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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之民法课程学习报告

民法课程学习报告

【篇一:

浅谈民法学课程的感受】

浅谈民法学课程的感受

上完一学期的民法学,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正能量,以及杞梅老师语重心长独具特色的讲课方式所带来的深刻指导。

同时我也深感遗憾,在1-18周的课程中,我因为没有处理好课程与其他工作的时间导致3次民法学课程缺席,另外有两周因为杞老师有事请假没有上课,总的来说我们只上了13周的课程,短暂的13次课程所带给我们的帮助和指导却是终身持久的。

本文就杞老师独具魅力的授课方式和运用民法维护权益两方面浅谈一点自己的感受。

一.杞老师源于生活归于生活地授课方式带给我的震撼

1.上课前,在没有上这门课之前我认为选修课嘛。

随便修一下就可以过关了,分不在高及格就行,因为以前上选修课都是百无聊赖的ppt宣读,或许是因为自己不认真学习而导致对选修课的偏见,还是选修课本身以及老师的讲课方式不够吸引我引发了我对选修课漫不经心的错误认识。

因为自上大学来选修课都是很多人挤在一起,老师照着课件讲课,学生在下面自由发挥,很多东西高深而不适用,很多学生纯熟为着混学分而来。

这种偏见只有到上了杞老师课后才有所改变。

2.上课时,周一我依然带着一种漫不经心的态度从学院来到课堂,但是杞老师充满磁性的声音让我感到了不一样的课堂氛围,上了民法学才发现选修课也有别样的作用与魅力。

是杞老师质朴、和蔼的声音吸引了我,更是杞老师对案例的精确分析讲述道理的教学方式震撼了我。

第一次课感觉很与众不同,因为我不用挣扎着深度近视的眼睛去抄模糊ppt内容。

杞老师讲课从来不用ppt,完全靠的是她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对时事的关注对生活的总结,加上她灵活的案例分析和敏锐的洞察力,用最清晰的语言把最现实的知识转化为最易理解的最有用的正能量灌输给我们。

一开始我以为民法学肯定会有很多条条框框需要去记忆背诵,一定很挑战我的记忆力,但是上课时才知道杞老师没有所谓的条条框框更不用去死记硬背。

她是通过自己收集的案例展开知识点的讲解,让我们把知识与生活实际融会贯通,在一种很轻松的状态下记住法律知识并灵活地应用到现实生活中,解决实际的问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就上课容来看,我没有完整记录老师讲课笔记,对此有点愧疚。

虽然对每次课讲述的内容不能全盘掌握,但是许多知识点任然记忆犹新。

比如在老师讲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时,这个内容理论性较强,对于我们这些非专业的学生来讲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但是老师通过许多生动的例子帮助我们分析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

一周我迟到了就坐在第一排,老师指着我扎着的发夹问同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从此我对此识点记忆犹新;老师讲述男女生关系时对我极富吸引力,因为我自己就处在恋爱中,杞老师就恋爱对象,恋爱成本,恋爱时如何正确处理矛盾等方面分析了男女生关系。

通过讲述几个学姐的恋爱挫折给予我们启示,分析大学生恋爱的利弊,以及面对经济利益与人生价值时如何正确取舍。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在处理大学生男女关系时,应该从现实出发,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正确认识相互的依赖关系,不要过分夸大恋爱的好处,也不要过分夸大失恋的悲伤。

同时面对不成熟的人际圈我们要慎重选择自己的交往对象,特别要注意取舍对方赠以自己礼物,女生要学会自立自强不能过分依赖男生,女生也可以撑起半边天,但是在与人交往中不能欺骗,更不能玩弄感情,因为任何一份真爱都需要真诚面对,精心呵护,通过杞老师的讲述我对大学生恋爱充满了自信也充满了担忧。

因为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会给我们造成预想不到伤害,因此面对任何事情,都要从最好的方面的想,做最坏的打算;杞老师讲述的财产继承权,受教育权,赔偿权,债权等等对我们维护自身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课外知识拓展来看,充分体现了杞老师高度的责任感与爱心。

在上课的过程中,

她还根据时政热点向我们传授学习和就业的一些技巧,在毕业季老师根据最热的就业考证形势教我们如何在人才风暴中出彩,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劈波斩浪。

最记得老师说过的三件事:

一是提前准备毕业论文以求为实习和就业留出更多的时间,二是如何在面试中出彩,在这一知识讲解中老师细化到着装和每个动作语言。

三是如何根据自己专业选择事业单位考试,以及什么时候准备考试和怎么考。

这些知识与民法学一点勾不挂,但是杞老师凭着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以及对学生高度的责任感及时向学生传播最迫切最实用的知识,传播最具有震撼力的正能量指导我们学习、工作、生活。

在她身上散发出一种无私奉献,兢兢业业的光芒。

另外老师还根据时代特点向我们传播许多课外知识,比如,如何在网购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在面对威胁时如何利用法律知识自我保护。

3.上课后,大学时光短暂易逝,一个学期的课程结束了,此时正直我谈论课后感受的时候,谈起民法学我更想谈杞老师,如果没有杞老师独具特色的授课方式,我们也不会收到异彩纷呈的学习效果。

上完杞老师的民法学我深感法律的无穷力量,也更加敬佩杞老师独特的人格魅力,希望自己能认真总结老师的教学方式把法制的力量延续把爱与责任延续。

二.如何应用民法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12周民法课程的学习,根据老师精心的讲解,可以把民法概括为:

他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及其他非法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具体分为物权、债权、婚姻法、继承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呢?

