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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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市商务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秉承“为政府试政策,为行业立标准,为市场树信心”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牵头单位为市商务委,成员单位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高法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委,办公室成员由滨海新区商务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以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以下简称试点对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均需经过商务部认定。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

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六条建立完善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三级垂直监管体系,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和管理平台)。

该平台通过对接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及试点对象的相关系统,及时掌握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状态、销售及售后情况,为政府有效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试点对象应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股权、固定资产等信息)、试点平台会员企业信息、销售及售后网点信息、车辆销售信息等。

试点对象法定代表人、股权、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将其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支持本市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在行业研究、行业自律、政策培训、信息咨询、展销宣传、海外采购渠道整合、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试点对象认定

第十条试点对象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对试点对象的认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试点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启动试点对象的认定工作。

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协调小组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委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第十三条试点期间,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与申请试点资质时不一致的,应重新申请,按照认定标准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第四章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

第十四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对试点对象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试点对象,试点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试点对象提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试点资质意见。

对于撤销试点资质的,在报请协调小组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经协调小组认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

(三)试点对象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务部批复的试点时间起算;

(四)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六)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第五章试点对象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拼装车、非法改装车、与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车型不一致或超过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

第二十条试点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试点对象在申报入境货物报检单时,“收货人”项应填写试点对象本身或经服务和管理平台登记的会员企业,否则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报检手续。

第二十二条试点对象在申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时,“消费使用单位”项应填写试点对象本身或经服务和管理平台登记的会员企业;“收发货人”项填写应与关联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项或“进口用户”项一致,否则海关部门不予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及相关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按照《平行进口汽车买卖合同(示

第二十五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在交付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前应进行售前检查(PDI)检测,随车交付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试点对象可采用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络。

鼓励试点对象在其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悬挂或张贴统一制式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或售后服务标识。

第二十七条试点对象应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总局进行家用汽车“三包”和产品召回备案,留存销售信息记录,且档案留存时限应符合产品召回制度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明确汽车平行进口试点重点工作及阶段性工作;

(四)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区有关部门实施试点工作;

(二)督促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督促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商务委负责协调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修订完善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

(二)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三)负责平行进口汽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协调其他各成员单位落实协调小组有关决议。

第三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监管试点对象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督查检查,依法对试点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对试点对象的投诉并依法处理;

(三)联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第三十二条天津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

(二)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通关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操作规范的实施工作;

(三)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保税展示、仓储等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天津检验检疫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召回监管、缺陷调查及相关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警示通告和相关预警信息,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的风险预警及消除工作;

(四)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第三十四条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作为第一监管单位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试点对象解决相关问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本区域内试点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

(二)联合本区域内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督促试点对象依法依规做好包括家用汽车“三包”在内的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在本区域内落实国家及天津市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组织本区域注册企业试点资质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五)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聚集平行进口汽车海外采购商、零配件供应商、汽车销售商、售后服务商、网络运营商以及金融、保险、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

第三十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试点管理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

(二)试点对象的评审、考核及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牵头搭建、完善服务和管理平台;

(四)明确试点对象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要求及流程、督促试点对象及时录入及更新企业信息。

第三十六条其他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口岸便利化、财政支持、机动车登记、资金融通、涉法风险、港口服务等方面加大对试点对象的支持力度,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商务委解读《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4月1日,天津市政府公布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各试点城市首个针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了便于公众对《办法》的了解,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商务委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5年10月,商务部正式批复天津5家试点平台和30家试点企业作为首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对象,标志着天津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我们愈发感到,制定出台《办法》对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天津在全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既是对天津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更是试点一年多来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制度创新的集中展现。

《办法》的制定工作自2016年4月份启动,历经一年时间完成。

滨海新区商务委先期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总体趋势进行了前期研究,形成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方案研究》等一系列成果。

在此基础上,市商务委赴商务部,广州、大连等试点城市,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开展调研,与试点对象及相关行业商协会进行座谈,多次召开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形成了《办法》初稿。

之后,正式征求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12家成员单位、天津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之后综合市法制办意见又先后两次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修订。

2017年1月23日,《办法》上报天津市政府,4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办法》秉承“为政府试政策,为行业立标准,为市场树信心”理念,围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就适用范围,试点模式,管理机构,行业组织,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监管,试点对象认定标准、认定流程、主体责任、经营规范、考核及退出机制、部门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

《办法》共三十七条,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管理模式、试点对象认定、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试点对象经营规范、监督管理责任和附则。

三、《办法》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办法》初步建立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的三级垂直监督、以大数据运用为基础的平台监管、试点对象信用监督和行业商协会自律联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首次明确了建立试点对象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了试点对象经营行为,是我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方式上的创新。

关于《管理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进智能化监管。

通过建立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对接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及试点对象的销售系统,及时掌握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许可证申领、通关通检状态、销售及售后情况,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实施信用监管。

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并明确提出“严重失信”的试点对象,直接取消试点资质,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政府多部门联合惩戒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是引入动态调整机制。

首次建立试点对象考核退出机制,明确拒不履行售后、召回义务等七种情况的直接退出,确保试点对象能上能下,进出有序。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取消试点资质企业的善后事宜,有效保障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是首次规范试点对象经营行为。

《办法》首次提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要求,规范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单、报检单的填报,明确平行进口汽车交付过程中销售商应履行的种种义务,既避免试点对象在汽车销售中可能出现的经济及法律纠纷,又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试点对象经营模式及主体责任都有哪些?

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以下简称试点对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均需经过商务部认定。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

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试点对象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无论经过多少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试点对象均要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五、如何申请成为试点对象?

试点对象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启动试点对象的认定工作。

认定标准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

具体流程是:

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协调小组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委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六、对试点对象直接退出情形,《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明确:

经协调小组认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

(三)试点对象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务部批复的试点时间起算;

(四)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六)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七,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议消费者到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对象经营的销售场所进行购买,试点对象直接销售的车辆,没有经过转手,价格上更有竞争力。

二、购买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后,要核实随车交付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核实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是否一致。

三、为确保自身权益,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并索要销售发票。

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

现在平行进口汽车价格非常透明,消费者千万要警惕低价销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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