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司法鉴定规则是怎样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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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司法鉴定规则是怎样的
笔迹司法鉴定规则是怎样的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笔迹鉴别(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
在文物鉴定中都用到笔记鉴定来确定真伪,在某些诉讼案件中,笔迹司法鉴定中,对于缩小侦查范围,查缉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笔迹司法鉴定规则是怎样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笔迹司法鉴定规则,大家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第1部分笔迹特征的分类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的种类。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笔迹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1986-12-2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95-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03-2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
《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1997年4月7日发布国家语言文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
《汉字部首表》(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自,2009年5月1日实施)
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自2009年5月1日实施)
gb/t12200.2-94汉语信息处理词汇02部分:
汉语和汉字
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
sf/z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3.1gb/t12200.2-94汉语信息处理词汇02部分:
汉语和汉字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1笔画:
构成楷书汉字字形的最小连笔单位。
汉字最基本的笔画有横、竖、撇、捺、点、折等。
汉字笔画的名称见附录a:
《汉字笔画名称表》。
3.1.2笔顺:
书写每个汉字时的笔画的次序和方向。
现代汉字的笔顺可参见《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汉字笔顺书写的规则见附录
c:
《汉字笔顺规则表》。
3.1.3笔数:
构成一个汉字或汉字部件的笔画数。
3.1.4汉字部件:
由笔画组成的具有组配汉字功能的构字单位。
现代汉字部件按是否成字可分为成字部件与非成字部件。
3.1.5
部首:
一部分可以成批构字的部件。
凡含有某一部件构成的字在字典中均排列在一起,该部件作为领头单位排在开头,成为查字的依据,称为部首。
部首多由形旁构成。
汉字的部首规范参见1983年颁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2009年颁布的《汉字部首表》和
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
3.1.6
偏旁:
合体字的构字单位的传统称呼。
旧称合体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部件构成)左为偏,右为旁,现在统称偏旁。
偏旁本为独体字,在古代汉字中偏旁一般与单独成字时形状相同,现代汉字偏旁有一些变化。
汉字偏旁的名称见附录
b:
《汉字偏旁名称表》。
3.2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中确立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部分
3.2.1书写活动:
书写活动是人类言语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运用语言,通过手写文字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种书面言语行为。
3.2.2书写符号系统:
指书写活动中用于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切文字、符号、图形、绘画等书写形象系统的总称。
3.2.3书写工具:
指书写活动中形成笔迹的造型体的总称。
常见的书写工具有钢笔、圆珠笔、墨水笔、毛笔等。
3.2.4书写承载物:
指书写活动中通过书写工具在其上形成有色或无色书写符号系统的各种物体的总称。
常见的书写承载物有书写纸、打印纸等各种纸张。
3.2.5书写规范:
指国家规定的书写符号系统的书写和使用标准、规范、规则等。
如1986年新版的
《简化字总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的汉字的正写法;《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附录a
汉字笔顺规则等。
3.2.6书写技能:
指个人掌握与运用书写符号系统进行书写、表达思想的技巧和能力。
3.2.7
书写水平:
指从笔迹中反映出的书写人书写能力和技巧及审美品位的高低和优劣程度。
书写水平根据高低和优劣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偏高、中等、偏差、较差、极差等级别。
3.2.8
书写速度:
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速度。
书写速度根据快慢程度可分为潦草、较快、偏快、中等、偏慢、较慢、缓慢等级别。
3.2.9
书写力度:
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运笔压力与加速度。
书写力度根据笔压力的大小程度可分为极重、较重、偏重、中等、偏轻、较轻、极轻等级别。
3.2.10
书写控制能力:
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能力。
书写控制能力与书写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密切相关,根据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中等、较低、极低等级别。
3.2.11书写习惯:
指书写人在书写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自身独有的书写动力定型体系。
3.2.12
书写模式:
指由书写方法、运笔方式、字体、字形、书写速度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特定的书写形式,如按照字体可分为楷书体模式、行书体模式、草书体模式等;按照书写速度可分为慢写模式、快写模式、速写模式等;按照书写方法和运笔方式可分为简写模式、繁写模式、略写模式、缩写模式、连写模式等。
3.2.13
笔迹:
又称手迹或手写字迹。
指书写人利用书写工具、按照一定的书写规范通过书写活动外化成的文字、符号、绘画等书写符号系统,它能客观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特点,是笔迹鉴定的对象。
3.2.14检材字迹:
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笔迹。
3.2.15样本字迹:
供比较、对照的笔迹。
3.2.16
笔迹种类:
指笔迹根据不同文种、形成方式、形成机制等划分的各种类型。
笔迹种类按照文种可分为:
汉字笔迹、拼音文字笔迹、数字符号笔迹、绘画笔迹等;按照形成的方式可分为:
正常笔迹和非正常笔迹,非正常笔迹又分为:
条件变化笔迹、冒名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等。
3.2.17正常笔迹:
书写人在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下,在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
3.2.18非正常笔迹:
书写人在非正常状态或非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
一般包括:
条件变化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伪造笔迹等。
3.2.19
条件变化笔迹:
书写人在非正常生理、心理状态下,或在非通常书写环境、条件下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如老年人笔迹、特殊病态笔迹、特殊书写工具形成的笔迹等。
3.2.20冒名笔迹:
书写人未采用任何摹仿手段、直接冒用他人的名义书写形成的笔迹。
3.2.21
伪装笔迹:
书写人试图改变自身的书写习惯,故意采用某些特殊的书写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常见的伪装手段有故意改变书写速度,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形、搭配、笔顺、运笔等,某些情况下也有采用各种摹仿手段进行伪装的。
3.2.22摹仿笔迹:
书写人仿照他人的笔迹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摹仿笔迹根据采用的手段通常可分为临摹笔迹、套摹笔迹、记忆仿写笔迹等。
3.2.23临摹笔迹:
书写人对照被摹仿人的笔迹,边看边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24套摹笔迹:
书写人利用被摹仿人的笔迹采用直接套描方式或勾描后再描写的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25记忆仿写笔迹:
