯干前
13
躯干后
13
会阴
1
下肢
46=9×5+1
双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成年女性的臀部和双足各占6%
2.手掌法
从前面的方法可以看出,无论成人或小孩,一手(手掌和手背)的面积占总体表面积的2.5%,掌侧占1.25%,如果五指并拢,一掌面积约等于体表面积的1%。
此法可用于小片烧伤的估计或辅助九分法的不足。
具体做法:
如果测量人员手掌与伤者手掌面积相同,则直接以测量人员手掌测量;或按伤者的手掌裁剪一块硬纸板来测量。
3.人体体表面积计算方法
有时需要估计实际烧伤面积,除直接测量外,大面积多处烧伤时,也可以人体体表面积乘以烧伤的比例来得出,或以人体体表面积减去残留的健康皮肤面积得出烧伤面积。
人体表面积大小可以从身高和体重两项数值来推算。
体表面积(m2)=0.61H(身高m)+0.0128W(体重kg)-0.1529
4.其他的体表面积估计方法有:
纸铸法实测,即将人体表面积用纸裱糊,待干后,按体表解剖界线剪下,进行实际面积测量;目前也有利用电子计算机测定烧伤面积的方法,多采用图像自动扫描法,根据烧伤面积与体表总面积的相对比值,计算出烧伤的总面积。
(三)烧伤严重程度的分类
烧伤程度与死亡率有关。
国际上对烧伤严重程度无通用的分类标准,国内采用的是1970年全国烧伤会议拟定的标准(表16-2)。
表16-2临床烧伤严重程度分级标准
严重程度
成人
儿童
烧伤总面积(%)
或III度烧伤面积(%)
烧伤总面积(%)
或III度烧伤面积(%)
轻
<10
0
<5
0
中
11-30
<10
5-15
<5
重*
31-50
11-20
16-25
<10
特重
>50
>20
>25
>10
注:
成人体表烧伤面积不足31%(或III度烧伤面积不足11%)或儿童烧伤面积不足16%(或III度烧伤面积不足6%),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属重度烧伤范围:
全身情况较重或已有休克;复合伤或中毒;中、重度吸入性损伤;婴儿头部烧伤超过5%。
(四)烧伤致瘢痕或瘢痕疙瘩的形成
深二度和三度烧伤的皮肤结构大部分或者全部被破坏,创面愈合后必有瘢痕形成或瘢痕增生症。
面、颈、手、足和关节等部位的瘢痕挛缩,会造成毁容、肢体畸形和功能障碍。
三、烧死尸体的形态学改变
法医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案例多为火场中烧死,也有飞机或汽车中起火烧死的情况,偶见用汽油、酒精等浇酒后烧死或自焚的案件。
通常房屋着火,温度很少超过650℃,成人尸体难以完全烧毁,但小儿尸体易在短时间内焚烧殆尽。
(一)体表改变
1.衣物残片在火势不太严重的火场中,死者身上往往留有衣着残片,根据衣物残片或其他不易燃烧的物品可以帮助认定死者身源。
同时,残存衣着覆盖部位的皮肤热损伤较轻,甚至没有热损伤的痕迹,这对判断烧死者当时的体位很有帮助。
2.尸斑鲜红,尸表油腻由于烧死者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较高,尸斑常呈现鲜红色。
皮下组织中的脂肪在高温作用下渗出到皮肤表面,使得尸表油腻。
在尸表完全炭化的尸体,尸表油腻也很明显。
3.皮肤烧伤死者体表皮肤上可见各种深度的烧伤(红斑、水疱、焦痂、炭化)。
皮肤亦可呈黄褐色皮革样化,或某些部位被烟雾熏黑。
典型的生前烧伤可伴有明显的充血、水肿、炎症反应和坏死改变,肉眼可见水疱周围有5~20mm的红色区域。
在有毛发的部位,毛发受热皱缩、卷曲,尖端呈黑褐色,脆性增加,或完全被烧毁。
(图16-0)
图16-0一青年妇女在野外用媒油引火自焚所致的全身损伤
及头部烧伤引起的头部裂创。
4.眼部改变在火场中,由于烟雾刺激,受害人往往反射性紧闭双目,死后可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烟雾炭末熏黑的“鹅爪状”改变,称为外眼角皱褶。
角膜表面和睑结膜囊内也无烟灰和炭末沉积。
由于双目紧闭,睫毛仅尖端被烧焦,称为睫毛征候。
这些表现均是生前烧死的征象。
5.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多见于严重烧伤及炭化的尸体。
由于长时间高温作用,组织器官内水分丧失,组织坏死、炭化,使得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
