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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docx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3篇

1.目的

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规定出响应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紧急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组织处理。

3.2公司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识别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配合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在紧急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统筹和协调。

3.3销售部门负责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工作。

3.4各加工厂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小组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涉及不安全产品和原料。

4.工作程序

4.1报告

报告原则:

公司任何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涉及公司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

4.2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各分厂、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分厂、部门主管领导不在时,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由公司统一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2.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2.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2.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封存暂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分析、调查;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产品及其原料,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照《*****有限公司产品撤回程序》立即予以召回并销毁。

5.责任追究

5.1各加工厂、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5.2各加工厂、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不得避重就轻、遮遮掩掩,要实事求是。

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由哪一级负责。

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6.纠正与完善

如有事故发生,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编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如异常作业、操作人员缺乏培训等,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确认后予以实施。

食品安全小组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2、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及时报告原则

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对发生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3)处置与分析总结并重原则

认真落实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港澳台)、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4、处置机构体系与职责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行政部、生产部、品管部、销售部负责人为成员。

(1)行政部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与企业外部部门及时汇报,对外宣传。

(2)生产部根据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其他部门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3)品管部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4)销售部负责安全事故中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理、报告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

(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5、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件的报告及前期处置

1)接到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组长应立即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部门及日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通报。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的单位及地点、事件的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件危害是否有扩展的可能、对事件单位的处置措施的建议等。

(二)启动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除了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日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领导小组应召开事故处置会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的等级。

(三)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根据领导小组下达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决定,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启动按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四)实施应急处置。

1)初查

领导小组组长对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条件)及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有无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含添加剂);对可疑原辅材料、添加剂、半成品及产品立即抽样送质检机构检验;掌握原辅材料、添加剂供应商及产(成)品流向;可根据事态,暂停生产、销售,已售出的通知经销商产品暂时下柜;可根据情况,向领导小组上报简要信息。

2)核查

领导小组组长根据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进一步核查。

(1)原辅材料、添加剂及产品检验合格:

应严格检验或根据分析扩展检验参数再次检验。

若仍未检出可疑物,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将此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建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终止。

(2)原辅材料、添加剂合格,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

进一步检查生产工艺每一环节,检查生产设备,检查操作人员及往来人员,生产用水,排查二次污染源。

(3)原辅材料、添加剂、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

进一步追溯原辅材料来源或添加剂供应商;将产(成)品流向及时向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汇报,启动召回制度。

3)应急处置终止

应急处理全部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领导小组下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的指令,同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汇报处置报告。

(五)应急处置预防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对策,进行质量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加强原辅料、添加剂的进厂验收;工艺过程控制和终端产品的出厂检验;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后续跟踪和监管工作,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预防此类相同事件的再次发生。

6、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拒不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3)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4)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夸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散布有碍应急处置信息的。

7、应急演练

每年应编制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实记录演练过程。

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1:

总则

1.1食品安全事故概念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2目的

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快速、及时、稳妥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3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公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

1.4处置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质检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果断,依据科学。

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发生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2: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2.1总经理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供处置效率,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2销售部根据顾客反馈的不安全合格项目信息质量审核,上报总经理。

2.3总经理组织质检部、生产部进行评审确认,进行原因分析。

根据不合格原因分析,决定不安全的处置措施。

由责任部门实施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理记录》。

2.4销售部负责退货,对因安全事故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经济损失。

并做好《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

2.5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报废处理,对责任人要追究责任通报批评,必要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好《不安全食品处理记录》。

3:

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

宣传培训

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积极组织各科室人员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业务的培训。

做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知道该做什么、怎么做。

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同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经营单位。

第七条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月日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

六、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第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处理。

第六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食品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

序号

类别

名称

数量

1

陈列设备

货架、货柜、展示容器

货架、货柜、展示容器个

2

贮藏

货箱、防腐剂、樟脑丸、灭虫药

3

冷藏设备

冰箱

4

消毒设备

消毒柜

5

售货工具

勺子、夹子等

6

个人卫生防护设备

口罩、手套、洗涤剂、消毒洗手液

7

防蝇、灭蝇、防鼠器具

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蚊蝇灯、粘蝇纸、灭鼠器具

8

通风设备

电风扇、排风扇

9

采光照明设备

灯管

10

温度调节设备

空调

11

包装材料

保鲜贷、环保塑料包装袋

12

清洁工具、容器

水桶、拖把、垃圾桶

13

更衣间

电脑、收银机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保证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差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情形。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的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灭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要求;

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人、容器同,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工。

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都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和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六、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七、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八、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二、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三、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和处罚。

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食品经营店地理位置图:

食品经营店平面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人(单位)确保:

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隔离;

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

下水道出口等闭全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无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食品经营店地理位置图:

食品经营店平面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人(单位)确保:

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隔离;

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

下水道出口等闭全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无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食品销售操作流程

(1)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

(2)清点、检查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进货日期、记录人、审查人等→(3)分类排列整齐上柜台销售或储存→(4)定期对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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