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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中小企业局

泽州县中小企业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泽州县中小企业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执法依据(6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3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8.1.1

4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

1998.1.1

5

乡镇企业执法办法

农业部

1997.11.24

6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农业部

1998.1.1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9项)

1、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2)、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3)、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4)、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2、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乡镇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

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

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改变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改变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4、不依法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和报送年度的乡镇企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和报送年度的乡镇企业,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5、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6、应该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乡镇企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应该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乡镇企业,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追回流失的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8、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行政管理关系的;乡镇企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企业不依法登记备案的;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改正,对于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依法赔偿:

(1)、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2)、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3)、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

(4)、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5)、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行政管理关系的;

(6)、乡镇企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7)、乡镇企业不依法登记备案的;

(8)、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9、乡镇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等法律、法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乡镇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

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有关部门在查处时,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二)、其它行政行为(1项)

执法内容: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执法依据:

《乡镇企业法》第八条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第十条:

乡镇企业的设立,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应持有关文件,在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应按年度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支援农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含有集体资产的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资产所有者认可后,报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2、实行兼并、拍卖、转让的;

3、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者折股出售的;

4、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经营、联营的;

5、企业终止、停业或者更换企业法人代表的。

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应当接受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范围如下:

1、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2、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3、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4、农民合伙举办企业;

5、农民个人举办企业;

6、乡镇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且乡镇企业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各类企业;

7、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企业;

9、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六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

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工商登记号、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行业类别、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

第七条:

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在三十日内报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四、行政执法主体配置

(一)晋城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

晋城市中小企业局是市政府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全市中小企业的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园区建设。

3、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近期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指导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指导全市各类中小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工作;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5、对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请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6、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建议,负责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参与市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能源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有关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相关资金项目。

7、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及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外事、外经、外贸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外资引进、利用工作。

8、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和扩大就业;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扶持各类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环保节能、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职业卫生、质量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11、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泽州县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

泽州县中小企业局是泽州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国有经济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县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综合反映全县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

3、负责拟定全县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检查督促计划任务的完成。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监督发展中小企业的各种扶持资金及贷款。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的技术监督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

6、总结推广中小企业在改革和经营活动中的经验,指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强出口创汇。

7、组织和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广重大科技成果,指导开展职工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全县中小企业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以及科技型企业、贴息资金项目和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

8、负责全县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及内部审计,搞好经济运行分析,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指导中小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落实中小企业《工会法》执行情况,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0、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局领导及职能科室执法职权

(一)、局领导执法职权

1、局长

对本局机关和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全面负责。

①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职责;

②贯彻执行国家、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全局行政执法工作;

③负责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证体系;

④组织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⑤组织本局权限内的案件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

⑥经常听取副局长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⑦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

⑧有计划组织全体员工的政治学习,分批、分期进行业务培训;

⑨督促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⑩支持和召开全局员工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讨论提出工作意见及各阶段工作总结。

(2)、分管副局长

对本局政策法规科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①协助局长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

②协助局长领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③协助局长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④协助局长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⑤协助局长组织安排局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局案审委副主任委员;

⑥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⑦在局长授权下审批、签署有关执法文书;

⑧协助局长组织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案件。

(三)、政策法规科岗位职权

(1)、主要执法职责

1、在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领导下主持全局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局长和副局长负责;

2、负责组织办理本局立案案件;

3、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本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

4、对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执行处理决定。

对本局其他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5、在规定范围内签署执法文书。

6、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听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

7、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工作;

8、负责本局办理案件的立案归档以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

 

泽州县中小企业局

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批评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行政,应及时采取批评教育措施予以纠正。

2、离岗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因过失造成两次执法错案,且不能主动纠正,通过举报发现的,停职进行离岗培训。

3、调离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徇私枉法,造成一次错案,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4、取消执法资格。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行政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

①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隐瞒事实的;

②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

③强迫、唆使下级工作人员违法的;

④屡犯不改或者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一流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考核坚持严格、细致、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3、考核范围包括本局各从事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

4、考核应经局领导批准,拟订方案合理安排。

5、考核由执法责任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6、考核每年一次。

7、考核内容。

(1)、掌握和使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遵守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的情况;

(4)、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5)、行政执法工作创新情况。

8、考核的办法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有量化指标要求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没有量化指标要求的实行定性考核。

9、考核结束,组织考核者对被考核人员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提出考核评鉴意见。

10、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11、考核人员要本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标准考核,认真履行职责。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是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

3、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当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4、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

(1)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

(2)非法拘禁或滥用封存(登记保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

(4)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5)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7)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8)截留、私分罚没款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9)以收代罚或者以罚代刑的;

(10)其他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

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为为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2)立案查处的案件,因证据失实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因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不履行审理职责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过错的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3)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4)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6、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责任追究,原则上由本局负责。

7、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有关人员认定执法过错,追究错案责任。

8、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方式进行:

(1)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5)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6)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2)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3)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其中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10、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职能部门申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1、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本办法。

2、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规章,了解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作二年以上,熟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4)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3、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资格。

4、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执法证。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5、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法定的区域履行下列职责:

(1)对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查处乡镇企业违法的行政案件;

(3)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4)履行乡镇企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市中小企业局的授权。

6、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7、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省中小企业局要求和市中小企业局安排进行。

8、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市中小企业局受理。

9、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并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五、廉政建设制度

1、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2、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3、严禁包庇、纵容、袒护乡镇企业违法行为。

4、严禁在统计、监测、改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不准支付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6、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不准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8、不准用公款违反规定装修、购买住房。

9、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10、违反以上所属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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