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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商法课堂笔记
二民法的法律渊源比较
部门规章:
大国制定实验的比亚性
判例法:
利于适应创新社会
习惯法:
对传统的尊重
党的政策
其他行为规范的效力。
技术规则与伦理
各国生命和医疗伦理入法
强制契约是社会契约向私人契约转换的身份契约,
私人契约公众化(小区的公共道路小区的车位)
惩罚性规定是依据什么?
强制捐赠,是法定的,是公共秩序保留
强制缔约机动车的交强险
民事责任要比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广发的多,如外国的公平责任,杨建议要继续使用民法通则的规范,使用“民事责任”的称谓
3,细化量立法比例原则的民商法运用:
质变与量变分期付款时物权转移的比例、时效规则适用的付款比例问题、试用期、处罚规则与违法成本收益比例化等
建议人大设立立法技术局。
提案立法统计预测国外立法要求法律议案必须有国家实验室各种预案经济测算报告。
统计局应设在人大。
立法公平合理需摆正行政与立法。
人大工作人员与素质。
第三章
一、民事法律关系有关主体有关问题
1类型:
家庭户主体?
民法通则
2新型主体:
社区作为受赠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
法人型?
法人化或公司化,
3作为主体的人格与作为客体的人格,即主体资格与具体人身权之分,事关人格权单独成编,是否人人皆同?
2、民事客体制度比较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身(支配权的客体?
、器官捐赠)、遗体(亲属埋葬权)作为客体的特殊性。
犯人尸体、(可否自拆装)人工植入体的地位问题。
-废弃物的客体属性,胎盘、手术抛弃物遗传因子。
三、民事权利的剥夺
-民事权利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剥夺或限制某些民商事主体的某些民事权利的制度。
法律授予的权利应该是可以剥夺的,民事权利也不能例外。
完善的法律逻辑构成中必然有最基本的处置规则,否则很难称之为法律。
我国以往有很多法律就是只有正面规定,违背了这些规定该如何助力就没有下文。
其结果是法律执行效果差。
犯人的民事权利剥夺。
刑罚当然剥夺的权利范围?
普通人的权利剥夺及其后果执行
是否必须经过剥夺?
第4章自然人制度比较
第一节自然人定义问题
在法律上,没有特别加以限定的“人”,通常指自然人。
1、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依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时计算国内外都有人主张可以行使权利时开始计算。
各种不同权利的起算时间不同。
自然之债:
债务人自愿履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若适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可以解决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二编人身权法比较
1、国内外人身权立法现状
通则从第156条用8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人身权单独立法。
2、各国人身权法立法条文的发源于未来立法可能扩展的方向
1宪法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的直接转换
2民商、行政等单行法的人身伤害赔偿条款
3刑法人身侵权犯罪的法源
4人类生存繁衍、情感基本需求的直接反映
5重大人身社会问题的伦理底线上升
通信自由权、住宅权没有规定在人身权
3、人身权保护意义的不同认识
目前国内外对人身权单独立法的认识不尽统一
法国、瑞士等单独有“人”编,德国法系在民法典总则编,没有单独成编
国内对原来的民法草案中的人格权单独立法呼声很高
部分学者主张在总则即可,他们往往以内容太少为理由
人权保护不容忽视
第3章身份权比较
一、身份权的不同概念
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伦理性权利的总称。
身份是指在稳定的社会组织体(主要是家庭)重所处的位置。
也可以称为社会角色。
第三编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比较
第一章原理探讨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我国《物权法》后颁布了区分所有和物管,2个关于物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我国现行物权制度还需要进行重大改革。
所以,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外法释必要的。
重点了解制定现行政策需要借鉴的:
1.农村5年内完成房地产登记,使用权还没有定性,所以继承的房屋不能任其倒塌2.城市改房和划拨土地办证的出让金3.买小产权4.购房事先查对是否土地抵押,其他禁止抵押物了解5.遗忘或小额银行存款处置等(学区房出卖时注意保留户籍不要更改)
经营权为什么出现?