1.懂法,对于我们非法律专业的人来讲,真正懂法很困难,但是法律我们必须要懂,

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

2.用法,法律知识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但是法律我们不可以乱用,

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区分每条法律的适用范围,在遇到不同的问题时弄清事件的性质有针对性的应用法律维护权益以达到合理有效的应用法律。

民法学课程使我受益匪浅,感谢杞老师精心的课程安排,我将带着这门课给我的指导努力学习,努力工作!

【篇二:

民法结课论文3000字】

学习民法之感悟

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

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学习了民法,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盲目的去为自己的利益而理论。

曾记得在《今日说法》的节目上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

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看了这个案例,让我有很大的感触。

嘉宾的点评让我感受更深刻。

我们知道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认高速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

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是他们攀爬高速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死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通过了这

个案例,前后想法的改变体现了学习民法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扩大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并形成了自己的看法,然后我们又组织讨论,我们组的每次讨论都很激烈,在讨论中,我们讲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交换了意见,这样使我们对一个问题有了多方面的了解,并理解的更加深入,像第一次我们讨论了泸州二奶案,刚开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支持法院判决的,认为把钱留给了二奶属于违法公序良俗原则,但是经过查阅资料及我们的探讨,我们大多数人偏向了那个二奶,我们通过查资料得出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是给社会道德的底线加上一个法律的砝码,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死者在生病期间,他的妻子没有对他进行照顾,都是那个二奶照顾,并为他交了医药费,死者是出于对她的所作所为感激而赠与她一些钱让她维持生活,这又有什么不符合道德的呢?

难道道德中鼓励别人给你帮助而你却不予回报吗?

况且死者的遗嘱中写把我的财产赠与我的朋友,这种遗赠是合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能因为遗赠的人是二奶就区别对待,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我把钱遗赠给一个罪犯是不是也不成立呢?

讨论后我们都对这个事情有了更深的思考,不在像最初的时候只是知道一些表面的东西。

学习民法还有一个感受就是乱和杂,民法涉及的范围面广,处理的事情杂,小到邻里、家庭纠纷,大到企业集团纷争都属于民法范畴。

有时候也觉得很纠结,就像我们讨论法人的本质,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我觉得怎么说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有利与弊,如果说法人不是人,不具有意思表达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他的一切活动都是由他的代理机关来完成,不能构成犯罪主体,那么构成犯罪的就是法人机关,也就意味着是法人机关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无异于把法人看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就拿三鹿集团来说,他的奶粉里有三氯氰胺我想不是整个法人机关商量好一起去那么做的,如果他们都按共同犯罪来处理的话,一定会伤及无辜,也有悖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社会法制发展。

如果说法人能成为犯罪主体,那么法人犯罪由法人来承担责任,但是法人不同与自然人,他没有灵魂可以谴责,没有肉体可以关押,也不能服劳役,只能对其处以罚金,那这样的话是不是又让一些真正有罪的人借着法人的名义逍遥法外呢?

几个月来的民法学习让我觉得学好民法其实也挺不容易的,不像我最初想的那么简单,认为看看法条就可以了,简单的法条后面其实蕴含着很多知识。

民法是实用用型法律,因此在案例中我觉得可以比较系统的了解民法,并且要懂法用法,护法遵法。

作为一名大学生,特别是警校生,未来的预备警官,我们更要好好的学习民法,了解民法,懂得运用民法,深谙民法,为以后走上公务员的岗位做好充分的准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通过这学期的民法学习,让我对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更清楚了民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和它的价值所在。

也让我懂得了我国的法律与欧美国家法律的区别和不一样的运用。

民法的条条框框很多,各种规章条列,让人感到它的好处及详细,但也有种让人不解的困惑.。

那么多的约束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到法律,而产生民事纠纷呢。

会不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约束和限制呢。

我们的自由那不是没有了啊。

如果我们能够更深入的学习法律,学习民法,就会知道不管是那样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处理好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更加的保护好生活于这个国家的人们。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类基本工具之一,它的任务就是要给我们一个安定和谐的世界。

初学民法我的感受就这么多了,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通过努力,自己能更好的,更深入的学好民法,作为一名知法用法的大学生。

【篇三:

民法课程论文】

民法课程论文

题目:

论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姓名:

丁伟

班级:

法学二班

学号:

20146193

摘要:

