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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任制。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基本要求

凡有粉尘及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有粉尘及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

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清单进行更新。

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

根据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机构与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岗位职责:

主任职责:

主任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及监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安全员职责:

安全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

根据矿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负责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负责对职业防护设施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矿生产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煤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煤矿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煤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煤矿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名词解释

  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基本要求:

  凡有害气体(如:

煤气、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

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矿部会审。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区队、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区队、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矿综合办公室每月向矿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矿综合办公室根据矿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机构与责任

  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矿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矿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矿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矿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各生产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履行企业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2.职责和权限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煤矿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有权对申报不实的现象提出和纠正。

3.工作内容: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矿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

申报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

⑴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⑵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⑶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⑷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⑸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⑹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⑺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⑻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4.纪录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纪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2.职责和权限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综合办公室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工作内容

培训计划:

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综合办公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

综合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培训内容:

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培训效果评定

新入矿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岗期间参加煤矿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条款实施。

5.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

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

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由区队编制。

矿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主管矿长批准后下达。

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

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一名副矿长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6.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厂(矿)设备动力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每年六月份由矿设备动力科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区、队向矿设备动力科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

重大革新由矿设备动力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

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

大修方案包括:

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

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设备动力科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9.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

区队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

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

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区队或设备动力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

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

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设备动力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区队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6.各区队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2004年9月5日《洛阳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

特制订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表)。

原则上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以旧换新,不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按需索求原则发放,以作业场所国内标准购置,凡岗位存在职业健康因素的岗位以1000元/人年根据总费用使用情况自行调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由生产安保科负责。

所属各二级单位按次月5日前将所需劳动保护用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统计汇总后的申请单经生产部审批后,持总价额度的内部转账支票一并送福利有限公司,预购相应品种、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凭证(票),凭证经领用方与福利有限公司双方签章有效。

财务科负责核准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价格,并下发各单位,作为领用单位开具内部支票的依据,福利有限公司发出劳动防护用品后,按月凭各单位内部支票到财务部结算,并转各单位成本(或企管费)。

劳动防护用品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为保证按时采购发放,其资金将予及时的平衡与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生产安保科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遵守采购、管理、发放制度与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要以优质优价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职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生产安保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品除全部退货外,要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损失。

身兼几个工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供给其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但不得重复发放。

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由用人单位参考同工种职工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时由原用人单位收回。

外来代培、实习人员的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委培单位自备,如需企业代发,按价付款供应。

经上级部门批准着各类标志服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发放工作服。

确因工作需要,另发工作服的,需煤矿批准。

各单位已领取的公用(备用)防护用品,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签字,由生产安保科批准,方可领取。

各单位职工将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调剂管理办法》凭票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心领取劳保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调剂管理办法:

职工凭劳保品发放票,到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中心领取劳保用品。

发放中心按月为单位,实行计划采购和发放,持票职工或单位须当月领取,以免影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穿戴及使用。

职工可持票到发放中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内自行调剂领取劳保用品,自带劳保品者,发放中心不予调换。

职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面检验型号及质量,过后不予调换。

职工应妥善保管好发放票,如发放票破损严重,辨认不清或遗失,发放中心不予发放劳保品。

3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各单位必须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并有专人填写、保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若需变更时,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

生产安保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发放标准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穿戴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监督。

工作服应在明显位置缝印企业名称或标志。

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职工变卖的,应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处理。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

(2)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

(3)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4)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

(6)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

(7)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

(8)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9)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个人防护: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2)奖罚规定:

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3)现场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二、喷漆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根据生产命令单上的要求将各种油漆用喷枪喷于产品上;

(2)喷漆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原材料空桶和废抹布清理干净

(3)喷漆开始时,必须通风降低有机溶剂的挥发浓度。

(4)喷漆结束后,在搞卫生清洁工作时,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个人防护:

在加料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爱护使用并蒂奇更换;

(2)奖罚规定:

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3)现场处理:

一旦发生卫生事故,油漆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各施工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管理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管理和员工安全体检工作。

(2)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管理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1)各级部门、生产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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