经营权为什么分开?
农民可以把土地出让给承包公司或他人,但是承包权要保护。
经营权物权化
第1节物权法概观
1、物的定义: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
(2)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3)特别是稀缺性、天鹅、洪水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的物权性
资源与具体的物是否要区分?
比如蘑菇不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它可能会成为无主物,
无主物制度,先占制度,抛弃物制度
2、物权法演进的世界趋势:
立法从静态到动态调整,从定纷止争到物尽其用
最终处分权:
股东对股权的
企业产权既即相当所有权,不相当于所有权的部分
3、物权基本原则的争议
(1)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法》第5条
大国转型时期制度实验的客观需求,绝对物权法定的弊端。
法定的原因:
1物权涉及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2物权涉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3对确立物权法定原则有实际优先权实际意义,因为在法律体系中,解决不同的权利冲突时有一些基本原则:
最基本的是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自然物与瑞士民法典
绝对的物权法定是不存在的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上只能由一同质同价物权,不能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性质和价值完全相同的其他物权。
重复抵押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须按发动方法进行公2公信原则:
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
如公示错误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该制度的价值是维护占有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四)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
第二章国内外重大新型物权改革比较
第一节产权界定与公地悲剧问题
1、通过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或管理收益权)界定,使产权清晰,是当代物权法的基本功能
2、反思传统公有制必须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它指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人拥有者么他们每个人都有使用权,但没有人有权组织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每个使用者都抱着“及时捞一把化公为私”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和资产流失。
3产权制度的意义:
公共资源、无主物或公共物品因产权未定或难以界定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之所以叫公地悲剧:
是因为每个但是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组织事态的继续恶化感到无能为力。
最终因“及时捞一把化公为私”而使资产流失资源失去活力
4目前我国产权不明的表现形式
国有无形(冠生园)和有形资产流失。
有形资源流失:
国有企业财产权存在化公为私诸多漏洞、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转让与宅基地申请、代征公共用地的用益管理等。
知识产权与竞业(跳槽)限制制度的关系
国有资产流失:
主要是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灭的形式形成流失。
由于国有产权的虚置和模糊。
国有企业成为众人的公地,于是资产流失的“悲剧”随之发生。
怒气按有形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是:
1资产评估不合理2产权交易中的折扣行为3优惠政策,如土地出让期只交15年
5应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可能处出现的弊端
首先,明确和稳定各种产权,如目前重大的是房地产物权的空白点。
设无主物先占,如乌木案和下文的抛弃物;其次,配合国有资源和企业产权制度深度改革(事权的设置,特别是公司治理,表面上是公司法,但实际上是治理与事权的关系);再者,加强各利益分配、利用、支配、行为监督和约束制度建设。
劳动人事权实际上是产权的一部分。
第2节公共利益与征收和政府优先购买
公共池塘理论,是基于公地悲剧升华的一个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上的背景问题
首先,关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关乎修订《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对其范围的界定涉及土改、土地利益的市场分配与法律分配实现路径、房地征收、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立、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能否直接入市等问题。
再者,历史需要由征收主导转型购买,由房地产税取代征收或限购令。
制度上需要处理好公权与私权关系、强制捐赠权与捐赠房屋。
2、公共利益与城乡规划制度路径选择问题
目前,基于土地财政的需要,我国普遍实行政府征收后再变卖土地的做法必须改变。
政府作为公权主体,而不是作为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在直接参与城乡的土地交易市场活动。
客观上已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机制的全面建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安定。
改革要求尽可能地少用计划经济手段配置资源。
而尽可能地采取政府在“正确处理小产权与农村地制创新”问题后必须考虑“以政府对不动产的有限购买权制度部分取代不动产征收拆迁制度”。
3、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