在我们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法律建设道路也在紧随发展脚步。

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是相当快的,尤其是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法律人对民法的理解更加趋向理性化。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对后者进行指导。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是符合社会价值的,它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它的适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法官的“立法”。

因此,本文就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简单的分析,并主要从两则案例分析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

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泸州遗赠案

一、民法基本原则之认识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民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活动中,承认了公平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既然调整平等的社会关系,民事立法、执法及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以平等为准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就公民而言,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法人而言是指不同法人仅具有与自身活动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管公民和法人,他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其次,平等是指法律保护平等,即对公民和法人“一体保护”。

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要一体保护,在时效的适用上和保护程度上不应有所区别。

再次,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也叫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

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认可了公平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原则被纳入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对立法者和裁判者做出了约束,即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要维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不能损害一方而有益于另一方。

同时,公平原则主要适用合同关系的时候,一旦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的失去平衡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

需要我们理解的是,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是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有失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史也是比较早的,它起源于罗马法。

这也给我们一个信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是运用最普遍的,如果没有它,民法上也会是一大缺陷。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我国《民法通则》第6、7条做了规定,我们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的利益。

在这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一般条款,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

在适用的问题上,因为法律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异。

具体在下文中会谈到。

以上便是五项基本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和简单的理解,它会让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中,这些原则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可以更好的体现出民法的价值。

民法的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调动司法的能动性,使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

从公平、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角度去协调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做出合理的判决。

因此,在现实中合理合法的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能更好的体现出民法的价值。

再者,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是民法本位的体现和要求。

民法自产生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先后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三种类型。

虽然对于民法本位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是笔者认为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理应采取权利本位,强调的是人的价值和人本主义思想,具体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不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做到“以人为本”,那么法官就应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做出合理合法的比较公平的判决,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是对成文法局限性缺陷的弥补。

随着社会经济等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也会出现法律所没有设想到的新的问题,加上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自身能力的有限性,这就要求有一法律来弥补,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正好弥补了缺陷,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好的补充了成文法的漏洞。

三、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规则

在之前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对民法基本原则有了一定的了解,它不仅仅是道德规范,而且是法律化了的道德,但是,民法基本原则自身是高度抽象的、模糊的、不确定的,在具体案件中没有很好的操作性,如果任由其适用,有可能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主义的膨胀,规则虚无主义泛滥,并且还有可能重新回到绝对依据发条裁量的时代,所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首先,适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只能是以成文形式做出规定,这样会防止法官造法的出现,并且防止道德底线泛滥成灾。

再者,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要“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是对法官将民法基本原则直接作为案件裁判依据的限制,亦是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前提。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是指在寻找裁判依据时,应优先适用具体法律规则,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则之规定且无法进行类推适用时,抑或在虽有法律规则,但其适用结果将导致严重违背公平正义时,才能援引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且须详细说明适用理由。

具体来说,“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就是指,只有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适用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它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针对某案件情境,法律没有进行明文规定。

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以缺乏相应具体规则而拒绝裁判,而须以基本原则“补漏”,直接依据相关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第二,针对某案件情境,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适用具体规则会产生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不能为理性人所普遍接受。

西方谚语有云:

法律应当被人们所信仰,否则它就是一纸空文。

法律要真正被人们从内心信仰,依据法律得出的判决就要合乎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即社会的普遍道德和正义观。

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公平正义观的体现。

总的来说,在已有具体法律规定且该规定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不

应直接适用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在裁判案件时,之所以要贯彻“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理由有三:

第一,依照法律一般原理,在寻找法律依据时,应以特殊规则为出发点,穷尽特殊规则仍不能解决时,始诉诸一般规定;第二,在能适用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却不适用法律规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三,基本原则的抽象性及指导性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判决中可能带有更多的个人主观色彩,不利于案件公正客观的处理。

然后,对案件的事实有两种以上的具体民法规则都可以适用,但是两种规则同时适用时又相互矛盾时,应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来解决具体规则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法官在具体判案时,就适用哪种具体法律时,法官必须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则,要考虑案件就适用这种法律时必须符合法律和民法的价值——公平和正义。

最后,在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如果没用具体规则适用,又没有类似的方法来补充漏洞时,民法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代替规则作为法官直接做出判决的依据,因此,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以合理性的精神,从民法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派生的规则,以此为准来审判。

张文显教授在80年代的文章中指出:

“在没有现成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只要有概念和原则,照样可以做出适当的决定,这是现代法的一项重要技术。

以上便是笔者所了解到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所要遵守的规则,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四、从经典案例浅谈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案例:

泸州遗赠案(二奶遗赠案)

(一)案情简介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小他近30岁的张学英在外公开同居,后育有一女。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其间,张学英一直对其护理照顾。

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等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予张学英所有。

沪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

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

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遗赠人黄永彬无视《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将财产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赠予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张学英不服,向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案件评析

(1)从道德方面来看,毋庸置疑,张某和黄某的同居行为是损害社会公德﹑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

(2)从法律方面来看,可以有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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