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645860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25.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docx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

 

云南省工程质量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前言

 

为统一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工作标准,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建[2014]607号)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供参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云南省工程质量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建[2014]607号)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统一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工作标准,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4]123号)文件附件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记分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供参考执行。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记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若违反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若违反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或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若违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认定方法】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记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依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第14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若违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认定方法】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件要求,按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依照国务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件要求,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若违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若违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若违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认定方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查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等。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规定: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款规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若违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若违反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或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认定方法】对有关举报投诉材料和事故材料认定并进行核实。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记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1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认定方法】施工现场调查、核实等。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第六款规定:

“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依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第9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若违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认定方法】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和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核实。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若违反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若违反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认定说明】项目经理必须照图施工,图纸上未明确的内容应参照施工技术标准或标准图集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严禁为便于施工、节约成本,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和偷工减料。

【认定方法】查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及标准图集等,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实。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若违反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若违反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或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认定说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施工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合格后签字;须论证的,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认定方法】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有关记录(会议签到、纪要)及修改完善的方案等,并对施工现场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若违反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违反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认定说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是指:

砌块、混凝土、砂浆、钢筋母材、连接接头及进场需复验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

【认定方法】查工程材料(构件、设备)报审表、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见证记录、见证试验汇总表、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试验委托单。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款)

【认定说明】进行见证取样试验的试样在取样后应进行有效标识并封样,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严禁出现无标识试样或对送检试样更换,弄虚作假。

【认定方法】查工程材料(构件、设备)报审表、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见证记录、有见证试验汇总表、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试验委托单、试验台账记录、检验报告等。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款)

【认定说明】检测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出具,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项目经理指使或准许他人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方法】对检测报告有疑义时到承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进行原始报告核对。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款)

【认定说明】项目经理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查实后,记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认定方法】接到检测机构举报、投诉或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有重大疑义时,经各方调查核实后确属项目经理的主观行为,即可认定。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若违反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若违反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认定说明】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做为验收组成员之一,必须参与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6.0.6条规定: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认定方法】查分部、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并核对项目经理的签字笔迹。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第四款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若违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认定说明】项目经理应亲自签署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复工报审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工程材料(构件、设备)报审表、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报验表、监理通知回复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验收记录等文件,不得签署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虚假文件。

【认定方法】对有疑义的报审、验收文件,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进行调查核实。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第2条:

“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4条:

“第二款,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第9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10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12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认定方法】查带班生产记录。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款)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若违反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若违反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或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历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