使得单纯依据身高、体重进行个人识别很困难。
6.拳斗姿势全身被烧时,肌肉遇高热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较伸肌发达,屈肌收缩较伸肌强,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类似拳击手在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拳斗姿势”(pugilisticattitude)(图16-1)。
拳斗姿势在死后焚尸也可形成,故不能藉以鉴别生前烧死或死后焚尸。
图16-1拳斗样姿势
全身被焚烧后出现拳斗样姿势
7.假裂创高温使皮肤组织中水分蒸发,干燥变脆,皮肤凝固收缩,发生顺皮纹的裂开,形成梭形创口,酷似切创,称为假裂创(falsesplit)。
这种假裂创有时被误认为是生前的机械性损伤,应予注意。
假裂创伤口常较浅,仅伤及皮肤,若肌层也裂开,皮下组织可从创口翻出。
同时由于皮肤与肌肉收缩程度不同,创壁常不在同一平面上。
假裂创可在任何部位发生,但较多见于四肢伸侧及肘、膝关节和头部。
8.其它改变当胸、腹受热时,胸、腹腔内产生的气体可使胸、腹壁破裂,内脏脱出。
高温破坏骨的有机质而使其松脆,亦可使颅骨及长骨髓腔内产生气泡,造成骨破裂,易发生于上肢的腕部及下肢的踝部。
这些损伤有时极易被误认为生前的机械性损伤,应予注意。
但实际案例中鉴别极为困难,甚至无法鉴别,特别是在深部组织都严重烧伤者更难鉴别。
(二)内部器官改变
不论尸表烧损程度如何,火场中尸体仍有尸体剖验的意义,因内脏常保留较好,解剖时还可采取组织和血液,检测一氧化碳、酒精或其他毒物。
1.呼吸系统在火场高温环境中,灼热的火焰、空气、蒸汽、烟雾或其他有害气体在吸气时进入呼吸道、肺,引起呼吸道和肺的损伤。
呼吸道粘膜表面可见烟灰、炭末沉积(图16-2),有时与粘液混合形成黑色线条状粘痰;会厌、喉头、气管、支气管等粘膜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有时可形成水疱,严重者上述部位形成白喉样假膜,容易剥离。
假膜主要由纤维蛋白、坏死的粘膜、粘液及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症细胞等组成。
上述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
光镜下显示呼吸道粘膜上皮肿胀及表面凝固性坏死,上皮细胞核变细长,呈栅栏状排列。
粘膜腺体分泌亢进,粘膜血管内红细胞碎裂并聚集成团,粘膜下层水肿,原纵行排列的弹力纤维变成不规则或网状。
电镜下可见呼吸道粘膜上皮纤毛呈泡样结构,表面不平,纤毛顶端呈镰刀状弯曲,杯状细胞膨胀破坏。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说明火烧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是生前烧死最确切的证据,但有些急速死亡者也可不出现此综合征。
肺广泛性充血、出血、水肿、气肿或塌陷,质地变实,切面呈鲜红色。
若死者胸壁炭化,则可见肺组织发生凝固性坏死。
光镜下细支气管粘膜上皮细胞核浓缩、变细长,管壁贴附一层蛋白性深红色的液状物。
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肺泡间隔水肿,肺泡腔内充满浓染凝固状含蛋白的液体,并有脱落的肺泡上皮,偶见大量的巨噬细胞积聚。
肺组织表现为出血性肺水肿与肺不张。
肺小血管及毛细血管内可形成纤维蛋白性血栓(主要由纤维蛋白和血小板构成)。
有时小动脉中可见脂肪栓塞,这是由于皮下脂肪受热被破坏,进入血液,或因骨质被烧断裂,骨髓脂肪进入血液之故。
存活一段时间者,肺的毛细血管内巨噬细胞增多。
图16-2烧死者呼吸道内炭末沉着图16-3烧死者的肺
细支气管上皮细胞核固缩,腔内粘附
蛋白性膜样物,肺泡腔内充满浓染凝固状浆液
2.心脏及血液心血多呈鲜红色流动状,心外膜下可见淤点性出血,左心室内膜下可有出血点,心肌光泽减退,呈灰红色或土黄色。
火灾现场可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吸入人体后,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HbCO)(可高达50%~70%),并随血液循环分布至全身各器官,因此生前烧死者内脏多呈鲜红色或樱红色。
