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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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

StandardizeTheManagementMechanismToMakeThePersonnelInTheOrganizationOperat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StandardsAndReachTheExpectedLevel.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

KG-AO-4155-45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近年来,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矿山压力不断增大,加之顶分层工作面的增多,顶板管理难度在不断增加,采煤、掘进及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及巷道日常维护已成为生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

公司、矿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半年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顶板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技措工程中,必须安排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计划,从投入方面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各矿井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经理要定期听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项目、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

矿长要定期听取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开拓、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

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措施和资金、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的情况,及时做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凡忽视顶板管理工作,安全技措资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超过年度顶板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要追究矿、区队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1-3万元处罚。

  第三条:

分管顶板管理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矿井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分管副矿长尤其要抓好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掘进工作面贯通、开口、过构造带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

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制,采用新的科技成果,组织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监察局长、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公司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

要按规定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公司生产部、项目部,各矿井生产科、开拓科分别是公司和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辖矿井或区队施工地点的顶板管理负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公司、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对采掘工作面每月至少要做一次地质变化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

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

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变化,同生产、开拓技术部门及生产单位一起及时解决有关顶板管理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

所有区队质量验收员负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

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每个采、掘、修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作为施工依据,并有学习记录及个人签字备查。

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

作业规程编制按《鹤壁煤电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矿井技术管理规范》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写。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落实采、掘、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井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顶板管理和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

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

所有采掘头面原则上严禁破顶施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破顶施工时,必须制定防冒顶专项措施。

巷道维修需要挑顶作业时,必须制定防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各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及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

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结构性能和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三条:

根据我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

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

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的顶板管理。

初次放顶:

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直接顶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l.5~2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

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应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有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安监部门和采煤队领导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和行政副职以上领导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出切眼后,可根据煤的硬度、厚度、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等条件,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何时开始放煤、每次放多少,什么时候开始正常放煤等内容。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人工强制放顶措施需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冒落已符合有关规定,工作面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配足配齐梁柱,严禁出现缺梁少柱现象,并且在上顺槽要有足够的备用梁柱,否则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工作面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提前回柱。

  第二十条:

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编号管理,不准出现空载柱,放顶回撤下的柱子要打在新的切顶线上,以便增加工作面支护强度和切顶能力,减少顶板下沉量。

  第二十一条:

回采工作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打好贴帮临时柱,初撑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规定,崩翻的棚子要及时扶正打好,严禁空顶作业。

工作面严禁出现“丁”字棚。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支柱要升紧打牢,不准打在浮煤、浮渣上。

排距、柱距、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要进行二次补液。

底软时,要穿柱鞋。

  第二十三条:

抓好工作面铺网和注浆洒水工作。

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要坚持铺顶网,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联好网。

顶、中层工作面必须进行注浆洒水。

中底分层工作面出现破网时,必须及时认真将网补好或重新铺设顶网,严防工作面流矸、冲矸,防止网下推垮型冒顶事故。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严禁托煤顶开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托煤顶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托煤顶生产。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上下机头要坚持基本棚和五对十根长钢梁配合支护,长钢梁要成对使用,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移。

  第二十六条:

上下顺槽距煤壁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10m范围内打双抬棚,10一20m范围内打单排抬棚,巷道压力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加固范围,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

  第二十七条,使用铰接顶梁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水平楔,保证机道有一排水平楔,放顶时要坚持使用,按组计,每组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

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死,严禁空顶。

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二十九条:

人工分段放顶,段距不得小于15m,放顶时,必须两人配合,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并且在分段处打好收尾柱,严禁在顶板破碎或断层处分段接茬。

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破碎带时,破碎带应分在同一段内。

  第三十条:

处理冒顶事故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

处理冒顶事故时,要保持后路畅通和冒顶区附近支架的完整和稳定性,严防在抢险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结束放顶时,必须制定放结束顶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且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第三十二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对漏液、缺爪、缺水平碗、平柱头、初撑力低、超期服役的支柱要及时更换,保证支护质量,严禁将单体柱平放或倒立。

  第三章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所有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一)煤巷部分:

  第三十三条:

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施工过程中遇新开口、贯通、过构造带、改扩棚等都要补充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架棚巷道开口抬棚要采用双暗抬棚支护,硬打硬上,并在抬棚梁下增打加强柱,保证抬棚稳定可靠。

  掘进贯通时,炮掘两头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必须停掘一个头,实行单头作业,并且要保持被停掘进头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

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

严格敲帮问顶制度,跟班队长,班长进班后要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作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

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煤巷掘进头必须使用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所用前探梁梁长不得少于3.0米,选用兀型钢或工字钢,严禁用木梁、管子或槽钢代替。

每根梁至少用一对配套的梁卡与基本棚固定,并以木楔、垫板与基本棚找平背牢,紧跟窝头,一个循环进度窜一次梁;除此之外迎头5-10米以内还必须使用金属拉杆防倒器(木棚巷道用把锯或木拉条)每棚6根,上帮、下帮及顶各2根,每个掘进头使用数量不得少于60根,且不少于10根备用。

  第三十六条:

采用U型棚支护的巷道,每棚之间必须安设不少于3根金属拉杆,以提高支架的整体稳定性。

拉杆分别安装在顶部和两帮,拉杆必须与棚距相匹配,钢度强度符合生产实际,连接有力。

  第三十七条:

每个煤巷掘进头必须按公司要求配备4根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放置地点距窝头不得大于20米,以备施工中处理冒顶、坠网,改扩棚,放炮后扶棚等应急之用。

严禁乱扔乱放或用来打压柱、顶槽等。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巷道高度,掘进或巷道卧底、铺槽、铺轨清理时,要保证巷道净高控制在设计高度之内,柱窝深度不小于150mm。

防止巷道超高或支柱蹬空造成翻棚冒顶事故。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冒顶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加固冒顶区附近支架,保证后路畅通,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四十条:

加强巷道支护质量,各矿要根据巷道用途、煤层倾角等合理设计支护型式和支架规格,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措施。

巷道交错重叠时要合理设计支护形式,上部巷道要架抬棚,禁止架设“楼上楼”支架。

  第四十一条:

厚煤层顶板巷道必须铺设金属网或塑带网假顶,网要铺平铺展,扣扣相联,为下分层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采用锚网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围岩分类为Ⅰ、Ⅱ、Ⅲ类时,顶板锚杆可以采用端锚或半长锚固,设计锚杆长度不小于1800mm,直径不小于16mm,锚固力不小于64KN;巷道围岩分类为Ⅳ、Ⅴ类时,顶板锚杆必须采用全长锚固高强度锚杆,设计锚固力≥130KN;两帮采用金属螺纹钢锚杆,长度≥2000mm,直径≥18mm,设计锚固力≥64KN;拧紧螺母的力矩必须≥100N·m。

  2、锚网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锚杆、锚索和树脂药卷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金属网的规格、梯子梁或W钢带、联网形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3、对压力大、顶板破碎的巷道或交岔点,必须加打锚索加强支护或采用锚网棚联合支护。

对巷道顶板为Ⅲ类以上时,必须选用梯子梁或W钢带加固。

  4、必须定期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结束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

  5、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内容包括顶板离层(离层指示仪安设要紧跟窝头,每隔30~50m必须设一个)、两帮移近量、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

监测数据如超过设计要求,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支护。

  6、锚杆支护应紧跟窝头,顶板锚杆应按照由中向边,由外向里逐根逐排的原则施工。

对锚杆支护巷道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托盘松动的要立即紧固。

  第四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背帮背顶材料、支架),从而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二)岩巷部分:

  第四十四条:

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时要考虑巷道所处层位及岩性,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支护要统筹考虑到埋深、地质构造及受力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采取最佳支护形式,达到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的要求。

  在深部巷道掘进时,根据地质条件和岩性等因素,可考虑采用网壳、锚索、可缩性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复合支护形式,必要时还应采用全断面支护,以确保支护强度。

  第四十五条:

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凡巷道开口、贯通、揭煤、过构造带及软弱岩层时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岩巷施工应采取-次成巷施工法,爆破后应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并进行永久支护。

没条件实行一次成巷的,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及临时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设计符合围岩特性的爆破图表;

  2、按爆破图表轮尺,用黄泥定出眼位;

  3、在轮尺定位前将中腰线延至掌头;

  4、打眼要求平、直、齐、准;

  5、按爆破图表要求装药、联线、放炮。

  6、放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为鼓励班组实行光面爆破,区队要制定“爆破效果验收制度”,根据眼痕率进行奖罚,当班或当月奖罚兑现。

  第四十八条:

采用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锚索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喷层表面质量、金属网的规格、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2、打锚杆、锚索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4、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5、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锚索。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锚杆、锚索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锚索的托板紧贴巷壁。

  7、巷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第四十九条:

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网壳等支架支护的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

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拉杆,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第五十条:

砌碹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光面爆破要求爆出荒断面。

  

(2)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顶板不好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4)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片石,厚度不少于500mm,上边绞架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

要事先准备好充填刹顶材料,处理时有人“观山”,绞架人员应选好退路。

  第五十一条:

在松软岩层或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断层破碎带或松软岩层中施工,应采用预留爆破周边围岩法施工,即爆破后,距设计荒断面尚有-定的预留岩层,预留层只能用风镐掘至荒断面,以减少围岩的破坏程度。

在爆破后还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以防顶帮风化和塌落。

 

  第五十二条:

大断面峒室施工,交岔点施工,要有专门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

煤仓施工,应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先打出大钻孔后,自上而下成井,尽量不用自下而上人工掘小导峒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巷道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

  第五十五条:

在处理大块危石时,必须先进行临时加固,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时人员要站在危石巷道的后方一侧,选好退路,并有专人“观山”。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有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严禁使用。

  第四章 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巷修工作面除认真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综合措施外,对处理冒顶、修理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工程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整修巷道前要检查原支架和顶板完整情况,对离层顶板、危岩、伞檐等妥善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

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顺序。

拆除原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架,用内注式单体柱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矸石,材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

扩棚、替梁换柱或加棚挖柱窝前,都必须首先加固其前(后)支架,新架棚子柱腿要打到实底上,柱窝深度保证在150mm以上,严防支柱蹬空。

  第六十一条:

处理冒顶绞架时,要先加固周围支架,保证修理地点支架的稳定性,保持后路畅通。

作业时要三人配合,专人观察顶板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人员伤亡。

  第六十二条:

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

分轻重缓急制定出维修计划,及时维护修理。

  第六十三条:

充实加强巷道维修专业队伍,巷修人员配备要按煤炭部“每千米巷道配备三至五人”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调动巷修人员做其他工作。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和修改权属**公司。

各矿在实施过程中对本细则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上报公司,以便修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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