1概念: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把私人所有或使用的财产强制征为国有或国用的制度。
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指处于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在私人对外出售其所有或使用的财产时,法律规定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制度。
政府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指在可以市场交易实现某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征收财产:
当完全依靠市场交易无法实现公共利益时,法律规定政府对所涉产业在交易中拥有优先购买权。
《法国国有资产法》第22条
2产生:
这种法律制度最初诞生于法国
2005年巴黎11、19区在旧城改造中,政府与当地商人就服装一条街以及电脑一条街问题发生冲突。
当地居民不得不因此类商业专业化一条街的做法,而跑很远就餐和买面包早餐。
最后,议会通过立法认可政府对这些街区所涉公共利益的服务产业和不动产具有优先购买权,商人已经签订出让合同无效:
以后再控制区的工商产业出让合同必须在2个月内向政府申报,2个月内政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才能生效,事实证明此制度改造很成功。
3在我国现实:
据报道,在文物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开始使用拍卖后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是,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还没有考虑用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
同时由于《物权法》对征收条件规定的“公共利益”模糊,国务院不得不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将其尽可能地明确化。
而许多学者还在一味地争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没有从根本上思考是否应当改变房屋征收为政府购买来实现公共利益,以及这鞥富征收后再变卖招标土地的做法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突破。
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19条,但是很显然,目前我国其他有关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法规并没有改变,况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新型征收评估补偿仍受民众诟病,特别是只补偿房屋不补偿土地。
由于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设计错误,全国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盖房不是为了居住,仅为了将来拆迁补偿;栽树不是为了成材,而是为了将来伐树补偿;结婚不是为了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迁移活口多分补偿”,甚至出现为了多得补偿而乱伦的怪现象,资源浪费巨大,加大了城乡一体化的成本,为征收拆迁相关的立法可突破的空间还很大。
4、购买制度的实施
首先,在立法上界定公共利益及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应通过当地人大或常委会批准,不能让急着捞政绩的某些政府官员来认定。
其次,从实际操作出发,应当对政府优先购买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进行区分,限定在政府无力购买或购买后无法以市场价格转让时政府可以征收或强制捐赠的具体条件,如果一概使用购买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起来财力有限。
再者,应规定参与竞价者以补偿。
5、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价值和意义
首先,可避免目前国家无偿剥夺集体和私人利益,特别是让民众在政治上对政府能够产生信赖。
其次,资源市场化配置在经济上可以各方利益最更好对土地用途和制度进行全方面而有效的规划使土地发挥应有的最大效用。
再者,尊重交易自由的法治精神和物权神圣更为合理,以高于大最终成交价收购既是对最终出价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交易规则的遵守。
最终,从大方向和长远利益上保护了经济长远发展与当前社会需要的平衡,避免了短期的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发展方式。
第2节土地发展权制度
1、概念:
英国工业革命初,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好土地用途保护矛盾的乱开发问题。
为了保护耕地,英国创新出一种独立的,可以用来买卖和交易,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
即土地开发权。
法国、美国后来借鉴这种制度。
法国通过政府行使购买权的形式对极易遭受破坏的区域实行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粮食安全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美国则完全商业化。
土地溢价
2、土地开发权交易制度
是指,将潜在的开发利用从一快土地(发送区)转移到另一块土地(接受区)上,同时因限制了发送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开发而使其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
获得补偿的人有义务不得就该土地再向其他人出售同种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我国今后可能借鉴英美法国的土地发展权交易形式。
3、土地发展权的内容
目前主要是农地发展权。
该权转出区域在让渡发展权并取得对价后,一个很重要的责任就是履行该区域内的耕地保护义务。
原来政府是督促其履行义务的唯一主体。
交易在政府用途管制之外,在行政手段杀伤叠加了一项民事措施,将供役地与需役地相挂钩,这实际上也与国务院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要求相一致,即拆旧区与建新区要组成项目区,二者的进度,质量互相关联,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直接决定了新增建设用地的大小。
