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实务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值得收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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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实务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值得收藏

【实务】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值得收藏~~

企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申税小微收集了部分管理费用项目诠释,供大家参考:

1.管理费用—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临时工工资

实务操作:

虽然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员工不会给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里也可能会出现有抵扣的工资进项税额。

工作案例:

(1)企业下班后由劳务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卫生的清扫,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的保卫工作由劳务公司委派的保安人员担任,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将上述人员的劳务费也列入管理费用工资的话,也是有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根据财税〔2016〕47号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医疗补助

实务操作:

“福利费”包括管理部员工工作餐,医疗用品,公司组织职工体检费,工伤医疗费,注射疫苗费,医疗室药品费,工作人员租房费,液化气,餐厅用厨具,司机保安餐费补助及夜班补助,厨师工资,职工慰问金,体育用品等。

另外,它还包括每月公司按一定比例计职工福利基金,“医疗补助”指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一种医疗基金。

为作公司福利费列支的费用,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管理费用—折旧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每月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抵扣。

(1)如果有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企业福利部门的,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

(2)如果是管理部门与福利部门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3)如果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的,第一年60%,第二年40%。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团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2)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管理费用—修理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5.管理费用—中介费/代理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中介或代理费包含人事档案代理费,招聘中介费等。

取得该项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6.管理费用—办公费—书报费/印刷费/日常办公用品费/消耗用品费/年检/审计费/其他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办公费,其中“书报费”指管理部门购书,订报刊杂志的费用,“印刷费/复印费”指印名片、劳动合同、公司内部报纸等,“日常办公用品”指管理部门每月按预算标准购买的办公用品及为新员工购买的小件办公品,以及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带、墨盒、墨粉、复印纸等,“消耗用品费”主要指人事总务部购咖啡,茶叶,纸杯,纯净水,矿泉水,纸巾以及洗手间用的洗手液,消毒液,手纸等,“年检/审计费”指企业参加工商联合年费,企业变更费,企业验资审计费等。

“其他”包括财务部购发票费,财务报表,财务账本和封皮,以及复印费等。

以上采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但用于个人消费咖啡、茶叶等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1)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部分货物适用13%的税率。

(2)年检、审计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3)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政策参照“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医疗补助”政策解释。

7.管理费用—物料消耗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包括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其他扣除“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费”和“低值易耗品”外的办公用品,其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8.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根据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分期摊销,其进项税额在购进低值易耗品时已经抵扣。

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9.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对公司所购买的无形资产(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分期摊销,结转费用。

该项支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无形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可以一次性进行抵扣。

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如: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税行为。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10.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实务操作: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

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1.管理费用—租赁费

实务操作:

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发生的办公室、会议室、食堂,职工宿舍和其他的管理部门使用场地时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如食堂用房租赁、员工宿舍用房租赁等。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2.管理费用—运输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通过运输公司的运费,其他的如EMS费应计入“邮电费”。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3.管理费用—邮电费—快递费/上网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发生的“快递费”主要指管理部门日常发快件的费用(例如EMS),“上网费”指Internet使用费,LGE-NET使用费。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4.管理费用—电话费—固定电话费/手机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发生的电话费,其中“固定电话费”指管理部门办公室有线电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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