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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商标权

一、概述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

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二、商标权的内容

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商标权可以分解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具有控制、支配一定物品的能力。

不过,对商标的占有并不同于对一般民事财产的占有,民法上对无主物的自然“先占”原则在这里不一定适用。

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可以通过实际先行使用而占有某个商标,占有意味着使用在先;而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先行使用并不足以说明已占有某个商标,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到主管机关去提交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才能实现对该商标的真正占有,也就是说,占有意味着申请在先,并获准注册。

我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原则。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占有的商标。

如果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则应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并依法得到保护。

作为一种所有权,商标权具有排他性,他人在未经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

  收益权主要通过许可来实现,即商标所有人在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作为许可的代价,一般是许可方收取被许可方一定的使用许可费。

许可使用虽然是商标权利人行使收益权的基本形式,但是过多的许可可能导致商标信誉的损害,从而失去消费者的信赖。

无节制地滥施许可,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无异于一场灾难。

例如,曾在电冰箱商品上注册的“日芝”商标就是因为滥施许可,产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被撤销注册的。

  处分权也是商标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指的是商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拥有的商标作出的处置和安排,包括转让、赠予、放弃等。

转让和赠予属于积极的处分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转让通常都是有偿的,赠予是无偿的;放弃则是消极的处分行为,例如期满不续展,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等,都可以视为对商标权的放弃。

以上四者不属于所有权的范畴。

所有权是商标权最基本的内容,属于基础性权利。

与之密切相关的还有请求权,诉讼权、续展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

如果说所有权是以实质生活利益为内容的实体权利或实质性权利,那么请求权、诉讼权等就是作为商标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技木手段的性质、且不能脱离所有权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权利或技术性权利。

请求权、诉讼权等对于所有权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请求权尤为重要。

诉讼权主要行使于发生假冒侵权行为后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场合,请求权除了可以与追诉权同时行使外,还频繁行使于

商标注册核准前的异议裁定阶段和注册核准后的争议裁定阶段。

质押权

  除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人还享有将其商标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三、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

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

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

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

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

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

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独占许可:

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广药集团许可加多宝)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2、排他许可:

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

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3、普通许可:

“薄利多销”的形式(加盟)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

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

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专利权(patents)

什么是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向发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发明的排他权利。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专利权的特征

因为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它与有形财产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二、地域性

  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

专有权或独占权。

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应及时申请国内专利,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三、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这样,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对于专利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至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至10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

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

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

  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

  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出质权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著作权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为同一法律概念)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

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

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

总之,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人取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有不同要求,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

(1)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自动取得制度,我国也是采取这种制度。

(2)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或批准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而不是自动产生。

少数国家采取这种制度。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

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注:

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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