4、制度价值及借鉴
土地开发交易制度实质上是指一种由国家宏观调控指导的、自愿的、基于市场机制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机制,即通过土地开发权交易将土地开发引向更适合工商业和居住的地区,来保护具有更高农业生产价值的土地。
我国目前浙江省的“折抵指标”交易、重庆的“地票”交易,还是成都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事实上就是这种权利交易。
国土资源部进行的项目集中居住试点区域的土地用途指标平衡制度,是这种权利交易制度的变相创新,关键是如何立法及防止变相剥夺农民。
第3节资源地居民受益权
资源地居民受益权,分离于且小于国家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补偿请求权
直接间接受益问题
景区居民优先使用权
资源入股分红
当地政府代理请求补偿权:
美国民西西比河水资源补偿请求权
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例如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都是坑害西部资源地居民收益权的做法,虽然资源是国有的,但土地是集体所有,是当地居民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
可讨论的课题:
资源收益权的主体的确定
第4节强制捐赠与代征收
1、国外强制捐赠权制度
国外很早基友处于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权利人捐赠配套房地产给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公共设施、社区公用房、廉租房捐赠制度。
发达国家规定小区新建强制捐赠住房的比例。
也有公用代征地的一些基本规定。
并且,有些国家,比如英国,还有专门代征地所占征地比例的限制
第5节物权与登记制度比较
(一)物权名称与物权形象权问题
物权名称命名权与物权形象权侵权是侵害的物权还是人格权?
(二)登记的效力
1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2因事件而取得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3法定例外,国家自然资源,夫妻共有等不必须登记
(3)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认定权利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对一房多卖问题,受保护的只有登记人,其他人是债权人关系。
目前国内外争论最大的是房地是否必须绝对一体登记。
阻碍了空间权单独转让。
国外,“相对的房地分离”
预售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办法》
第3章所有权制度新问题探讨
我国《物权法》第二编规定了“所有权”相关问题:
其中,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依照这一体系分析。
结合评析“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性所有权”。
第1节所有权权能及新型物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及新型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
新型用益物权或准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关。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分离,而其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
特别是最终处分权。
国有资产即是。
2、新型所有权与股权定性
社区共有权、分时共有权、公私共有权
抛弃无与遗失物遗忘物及先占
物权的抛弃及其效力
抛弃物权指物的原所有权人以行为或外观表明放弃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它使物从有助无变为无主物。
从而需重新确定物主和产生原始取得。
抛弃无权的效力及归属:
无主与先占、垃圾国有化:
场所决定归属论;其他无主物认定规则。
遗弃物与遗失物的无别:
物件种类、价值、场所、时间长短、物主行为外观。
梁丽案(未多人多处保存账户信息)完全遗忘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归属、银行的通知义务。
公海沉船归属案,西湖捞币案:
电子废弃物处置法
首先,依物种和价值推定:
荒草或泥里的小币
其次,物主行为外观依习惯推定,比如未打包的剩菜,剩菜处分权
再次,依无主状态时间长短推定。
公海沉船案,目前规定招领期为6个月
另外,依照物所在场所来推定,比如丢弃在垃圾桶的任何物品
无主与先占制度化及其与赠与的区别。
先占权中场所和先占的区别。
抛弃与赠与的剩菜案区别。
野生与拾荒。
错误抛弃与有偿赎回制度
3、一般征收征用制度
(1)征收征用的区别及补偿问题
物权法第42条
(2)房产与土地的同时征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
另外注意,与征收作用相同,形式不同的征收房屋税
四
(2)房屋征收补偿
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市场价格。
第20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21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论点:
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权与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薄弱的制度,做虚所有权,做实使用权
第3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比较
物权法第六章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多个所有权人共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其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
2、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74条
笔者认为法定分配建部分应当属于业主法定共有,不能归开发商“约定”。