书写人先对被摹仿人的笔迹进行比较分析、并练习仿写,然后脱离摹本凭记忆仿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26笔迹特征:
指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特点在笔迹中的具体反映。
笔迹特征是笔迹鉴定的客观依据。
▲4、笔迹特征的种类
4.1书写风貌特征
又称书写风格。
指通过整篇字迹的谋篇布局、字的大小形态和结构特点、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笔画质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书写水平、书写控制能力的概貌特点。
4.2布局特征
指通篇字迹谋篇布局的特点或局部字迹的排列组合关系。
具体表现在段、行、字、符号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空间分布特点,如轴线和基线方向、角度;字间和行间的疏密;字与字或符号之间的比例关系;字或符号与格线的关系;行缩进、突出特点;抬头、落款的位置;页边、页脚、页眉的宽窄、形态等。
4.3写法特征
又称字形特征。
指单字及符号的基本构造和书写方法,构成汉字字形的要素是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等。
字形按照繁简可分为简化字、繁体字;按照规范性可分为规范字、非规范字、异体字、旧体字等;按照正误可分错字、别字等。
规范字可参见《简化字总表(1986
年新版)》(1986-12-2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03-2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非规范汉字如1977年12月20日提出来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简化的汉字(简称“二简字”);异体字可参见修订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新旧字形可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新旧字形对照表》等;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可参见《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正词法可参见《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和《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分词规范》。
4.4形体特征
又称字体特征。
指单字的基本形状和体式,包括单字的体式、大小、形状及倾斜方向、角度等。
单字的体式如楷书体、行楷体、行书体、行草体、草书体等;单字外部形状如长、方、扁、圆、椭圆、不规则形状等。
4.5结构特征
指某些固定搭配的单字之间(如签名、日期等),以及单字的偏旁、部首、笔画之间的空间布局和比例关系。
如单字各部件之间的左右、上下、里外、包围等结构特点,及各部件之间、笔画之间具体的搭配比例关系等。
规范的汉字笔画、偏旁名称参见附件
a《汉字笔画名称表》、附件b《汉字偏旁名称表》,汉字的基本间架结构及比例关系参见附件d《汉字间架结构表》。
汉字的部首规范参见1983年颁布的
《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2009年颁布的《汉字部首表》和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
4.6笔顺特征
指构成单字的各部件之间、单字笔画之间及字与符号之间的书写次序和方向。
现代汉字的规范笔顺可参见《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汉字笔顺书写的规则见附录
c:
《汉字笔顺规则表》。
4.7运笔特征
指起、行、收笔一个完整的书写过程或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书写过程中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特点在笔迹中的综合反映,以及书写过程中在笔画的起、收、转、折、连、绕、顿、提、摆、颤、抖、拖、带等细微书写动作处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特点。
4.8笔痕特征
指书写过程中书写工具在字迹笔画中形成的综合反映书写工具结构特点和书写人书写动作特点的痕迹特征,如用圆珠笔书写形成的油墨露白、堆积、间断、分裂等,其出现的部位、形态、分布特点。
笔迹鉴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书写工具形成的“笔痕特征”与因书写条件或伪装、摹仿形成的非正常笔迹的变化特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3、《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3.1笔迹鉴定应当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并对主要的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或说明,以便能对笔迹特
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程度、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比对和分析。
3.2《笔迹特征比对表》根据比对的内容,分为检材与样本概貌的比对、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
对。
3.3概貌的比对,通常可直接或用复制件进行比对分析,不需另外再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3.4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对,应当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3.5
当比对的字数较少或是惯用格式,如签名、日期、金额等,可直接制作需检字迹的《笔迹特征比对表》,不需制作单字的《笔迹特征比对表》;如需对个别单字进行重点的比对分析时,亦应制作单字的《笔迹特征比对表》。
3.6当比对的字迹较多时,选取比对字迹的原则是既要客观全面,又应突出重点,在数量和质量上以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为限。
3.7选取比对字迹可采用照相、复印或扫描复制等方法,手描的《笔迹特征比对表》只能作为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的检验记录,不能作为鉴定文书附件。
▲4、《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4.1准备阶段
在选取检材和样本字迹之前,应对检材和样本字迹进行初步的检验,以确定需要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
4.2检材和样本字迹的选取
4.2.1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应当清晰,能真实反映检材和样本字迹的原貌及其细节。
4.2.2如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不能突现的,可对其亮度和对比度作适当调整,以既能清晰显示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又能反映出纸张等书写载体为限。
4.2.3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一般保持原大,如字迹过大或过小,可对其大小作适当的等比例调整,不能作单向调整或不等比例调整,防止字迹变形。
4.2.4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造成单字变形,可参照原始字迹作适当调整,尽可能保持与原始字迹外形一致。
4.2.5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尽量保持原有色调,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形成偏色,可参照原始字迹作适当调整,尽可能调整到与原始字迹色调一致
4.2.6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在不影响检验效果的前提下,也可使用灰度或黑白图片。
4.3检材和样本字迹的编排
4.3.1《笔迹特征比对表》的编排格式通常采用左右或上下格式进行编排,一般左(或上)为检材字迹,右(或下)为样本字迹。
4.3.2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首先按照相同单字进行编排,如无相同单字,再按照相同偏旁、部首或笔画进行编排。
4.3.3比对字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尽可能编排整齐,以便于观察和分析比对。
▲5、《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5.1《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原则
5.1.1《笔迹特征比对表》应在醒目位置对进行惟一性标识。
5.1.2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也应标明其出处。
5.1.3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应进行标识,必要时还应进行文字说明。
5.1.4《笔迹特征比对表》应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5.2《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惟一性标识,通常在《笔迹特征比对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进行标识。
如鉴定文书编号为“2006文鉴字第01号”
,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也可用简略编号,如“j”代表鉴定文书,标识为“2006j01”或“2006j-1”。
5.3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标识
5.3.1选取的检材字迹的标识