光镜下见心肌纤维肿胀,均质化,心肌横纹模糊不清,心肌间质充血、出血,毛细血管内皮细胞肿胀,透明血栓形成。
延迟性死亡者心肌间质可有炎症细胞浸润。
3.消化道食道、胃内有时可见炭末,说明死者在火场中有过吞咽行为,比呼吸道的炭末沉积更具有价值。
多数烧死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消化管病变,如充血、出血、水肿、粘膜糜烂或溃疡。
其中迟发性死亡者较多见的改变是胃、十二指肠溃疡(Curling溃疡)的形成。
Curling溃疡一般较浅,偶尔可深达肌层或穿孔,直径多小于0.5cm;常为多发性,一般呈圆形或卵圆形,亦有些为不规则形、星形或蜿蜒状;多见于胃窦、胃小弯、胃底或十二指肠后壁;溃疡底部及边缘缺乏或仅有轻微炎症反应。
其形成是由于机体处于应激状态时,体内肾上腺素和肾上腺皮质激素分泌增多,胃酸分泌亢进,从而形成胃、十二指肠粘膜的糜烂或溃疡。
4.颅脑烧伤患者常有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有时可发生海马钩回疝,蛛网膜、脑实质充血、水肿,血管壁血浆浸润,有时发生纤维素样坏死。
显微镜下见神经细胞肿胀、均质化或空泡变性,以小脑浦肯野氏细胞、桥脑及大部分大脑皮质神经元表现较为明显,胶质细胞增生,可见卫星现象。
烧死尸体可发生颅骨骨折,骨折一般为星芒状或裂隙状,骨折片向外翻,应注意与外伤性颅骨骨折鉴别。
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由于硬脑膜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中形成血肿,即硬脑膜外热血肿(extraduralheathematoma)。
硬脑膜外热血肿多呈砖红色或巧克力色;血肿外面部分血液发生凝固,可附着在颅骨内板上,血肿中心部分的血液可呈液态或半流体状,形似粘土;有时血液被高温煮沸产生气泡,致使血肿内形成许多大小不一的空泡,形似蜂窝状;有时颅骨被烧裂,板障骨髓内的脂肪渗出,则血肿内混有脂肪成分。
血肿形成处的颅骨多被烧成焦炭状,软组织缺失。
该血肿易与外伤性硬膜外血肿相混淆,二者鉴别见表16-3。
但应注意的是,当机械性暴力与高温共同作用于头部时,鉴别时难度较大。
表16-3硬脑膜外热血肿与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鉴别要点
硬脑膜外热血肿
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
形成原因
高温作用,为死后形成
外力作用,均为生前形成
血肿部位
多在颅顶部
不一定,双颞部多见
范围
较大,重可达100克以上
血肿常局限
质地
脆
软,有弹性
形态
新月形,边缘锐利
多为纺锤形
血肿颜色
砖红色或暗红色
均为暗红色
血肿结构
松软,内含脂肪及气泡,蜂窝状
血肿致密而坚硬
与颅骨关系
与颅骨相贴,与硬脑膜粘连不紧密
血肿挤压颅骨,并与硬脑膜紧密粘连
血肿HbCO含量
升高
无
伴发情况
头部无外伤,颅骨有烧焦、炭化,颅骨骨折为外凸或星芒状
头部相应部位有外伤痕迹,常伴有颅骨骨折
5.其他器官的改变急速烧死者,肝、脾、肾等器官的改变往往是休克的后果。
随着烧伤后存活时间的延长,可出现一系列的变化。
常见毛细血管管壁通透性增高,蛋白性水肿,浆液性炎的改变。
大面积烧伤后,肝细胞混浊肿胀、空泡变性、脂肪变性或坏死;亦可见肝细胞再生,kupper’s细胞增生、肿胀、吞噬增强。
肝窦周围间隙增宽、浆液浸润及灶性出血。
汇管区淋巴细胞浸润,偶见浆细胞浸润。
烧伤后数小时,淋巴组织普遍变性、坏死,包括淋巴结、脾小结、扁桃体及肠管集合淋巴小结等。
淋巴结肿大、充血,细胞坏死,组织细胞增殖、吞噬活跃,浆细胞增多,中性粒细胞浸润。
肾体积肿大,重量增加。
肾小球毛细血管襻皱缩,呈分叶状,系膜区增宽;球囊腔内见渗出液。
肾小管上皮细胞浊肿、空泡变性、坏死。
肾小管管腔扩张,可见血红蛋白管型。
间质充血、水肿,局灶性淋巴细胞、浆细胞和单核细胞浸润。
肾上腺淤血、肿胀,重量增加。
切面皮质增厚,皮质、髓质充血或伴有出血。
光镜下见肾上腺皮质束状带类脂质明显减少或消失,皮质细胞变性、坏死,轻度灶性出血,少数广泛出血。
烧伤后存活一段时间者,肾上腺皮质可有增生性改变。