车位收费共有。
三小区绿地和屋顶花园归属问题
对小区内绿地和屋顶花园的归属于管理问题。
依法可以推定,一定比例的绿地法定共有,但超出法定比例以外的可以私家花园。
主义区分绿地率(百分之三十)和绿化率
国外屋顶花园分可上人与不可上人。
不可的为法定共有,可上的依照约定。
底楼栽花等都涉及法定共有与协商管理
四会所、公共设计和住房改造
会所等纳入公摊或者计入容积率的公共设施,因为占用公共土地而应当共有,六组业主活动房的前提下,开发商在出卖小区前公告的除外
对“住改房”和小区公共设施的兴建问题。
为了居民方便,住宅改参观、澡堂,改为经营性用房,就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不是多数表决。
5、专有范围与建筑面积
1.国外对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范围有:
内外粉刷层理论(即空间所有权说和非共有墙体外墙粉刷层说)、墙心理论、功能理论
第四节保障房物权制度比较
目前我国城镇房屋主要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以及房改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等类型
1、房改房的概念和权益
2、经济适用房的权益
3、房改房、经济房的过渡
据国外经验,完全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或使它向商品房过渡,期间会很长。
物权法30年不改,也有必要对这类普遍存在的物权有原则性规定。
并且同时建立城市反复改房和经济适用房产权过渡制度。
应对不同产权性质的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转换有一原则性规定。
应允许非国有企业单位建经济房优惠单位职工。
第5节相邻与其他特殊物权问题
1、支撑地役权
相邻关系的概念,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依法给对方
相邻权为法定,和地役权不同。
有学者主张用法定地役权规定相邻关系。
依法,我国法定的相邻关系包括:
通行、排截水、管道埋设、架线、环保、采光、通风、支撑防险地役权等
支撑地役权,在美国法上有广义、狭义。
根据美国法的制度和实践,可分为侵害土地支撑地役权、侵害建筑物支撑地役权和侵害水支撑地役权。
2、遗失物与遗忘物
遗失物应是非故意抛弃而暂时失去控制,丢失的物品。
拾得人有善意管理和返还义务。
遗忘物是指权利人将物品放置在某处或交给某人保管时,(存放是明知且仍有人控制)后来权利人忘记取回的财物。
有通知义务。
物权法第112条
(4)拾得遗失物取得报酬权和取物权
4、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政策
法国有专门的国土整治委员会
物权法第153条“国家有关规定”国土发【1999】358号:
实行城乡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农村和集镇集中、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
新址占地应少于旧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其他经批准可以增加耕地进行置换。
置换的建设用地可不占耕地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房屋不再是小产权,可办证。
叫“增减挂钩”。
2011年2月16日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
第4节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1、指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物的权利。
国法:
1.使用权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一户只能有一处合法的不超标宅基,分户不禁;3.宅基不得向本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4宅基地上的房屋可在本村转让;5.农民转让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但分户可申请;6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
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山东宅基地管理条例》第12条可申请宅基的:
2、特征:
1.具有福利无偿分配和社会保障功能;2.是无期限的,事实上卖房等于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3.取得制度法定效力低;4.对使用面积的限制还很笼统,卖地农民会分户再申请宅基;5目前不允许转让但可分户再分。
加上无期限,就必然在法律上还可能带来住宅用地无限扩大的后果。
4、现行各地判决和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会议纪要》:
向本集体以外战让的无效。
向本村他人转让经双方集体同意有效,所有权转让。
向其他村民转让
宅基地纠纷处理细则
第5节地役权
第6节担保物权问题
1种类:
担保物权,指民事主体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
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现实包括让与担保(按揭)《担保法》的修改问题。
3)划拨土地抵押权相关问题
划拨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划拨的权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生效及范围与其他不动产相比有特殊性。
在企业破产中政府通常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一做法忽视了划拨土地抵押权的特殊性,不利于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存在法律规定的冲突。
应明确划拨土地抵押权中包含的企业财产权;理清政府与企业间的财产关系,准确界定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财产价值;建立抵押权人与劳动者、政府等优先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是无处分权人,其用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经有权的国家机关批准。
第5章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