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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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EL16
【颁布部门】农业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正文】农业部第十四号令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部长党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十四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繁荣农
村经济,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
、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
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
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企业的主要任务是:
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
民和国家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
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
开发性事业。
第六条开办企业须持有村民委员会证明,并提交合股者的协议书和企业股份合作章程(见附件:
《农民
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等文件报乡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企业股份资产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第八条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
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计酬形式、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权利。
第九条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
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
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职工退休劳动保险制度。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
第十条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
经营者的报酬可以从优,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和奖金收入的五倍。
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征
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一条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和监督。
企业应按国家对集体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企业减免税款必须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发
展生产,不得作为盈利用于分配。
第十二条企业应注重自身积累。
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
款。
第十三条生产列入国家计划产品、名优新特产品、出口产品和市场紧缺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信贷、能
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享受乡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乡村集体企业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经营费用和补农建农基金,可按乡村集体企业的标准提取和列支。
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应按农业部、财政部〔1988〕农(企)字10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交纳
管理费。
第十五条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其余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一般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
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第十六条企业应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
构,可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或对外招标聘任。
厂长(经理)对企业董事会负责
,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十九条股份是投资入股者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为保证企业稳定发展,企业必须加强股份管理。
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
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股的,在注
册资本不减少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可以退股。
股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改变名称、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终止或其他登记事项,须向原批准和发证机关申请
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共积累或其剩余部分的
处理,可以用于发展新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对外入股,可以用于支农建农,也可以用于建立职工保险、福利基
金等,但不得分给职工个人。
具体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企业破产,应组建清产组织、依法进行清算,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
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
企业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明文规定交纳费用后,有权抵制和拒付其他
各种摊派。
第二十三条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开展合法的生产
经营活动。
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追究行政责任;触犯
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是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协调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司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
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办好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农民股份合作企业。
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
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留有公共积累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企业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
股份可以等额或不等额,由本企业发给记名股
份证书作为股东的股权凭证。
股东以其股份享受权益,分担风险。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本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注册资金:
××××××元;
企业经营范围:
××××××。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投入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企业股东。
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股份拥有所有权;
二、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或董事会董事;
四、在同等条件下,有被聘任为厂长(经理)的优先权;
五、对董事会的工作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监督权;
六、有认购新股的优先权;
七、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企业的章程;
二、按股份分担企业经营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遇到特殊情况,股东
或董事也可提议,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同意,也可临时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一、制定修改本企业章程;
二、选举产生董事会,改选、罢免董事;
三、审议董事会、厂长(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问题。
不设董事会的,直接选举、罢免或聘任、解聘厂长(经理)。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
在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董事长;
三、聘任、解聘企业的厂长(经理)并规定厂长(经理)的报酬和待遇;
四、代表企业所有者与厂长(经理)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企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
六、监督企业经营者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厂长(经理)
第十二条厂长(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指挥者;
企业的厂长(经理)有以下权利:
一、设置企业的管理机构;
二、聘任、解聘企业副厂长以下的管理人员;
三、制订企业的计酬方式和奖罚办法;
四、招聘或辞退企业的职工。
第十三条企业厂长(经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
四、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的检
查监督;
五、加强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监督;
六、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章职工
第十四条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招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有如下权利:
一、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入股权;
二、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厂长(经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四、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职工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厂长(经理)的指挥;
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第七章对股份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企业股份一般不得退股,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股的,在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方可退股。
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本企业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乡村集体企业财会制度。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
益关系。
企业税后利润6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企业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40%用于
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不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根据县乡镇企业局
规定另定。
第十九条本企业的公共积累不得分割。
如遇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共积累或
其剩余部分的处理,可以用于发展新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对外入股,可以用于支农建农,也可以用于建立职工
保险、福利基金等,但不分给职工个人,具体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必须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