a)如选取的检材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检材标识”标明选取的检材字迹的出处;
b)如同一份检材上选取多处检材字迹的,可采用“检材编号”+“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识,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检材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5.16)表示检材字迹选于第5行第16列。
如:
检材标识为“jc”,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jc
.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jc.1.2,jc.5.16……”;如检材标识为“jc1-1”
,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1.1,jc1-1.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jc1-1.1.2,jc1-1.5.16……”
,以此类推。
5.3.2选取的样本字迹的标识
a)如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样本标识”标明选取的样本字迹的出处;
b)如同一份样本上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可采用“样本标识”+“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示,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5.16)表示样本字迹选于第5行第16列。
如:
样本标识为“yb”,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yb.2……”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yb.1.2,yb.5.16……”;如样本标识为“yb1-1”
,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1.1,yb1-1.2……”,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yb1-1.1.2,yb1-1.5.16……”,以此类推。
5.4笔迹特征的标识
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笔迹特征应逐一进行标识,标识规则如下:
5.4.1笔迹特征的标识既要客观全面,又要简明扼要,标识符号不能对辨识笔迹特征造成干扰。
5.4.2一般用红色标识相同的笔迹特征,用蓝色标识不同或变化的笔迹特征。
5.4.3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笔迹特征,可标识为“?
”。
5.4.4对各种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推荐使用附录“笔迹特征标识符号表”中的标识符号。
▲第3部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规范。
本部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笔迹的同一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3、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从理论上讲,鉴定结论应当是确定性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
但在笔迹鉴定实践中,确实存在由
于检材字迹或样本字迹的数量或质量等客观原因,其反映出的笔迹特征总和的价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书
写人的书写习惯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笔迹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
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不同程度的非确定性
结论(即推断性结论)。
为了较准确、客观地反映鉴定人对其所作判断的确信程度,笔迹鉴定中非确定
性结论可分为极有可能、很可能(实践中常表述为“倾向”)、可能等不同等级。
3.1确定性结论
3.1.1肯定同一
a)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
惯;
b)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
c)检材与样本字迹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释:
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认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
”
3.1.2否定同一
a)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
惯;
b)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c)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释:
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否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
” 3.2非确定性结论
3.2.1极可能同一
a)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绝大多数,且符合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在极大程度上反
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c)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释: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
人所写。
”
3.2.2极可能非同一
a)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
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检材与样本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释: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
某人所写。
”
3.2.3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
a)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多数,符合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差异特征的质量,符合特征总和基
本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c)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释: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3.2.1,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
字迹……是某人所写。
”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是某人所写。
”
3.2.4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a)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多数,差异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符合特征的质量,差异特征总和基
本上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释: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3.2.2,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
字迹……不是某人所写。
”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
3.2.5可能同一
a)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相
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c)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释: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3.2.3,仅表示一种技
术上的合理推定。
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是某人书写。
”或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
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
”
3.2.6可能非同一
a)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相
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释: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3.2.4,仅表示一种技
术上的合理怀疑。
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
”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
种结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