四、烧死的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工作者检查火场中发现的尸体,需参与并解决下列问题:
①现场勘查;②尸体解剖;③血液化验;④鉴别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⑤明确死亡原因;⑥确定死亡方式;⑦尸体的个人识别;⑧分析着火原因与火源。
(一)现场勘查
当火场上发现尸体时,需要法医、消防人员、刑侦人员和有关机关密切配合。
在许多案例中,若没有火场勘验,法医对死因及死亡方式的确定有困难。
同样,若没有法医的参与和鉴定,到现场的侦察人员也难以解决事件的性质。
1.调查收集有关资料①何人在何地、何时和在什么情况下最先发现起火。
②火源在何处,是一处或几处。
③引火物是什么,是否在现场,现场上有无其他可能起火的物质。
④现场附近有无引起火灾的危险设置。
⑤死者的情况:
除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籍贯等外,尽可能了解死者在生前几小时的活动、个性、生活习惯及既往史等。
2.寻找火源及收集引火物这是火灾现场勘查的重点。
勘查最初发现火焰的地点,寻找纵火痕迹或能够引火的物证。
例如装有油类的容器,浇有油类的木柴、稻草、废纸、刨花及火柴、香烟头等物。
【案例1】某区有一房屋在夜晚突然起火烧死2人,开始认为是屋前停放的汽车漏油而引起的意外火灾,后来根据在火场发现的一个已被烧毁但残留有汽油的燃烧壶,从而推断且经破案证实犯罪嫌疑人以汽油助燃,杀人焚尸。
【案例2】某女,小学生。
发现烧死在茅草地里,是玩火而意外烧死,还是杀人后焚尸?
一时难以确定。
后来根据尸体上的灰烬检验,发现是稻草而非茅草,说明有人从他处搬来稻草焚尸,从而明确了案件的性质。
3.注意特殊气味如煤油、汽油、柴油、硫磺、硝化纤维素、掺入液化石油气中的气体等。
必要时可采取现场空气、死者残留的衣服及部分现场灰烬,以备化验,如做灰烬中汽油铅痕迹的测定。
(二)死亡原因
火场中死亡者除了热作用外,很大部分是因窒息、中毒而死亡,也有部分是因机械性损伤而死亡。
1.烧死烧死的主要机制是:
①体表广泛烧伤,剧烈疼痛,反射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导致原发性休克;②大面积烧伤者,由于血管通透性增高,大量血浆、组织液丢失,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③红细胞破坏释出钾,高钾血症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或心跳骤停;④内脏的并发症和继发感染。
2.窒息在火场中由于吸入热的空气、火焰、烟雾或刺激性气体,引起急性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分泌物堵塞呼吸道,急性肺水肿,均可引起呼吸困难而导致窒息死亡。
另外火场中迎面扑来的火焰及烟雾也可使受害者不能呼吸,短时间内窒息而死亡。
3.中毒火场中由于燃烧不完全,常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吸入后可导致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生前烧死者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达40%以上。
而火场中有含氮物质如硝化纤维素膜燃烧时,可释放出二氧化氮、四氧化二氮、氰化氢等剧毒气体;羊毛和丝织品燃烧时,释放出硫化氢和硫的氧化物,吸入较多时也可中毒死亡。
现代建筑、装潢过程中大量采用的合成建筑材料、塑料家俱、装饰材料等石油化工制品燃烧时释放出氯、磷、氰化氢及一氧化氮等有毒有害气体,吸入后也可使受害者中毒死亡。
4.机械性损伤火场中房梁、屋柱、墙壁等重物因烧毁而倒塌砸压或受害者慌不择路从高处坠落或奔跑中碰撞其它物体,可导致严重机械性损伤而死亡。
这些损伤极易被误认为他人故意所为,鉴定时需特别留意。
火灾现场未死亡者,如烧伤程度严重,也可能在烧伤后数小时、数天甚至数周后因烧伤的并发症而死亡。
主要的并发症有继发性低血容量性休克,心、脑、肾、肾上腺功能衰竭,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